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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啓天
(教育家,政治活動家)
鎖定
- 中文名
- 陳啓天
- 別 名
- 聲翊,國權,春森,翊林,明志,寄園,修平
- 國 籍
- 中國
- 出生日期
- 1893年9月9日
- 逝世日期
- 1984年8月10日
陳啓天人物簡介
陳啓天,1893年9月9日出生於湖北黃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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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就讀於湖北高等農務學堂附中。1912年入武昌中華大學政治經濟特科,1915年畢業,留中學部任教。次年任漢口民新學校、文華大學國文教員。1919年加入少年中國學會。1920年就學於國立南京高等師範學校教育專修科,1924年畢業於國立東南大學,獲教育學學士學位。任中華書局編輯,主編《中華教育界》,參與創辦《醒獅週報》,提倡國家主義教育,參與發起收回教育權運動。1926年任中國青年黨中央執行委員兼訓練部主任。1927年任教金陵軍官學校。1928年任國立成都大學教授,講授社會學、中國近代教育史、教育社會學等課程。1929年任上海知行學院院長,創辦《民聲週報》、《國論》月刊等。1938年任教育部戰時教育問題研究委員會委員、國民參政會參議員。1944年任教於中華大學文學系,講授韓非子研究。1947年任國民政府委員兼經濟部長。1949年去台灣,曾任東南長官公署政務委員、青年黨主席、《新中國評論》月刊主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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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8月10日,陳啓天病逝於台北,享年9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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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啓天人物作品
譯有《斯密斯應用教育社會學》,著有《近代中國教育史》、《社會學與教育》、《新社會哲學論》、《中國政治哲學概論》、《民主憲政論》、《中國國家主義運動史》、《中國法家概論》、《莊子淺説》、《韓非子校釋》、《孫子兵法考證》、《張居正評傳》、《商鞅評傳》、《寄園回憶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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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啓天主要觀點
陳啓天早期法治思想的內涵與特徵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對國家的至上地位的迷信與堅守,與法治主義所強調的對國家公共權力的限制背道而馳。
其二,在個人、社會與國家之關係上,陳 啓 天 強調國家的目的性和個人之於國家目標的手段價值,這就與法治主義以個人人權為保障目標的根本宗旨相背反。
陳啓天的法治觀隨時代發展而有較大的變化。及至抗日戰爭全面爆發,陳啓天等國家主義者認識到,那種以國家為至上存在、以國家統制政治經濟文化、以國家為目標而以個人為手段的國家主義信條,並不能真正挽救中國;反而是那種充分重視和尊重個人的尊嚴和權利並以之為手段,將全民族統合為整體合力的制度選擇,才有可能於國家最危險之際挽狂瀾於未倒。進入抗戰階段以後,陳啓天的法治觀發生了一個重大轉變,儘管這一轉變仍然未能改變其法治觀的工具主義傾向———將民主、法治、人權等統統視為凝聚國力以達至抗戰救國的目的,但他畢竟開始將限制政府權力、保障人權視作強壯國家的手段而非以往堅持的與之相反觀點,這就使得其法治觀在形式和理念上都與近代法治主義思想明通暗合、基本一致。擇其要者,陳啓天中後期的法治觀主要包括以下幾個要點:
第一,關於法律與政府權力的關係。陳啓天主張實行法治,他認為,“按現代國家以確立法治為基本要素之一。無論政治制度如何,必須以法為治,始能推行不敝。如法治不立,則必流於私治,不足為訓。且私治流行,則國家永無由上軌道。我國積習,正坐此弊,宜以法治教育培養國民之法治精神,以矯正之。所謂法治精神,首為法律神聖不可侵犯之觀念,即法不虛設也;次為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之觀念,即法無例外也;次為循名責實,信賞必罰之觀念,即法必嚴格實行也。國民具此精神,乃能建立法治國”。但此時他的法治觀,更多的是強調公民守法精神和政府的嚴格依法執法之於法治成立的意義,而較少考慮到政府自身的組織與活動之於法治的基礎性價值。
第二,關於國家與個人權利的關係。儘管陳啓天並非極端的國家主義者,但在其早期,他推崇國家至上、以個人為國家之工具的思想還是顯得有些極端和片面。但隨着國際形勢的轉變與國家局勢的日益嚴峻,在日本帝國主義大舉入侵的緊迫形勢下,陳啓天認識到,不實行民主法治,不尊重人民的尊嚴與權利,就不足以團結廣大人民羣眾以禦敵寇,從而其在思想上發生了巨大轉變,開始鼓吹民主法治和人權保障的政治法律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