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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齡就業困難對象

鎖定
大齡就業困難對象是指凡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且就業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男性年滿50週歲(截止到1957年12月31日),女性年滿40週歲(截止到1967年12月31日),經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上報,縣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可認定為大齡就業困難對象,並在《再就業優惠證》上予以註明。 [1] 
中文名
大齡就業困難對象
釋    義
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且就業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