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餘家菊

(中國近代教育家、思想家、社會活動家)

鎖定
餘家菊(1898年—1976年5月12日),字景陶,湖北黃陂人。1918年夏於中華大學中國哲學系畢業後留校,任中華大學附中學監(教務主任)。後留學倫敦大學與愛丁堡大學,成為近代中國“鄉村教育”的首倡者,“國家主義教育”的理論構建者與踐行者之一。 [2] 
中文名
餘家菊
國    籍
中國
出生日期
1898年
逝世日期
1976年5月12日
出生地
湖北黃陂
代表作品
《國家主義的教育》
子淵、景陶

餘家菊人物生平

1898年,餘家菊出生在黃陂一個書香世家。7歲起受家塾教育,1909年考入道明高等小學。1912年就讀於文華書院,後轉中華大學預科。1916年升入中華大學哲學門,曾參加惲代英創辦的互助社。1918年畢業留校參與創辦附屬中學,任學監。次年經王光祈介紹加入少年中國學會,並常為該會刊物《少年中國》《少年世界》撰稿。1920年初肄業於北京高等師範學堂教育研究科,8月到長沙第一師範任教。次年3月執教河南第一師範,為省教育廳編輯。1922年2月赴英國留學,先後在倫敦大學愛丁堡大學攻讀哲學、心理學、教育哲學。留學期間在法國結識曾琦李璜等,並與李將各自所寫同類文章合編寄回國出版,書名《國家主義的教育》。1923年曾琦等在巴黎創建中國青年黨(1929年以前稱國家主義青年團),餘與曾在一些問題上觀點不一,“不願捲入黨爭”,沒有參加。
1924年3月回國任國立武昌師範大學(後改為武昌大學)教育哲學系系主任,10月與曾琦等創辦《醒獅週報》鼓吹國家主義,正式表明反共,因此與校內李漢俊等師生的矛盾日趨尖鋭,正如其自述:“乃大反素願而牽入政爭漩渦”。嗣後又因學校改制問題與校方意見不合,乃於次年赴滬任中華書局編審,8月任東南大學教授。是年夏,少年中國學會年會期間,會員中國家主義派與共產主義派決裂,陳啓天、左舜生等加入中國青年黨。曾琦、李璜動員餘參加,餘在反共及國家主義思想上雖與曾等完全一致,但在性格、作風及對其他具體問題的看法上則多有不同,乃拒絕參加。後經李璜等反覆勸説,延至秋季才在入黨申請表上附註“思想不受干涉”及組織對其個人“發佈命令須先徵得本人同意”兩個條件而加盟。同時對自身規定“不親近黨權”、“不組織派系”和“不依黨為生”3個原則。
1926年8月武昌大學師範學院聘餘家菊為院長,時北伐革命軍勢如破竹直逼武昌,餘不敢到任。同時因其看到以黃埔軍校的共產黨學員為中堅的北伐革命軍所向披靡,認為“武人亂國,文人不足以救國”,乃決心培養“新武人”。於是接受孫傳芳的聘請任金陵軍官學校總教授(後任監督)。1928年任《東三省民報》編輯,次年任馮庸大學教授。1930年在天津創辦健行中學,並在北平中國大學、北京大學等校授課。1932年一度任上海《申江日報》編輯併為中華書局編書。時青年黨處境窘迫,餘與左舜生乃策動改走“促進憲政之路”,逐漸為國民黨所接受。1934年從北方遷家武漢,向當局表示“改弦易轍”。1936年被任命為湖北省政府公報室(後改名編譯室)主任,並第一次被蔣介石召見。七七事變後,辭去編譯室主任職到河南大學任教育系主任。此時青年黨與國民黨接觸頻繁,至1938年,後者即宣稱兩黨“親善至極,融為一體”,餘也由當年起連續4屆被聘為國民參政會參政員併成為青年黨主要領導之一。
1945年與左舜生等代表青年黨與國民黨談判,最終實現合作,條件為:青年黨“對國民黨乃作善意批評”、派黨員參加政府、接受國民黨財政支持。1946年餘作為青年黨代表出席政治協商會議,11月當選制憲國大代表,次年4月任國民政府委員。1948年當選行憲國大代表,任總統府國策顧問。是年秋逼蔣介石下野呼聲日高,餘在青年黨內力主“保蔣”遭反對,知事已不可收拾,乃攜眷由寧回漢口謀保全身家之計。次年5月南去廣州,6月到重慶,寄寓旅舍,萬念俱灰。重慶解放,又倉皇奔成都,12月初才經海南島飛台灣。早在1944年餘便對其同道説:“中華民國無希望,中國青年黨無希望,不過我總是跟着拖,拖到底。”可謂知其不可為而為之。
餘家菊在抗戰勝利後開始研究佛學,每日誦經不輟;晚年信奉天主教。 [1]  1976年5月12日,餘家菊在台北市逝世。 [3] 

餘家菊人物作品

餘家菊畢生勤勉筆耕,為國家主義主要理論家之一,對中國傳統文化也曾下工夫研究。著作頗豐,主要有:《國家主義概論》《中國教育史要》《孔子教育學説》《孟子教育學説》《荀子教育學説》《陸象山教育學説》《教育與人生》《人生對話》《中國倫理思想》《大學通解》《餘家菊先生回憶錄》等。 [1] 

