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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
鎖定
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與用工方解除勞動關係,無工作,且檔案已轉入户口所在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現以某種方式正在尋找工作的人員。包括就業、轉失業的人員和新生勞動力中未實現就業的人員。
- 中文名
- 失業人員
- 外文名
- Unemployed persons
- 含 義
- 就業轉失業的人員
- 區 別
- 下崗職工
- 特 點
- 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
失業人員含義
《失業保險條例》所指失業人員只限定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我國法定勞動年齡是16-60歲,體育、文藝和特種工藝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後可以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對企業中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的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中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職工實行退休制度;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條件的患病、因工緻殘職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齡。按照上述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都可以尋求職業,從事社會生產經營等活動,並取得合法收入。所謂有勞動能力,是指失業人員具有從事正常社會勞動的行為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若不具備相應的勞動能力,也不能視為失業人員,如精神病人、完全傷殘不能從事任何社會性勞動的人員等。無工作並以某種方式尋找工作,是指失業人員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觀因素的制約尚未實現就業。對那些雖無工作,但沒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視為失業人員。這部分人自願放棄就業權利,退出了勞動力的隊伍,不屬於勞動力,也就不存在失業問題。
失業人員主要區別
失業人員與下崗職工的主要區別是:失業人員已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檔案已轉入户口所在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而下崗職工雖然無業,但未和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檔案關係仍在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