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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改制

鎖定
國有企業改制,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企業(不包括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製為國有資本控股、相對控股、參股和不設置國有資本的公司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即改變原有國有企業的體制和經營方式,以便適應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2022年1月17日,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開的會議顯示,截至2021年年底,我國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中央黨政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所管理企業中公司制企業佔比97.7%,地方國有企業中公司制企業佔比99.9% [2]  [1] 
中文名
國有企業改制
對    象
國有獨資企業
改制目標
國有資本控股、相對控股
目    的
適應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制訂

(一)國有企業改制採取重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
(二)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制訂,也可由其委託改制企業或者中介機構制訂,但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改制方案不得委託該改制企業制訂。
(三)國有企業改制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概況及近三年資產和財務狀況,改制的基本原則、目標和程序,資產處置和職工安置方案,改制後企業股權設置方案和企業發展規劃等。
(四)國有企業改制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並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國資企改〔2004〕10號文件的規定報經批准。改制方案未經批准不得實施。
(五)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財政、税務、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等相關審批事項的,應先報經市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報市深化辦協調審批。

國有企業改制資產清查

(一)國有企業改制必須對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和評估,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認真核實和界定國有產權,嚴禁隱匿國有資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對提交的清產核資的範圍、資產及其財務會計報表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出具承諾書,並對其結果負責。在前一次清產核資有效期內的,經市國資委同意,可不再進行清產核資。凡改製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二)國有企業改制中清理出來的不良資產,經中介機構經濟鑑證後,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向企業主管部門申報,經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國資委審批。按照審批權限,對申報核銷不良資產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內的,由市國資委審批。200萬元以上,由市國資委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銷後,企業需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對“賬銷案存”收回的款項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三)國有企業改制,必須在清產核資和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上,依照《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12號令)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評估。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範圍。經濟責任審計和資產評估不得委託同一家中介機構進行。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和資產評估結果在出具正式報告前,必須由其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組織在改制企業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資產評估結果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國資委核准或備案。涉及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其評估結果應報市國土資源局確認。重大評估項目由市國資委組織專家評審。
(四)國有企業改制,由市國資委選聘和委託中介機構對改制企業實施清產核資、經濟責任審計和資產評估。
(五)企業改制涉及資產剝離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國有企業改制加強領導

(一)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系統工程,要正確處理國有企業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係,從加快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穩定的大局出發,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穩定中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在改革中促進穩定和發展。要建立競爭機制,積極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民營資本等多種所有制經濟參與國有企業改制,形成股權多元化,推動企業制度創新、機制轉換。要積極引入外部戰略投資人,引進先進管理、技術和人才,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繫、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要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重要事項通報制度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國有企業改制中的違紀違法案件

國有企業改制產權轉讓

方式(一)
改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在具有國有產權交易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並公開信息,競價轉讓。轉讓方式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經市國資委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實行協議轉讓的,對受讓主體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的確定、受讓股權比例等進行公示。
方式(二)
向本企業管理層轉讓國有產權必須按《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78號)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受讓意向、參與人員、認購份額、參與形式等。
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方式(三)
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一次性支付,如確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方協商,並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國資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過一年,並且首期付款不得低於轉讓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凡轉讓國有產權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優惠。
方式(四)
國有企業採取產權轉讓方式改制的,涉及職工養老、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等,按規定核准後,經市國資委批准,從產權轉讓收入專户中支付。

國有企業改制權益維護

(一)企業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企業理順職工勞動關係、社會保障及離退休人員的費用支付等,按有關政策執行
(二)國有企業改制經提取的理順職工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和補貼,應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資產形式建立職工保障基金。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原留在改制後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經濟補償金的安全性負責,建立保障機制,並接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等部門的監督,以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國有企業改制相關簡介

第一集:《紅色警戒線》
通過部分國有企業曾經發生的腐敗案例,揭示少數企業經營管理者腐敗的軌跡,反映了由於制度建設不完善、監管不到位、履職不規範而發生的腐敗問題,以及效能監察在完善經營機制、促進企業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集:《嶄新的軌道》
回顧和總結國有企業開展效能監察工作的歷程,以及效能監察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的發展與創新。
第三集:《綠色的航程》
介紹效能監察在企業反腐倡廉建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第四集:《延伸的航線》
反映在改革開放新形勢下,效能監察在中外合資企業、境外中資企業經營管理中發揮的重要作用。
第五集:《絢麗的樂章》
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精神,論述企業效能監察工作的地位、作用、特點,指導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更加科學地開展效能監察工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