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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退夥

鎖定
聲明退夥,又稱自願退夥,是指合夥人基於自願的意思表示而退夥,它原則上有合夥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退夥效力。在我國,聲明退夥又有協議退夥與通知退夥之分。
中文名
聲明退夥
別    名
自願退夥
分    類
協議退夥與通知退夥
如果合夥協議約定了合夥的經營期限,則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當合夥協議約定了合夥期限時,合夥人欲退夥須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不得單方通知退夥。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在不給合夥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合夥人可以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而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