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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
鎖定
- 中文名
- 退夥
- 外文名
- Withdrawal
- 定 義
- 消滅合夥人資格的法律行為
- 情 形
- 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 效 力
- 退夥人的合夥人資格喪失
退夥簡介
退夥,是指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退出合夥企業,從而消滅合夥人資格的法律行為。
退夥一般分為自願退夥、法定退夥兩大類:
一、自願退夥形式,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了退夥事由的出現
(二)經過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死亡、個人無能力承擔債務等)。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協議約定的義務。
另外還有點需要注意的是,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並且應當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夥人,如果違反《合夥企業法》第45、46條的規定退夥,需要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二、法定退夥形式
(一)除名退夥(既,開除……)的情形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需注意的是,還是要遵循一定程序,並且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二)當然退夥。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夥。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9條規定,當然退夥的客觀情況有: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退夥法定退夥的情形
(二)個人喪失償還債務的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的相關資格喪失。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但是,若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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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退夥 | 單方退夥(定期):單方退夥權——約定:一致決、約定的事由出現 ——法定:難再續、嚴重違約 |
通知退夥(不定期):任意退夥權——造成不利影響,提前30日預告 | |
強制退夥 | 當然退夥(事件):人亡、財滅、資格無——事件發生之日 |
除名退夥(過錯):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接到書面通知之日、一致決 |
退夥退夥的效力
一、退夥人的合夥人資格喪失
無論哪種退夥形式,退夥的效力都是合夥人資格喪失。《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後果作了特別規定:
合夥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企業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法人資格。但是,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換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一是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二是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三是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給該繼承人(第50條)。
二、退夥人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三、退夥人對合夥虧損的分擔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其應分擔的比例分擔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