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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夥

鎖定
法定退夥,是指合夥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夥。這種法定事由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當然退夥;二是除名。關於當然退夥,《合夥企業法》第49條規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1] 
中文名
法定退夥
類    型
退夥
分    類
法定退夥
特    點
法律規定
定    義
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退夥
分    為
當然退夥和除名退夥
種類數目
2

法定退夥法定退夥的定義

法定退夥。指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退夥。

法定退夥法定退夥的種類

法定退夥又可分為當然退夥和除名退夥。
(1)當然退夥。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夥即:
①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公民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2)除名退夥。也稱開除退夥,是指在合夥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夥人決議將該合夥人除名。事由: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事務行為;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法定退夥法定退夥的情形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也就是説,在合夥經營中,只要發生上述各類情況,都可以構成法定退夥。
一、關於死亡和被宣告死亡。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合夥人是自然人的,在其死亡之後,其法律人格已經消失,合夥人的身份也就隨之消失;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死亡發生於註銷登記時,這類合夥人自注銷登記時起也法定喪失合夥人身份。
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這是由合夥企業的性質決定的。因此,原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當然退夥。但是,實踐中有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貢獻很大,但由於某種原因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按照原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讓其退夥,該合夥人將不能享受以後合夥企業的收益,對其來説不夠公平。同時,這次修改合夥企業法,創設了有限合夥制度,其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對其行為能力的要求不像普通合夥人那麼嚴格。因此,修改後的合夥企業法,借鑑國外立法經驗,對合夥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規定了更加靈活的處理方式。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只是在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情況下,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才退夥。
三、關於喪失償債能力。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個人喪失償付債務能力時,也可以導致合夥人身份喪失的情形。合夥人如果不再具備償付債務的能力,其權利能力就不完全,那麼他在合夥企業中所應承擔的義務就無法落實,合夥人的資格自然就無法保留。
四、關於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是合夥人權利義務的基礎,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一切權利,包括決策權、經營權、投票權、分配權等都是因其財產份額而發生的權利,如果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執行原因,合夥人實際不能繼續履行其出資義務,與此對應的權利也應因之而喪失,所以合夥人實際上也就退夥了。
參考資料
  • 1.    劉美林.市場經濟法律概論(第二版):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