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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人員
鎖定
4050人員是指處於勞動年齡段中女40歲以上、男50歲以上的,本人就業願望迫切、但因自身就業條件較差、技能單一等原因,難以在勞動力市場競爭就業的勞動者。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原國有企業的下崗人員,他們為改革作出了貢獻,但隨着年齡增長,就業也愈益困難,已引起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注。人員是再就業最困難的羣體,國家對他們實行了更加優惠的政策,特殊扶持。
- 中文名
- 4050人員
- 定 義
- 勞動年齡段中女40歲男50歲
- 特 點
- 自身就業條件較差
- 關 注
- 引起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注
4050人員優惠政策
1、幫助“4050”人員自主創業。積極為“4050”人員提供創業培訓、政策諮詢、開業指導、税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等“一條龍”服務。“4050”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税收優惠政策。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享受扶持政策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3、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4050”人員就業。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置符合崗位要求的“4050”人員,簽訂就業援助協議,在協議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適當的崗位補貼。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暫定不超過3年。
4050人員條件範圍
(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除按原有規定享受税收優惠政策以外,其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凡安置一名下崗失業人員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税務機關審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納一名下崗失業人員,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業所得税定額税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得超過兩年。
4050人員適應對象
(三)未列入國家兼併破產計劃,由當地政府確定實行兼併破產的國有企業需要安置的人員;
(四)實行國有企業改制的下崗失業人員;
(五)進行失業登記的各類城鎮企業的就業轉失業人員;
4050人員合同時限
(一)服務型和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達到規定比例的,即可按規定分別享受和勞動合同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和税費減免政策。
(二)具備資質條件的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每介紹1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並與用人單位簽定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的,可按照每人100元的標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勞動保障部門應在5日內審核完畢,財政部門複核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經費直接撥付到職業介紹機構賬户。
經過創業培訓的下崗失業人員自己開業的,按照每人8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機構補貼。一般的上崗培訓,凡用人單位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的,按照每人400元的標準給與培訓機構補貼。培訓補貼經費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保障部門應在5日內審核完畢,財政部門複核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培訓補貼直接撥付到培訓機構的賬户。
4050人員政策介紹
限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發[2002]12號文件和陝發[2002]16號文件優惠政策條 件規定、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和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所興辦的經濟實體,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税收優惠和社會保險補貼。直至期滿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直至期滿為止。
4050人員效力範圍
下崗失業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異地再就業的,由當地有關部門根據政策規定給予税費減免。異地(含外省)的下崗失業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在當地再就業的,經再就業所在街道(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站)登記後,同樣按政策規定給予税費減免。下崗失業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組織起來就業開展連鎖經營或加盟連鎖經營的,只要連鎖店是下崗失業人員從事經營活動且符合規定條 件的,有關部門應按政策規定給予税費減免優惠。
4050人員補貼標準
(一)對原來僅限於公益性崗位招用“4050”人員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政策,調整為有條 件的地方可以對城鎮各類用人單位招用“4050”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二)社會各類用人單位招用“4050”人員靈活就業後,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均由再就業資金給予5000元的一次性崗位補貼。大齡就業困難對象靈活就業後,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三)各地可適當提高用於安排“4050”人員的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標準,補貼額可提高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崗位招用“4050”人員的,亦可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
(四)“4050”人員無人應聘的公益性崗位,放寬聘用條 件,凡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實行先交後補的辦法。具體的申報和撥付程序按財社[2002]107號文件和陝財辦社發[2003]7號文件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