餘家菊教育思想

餘家菊率先鼓吹

收回教育權運動是20世紀20年代中期中國教育史上一件大事。這場運動的最終成效,是外國在華開辦的各級各類教會學校向中國政府立案註冊,之後成為中國一種特殊的私立學校。對於“收回教育權”,餘家菊直接用肯定而堅定的語氣提出這一主張,是在1923年9月刊發於“少年中國學會”月刊第4卷第7期上的《教會教育問題》一文中。在文中,餘家菊揭露教會教育之危害在於:
“(一)教會教育是侵略的”;“(二)基督教製造宗教階級”;“(三)教會教育妨害中國教育之統一”。因此,對於現時中國來説,“教育權之收回實為一緊急問題”。關於如何收回這種教育權,餘家菊針對教會教育在中國的發展現狀,提出了五項“具體可行的措施”:“(一)於憲法教育章中明白規定教育於各宗教恪守中立”;“(二)施行學校註冊法”,對於那些“有違反註冊法或逕自不註冊者,由該校所在地長官封閉”;“(三)施行教師檢定法”,“凡未經註冊之師範及其他之畢業生,不得享受作教師之權利”;“(四)嚴格施行義務教育法規”,“凡入未經註冊之學校者,不得視為已盡受教育之義務,其父母所應受之懲戒與完全不送子弟入學者同”;“(五)未經註冊之學校之各級學生或畢業生不得享受各該級學生或畢業生之權利”。在提出這些治標方法後,餘家菊進而指出治本方法,“則在使全國國民無論教內教外皆確信宗教與教育之混合,有百弊而無一利,皆願誠心恪守教育中立之原理”。 [1] 

餘家菊主張辦“鄉村教育”

鄉村教育,是中國教育早期現代化進程中最為艱難也是最為重要的一塊領地,鄉村教育運動亦是中國20世紀二三十年代一場影響甚大的教育變革或改進事業。
在《鄉村教育的實際問題》中,餘家菊強調“教育是立國的根本”,必須做到全體人民都當受教育,因此大多數國民所在的鄉村社會的教育“較城市教育尤為重要”;就鄉村教育的形式而言,由於鄉村社會與都市有所不同,故鄉村教育與都市教育也應有所不同,“我們應當取法”“半耕半讀的辦法”,尤其“當注重職業教育”以解決貧民子女讀書問題;在鄉村教育的對象方面,則應注意“提倡男女同校”和開設“家庭附校”,尤其要注意到女子教育問題不解決,“家庭改造和社會改造問題也不能解決”。與之同時,他還指出,辦理鄉村教育,應該參照西方“以學校為社會的中樞”的教育運動的作法,鄉村學校應設在幾個村子的中心點,鄉村教師同時要擔負社會教育的責任。
在《鄉村教育運動的涵義和方向》中,餘家菊認為,鄉村教育運動要真正發動起來,就必須堅持“三個方向”:必須“向師範學校去運動”,改造師範教育使其面向鄉村,使師範生“養成服務鄉村的精神”;必須“向鄉村學校去運動”,將既往教育界在鄉民面前斫喪的“教育信用”建立起來,使鄉村學校成為“鄉村教育的實施地”;必須“向一般社會去運動”,改變人們對教育的傳統看法,明白學校在改造社會中的價值,從人們的思想觀念上“為鄉村學校除去障礙。”
與之同時,餘家菊也不斷地豐富自己的鄉村教育思想體系,並最終撰成《鄉村教育通論》,對鄉村教育的意義、內容、背景、目的、對象、管理以及各類學校的開辦等,進行了全面而系統的論述。 [1] 

餘家菊強調真實

“義務教育”,自清末“新政”確立新型學制推行新式教育以來,一直是近現代中國教育發展歷程中一個使用最為頻繁的教育概念,也是近代以來歷屆政府和教育界人士關注最多且最致力其實現的一種教育事業。對義務教育的理性認識並進行真實而全面的論述,是餘家菊在中國近代教育史上又一重大理論貢獻。
首先,他指出實施義務教育必須明定權責。“義務教育為推行民治之必備條件”。“義務教育之實施而不能普及,不轉為獨裁專制,便將釀為暴民亂政”。因此,“吾人而真有救護國家、愛護民治之意念者,於初等教育之推進,其加之意焉”。餘家菊不僅明確了實施義務教育時政府和人民之間的設學和受教的責任和義務,而且認識到為防地方當政者“忽視”義務教育和身為父母之人為貪子弟工作之微利而抵制義務教育,必須運用法律的懲戒作用以“強迫”實行之。
其次,指出實施義務教育必須真切實際。針對現時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就學年限,餘家菊認為有幾個關鍵的問題必須明白:一是義務教育的強迫年限,因為依照“國民學校令”,兒童自滿6歲到滿13歲止,凡七年為學齡。強迫年齡必須能將一切學齡兒童完全收容教化之,再且兒童方面或有身體發育遲滯、或有疾病纏綿等事實上不能不延緩上學年齡者,所以要“酌留數年以備伸縮”。而且考慮到經濟與成效,最好將強迫教育時段改為自滿八歲起至滿十四歲止。 [1] 

餘家菊親屬關係

餘家菊的兒子餘傳韜繼承了父親的事業,曾任台灣中央大學校長和台灣地區教育部門常務次長,去職後擔任湖北黃陂同鄉會會長。餘傳韜的妻子為國民黨元老陳誠的女兒。 [1] 

餘家菊社會紀念

餘家菊學術研討會

2006年8月17日至20日在武漢召開“餘家菊與近代中國學術研討會”,華中師範大學於2007年出版《餘家菊與近代中國》一書,為截至2007年大陸餘家菊研究的最前沿。 [1] 

餘家菊餘家菊獎學金

華中師範大學設有餘家菊之子餘傳韜先生捐助的“餘家菊獎學金”, [1]  用來獎勵該校在中國傳統文化教育方面有深入研究的優秀博士和碩士研究生。其中:一等獎1名,3000元/名;二等獎3名,2000元/名;三等獎7名,1000元/名。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