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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人
鎖定
“變性人”指的是那些已經通過手術改變了自己原本生理性別的人。而在醫學上,無論變性與否,想改變自己生理性別的人,都稱之為易性者。易性指從心理上否定自己的性別,認為自己的性別與外生殖器的性別相反,而要求變換生理的性別特徵。故又稱變換性別癖或性別轉換症,屬於性別身份識別障礙。
男女都可見,以男性較多,男女比例約為3:1。一種典型(但有點過於簡略)的例子像是“男兒身,女兒心”。許多跨性別女性(transwomen, 即MTF)雖然生理性別是男性,但是覺得自己是女性;而跨性別男性(transmen, 即FTM)則剛好相反。
變性人產生原因
變性人彭小春(4張)
性教育不當
據陳博士説,在性別重塑中心接受變性手術的有五類人:先天易性癖、陰陽畸形人、後天易性癖(指定性別錯誤)、外傷導致性特徵模糊和先天性別特徵不明顯人,其中有30%的變性人都是因為從小被性別錯誤指定所造成的。如果家長從小正確引導,那麼可以避免孩子的終生痛苦。
對此陳博士解釋,一些家長根據自己的喜好來撫養孩子,比如男孩子長得漂亮就裝扮成女孩來養,或者喜歡兒子就把女兒打扮成男孩來養。雖然大人們覺得好玩兒,但有研究表明,人類對性別的自我啓蒙是從2至3歲開始的,因此家長們的特殊愛好往往會對孩子造成不良性別誘導,長大就容易成為性身份心理障礙患者——後天易性癖。
隨着社會的進步,越來越多的變性人進入人們視野,人們也開始慢慢接受這個一直遊離在邊緣社會的人羣。但總的來説,他們的社會待遇還需要更多的人來關注。
變性人存在於世界各地,可見於各種民族和工作,而這些變性人的生活因為受到社會的各種排斥,他們大多生活的都非常痛苦。每年因變性自殺的人很多,通過變性則可以減輕他們的壓力,使他們以新的面孔積極面對生活。變性也會引來社會一些社會法律,倫理,醫學等問題。
變性人主要特徵
1、深信自己內在是異性;
2、聲稱自己是異性,但身軀發育並非異性;
4、希望周圍人按其體驗的性別接受自己。
變性人專家評論
眾多的資料表明,易性癖是與生俱來的,並非積久成習,像這樣把常人畏之如虎、避之不及而又遍體鱗傷的手術當成幸福、當成幸運,這也不可能是癖。上世紀末,安徽醫科大學周江林博士的一篇在國際醫學界引起強烈反響的論文,為變性現象的生物學解釋增添了有力的砝碼。他通過對6例變性人大腦的深入研究,發現下丘腦中有一個叫做"終紋牀核中央區"的核團和人的性別自認有關係。普通男性的這個核團比普通女性大44%,而男變女變性人的這個核團只是普通男性的52%,和普通女性相仿。這項結果第一次從生物學的角度證明了變性人的腦結構不同於普通人。
變性人主要案例
張克莎(2張)
變性人社會關注
法律地位改善
2009年11月24日,衞生部向各地印發了《變性手術技術管理規範》,除了為醫療機構實施變性手術規定了嚴格的前提條件、資質要求和實施規範之外,其第三節第五條第四款特別明確了,醫院在手術後,應“為患者出具有關診療證明,以便患者辦理相關法律手續”。
此項規定呼應了公安部於十月在一份批覆中,對手術變性後變更户籍性別身份的規定,後者將醫院的性別鑑定證明和手術公證書列為性別變更登記的前提;至此,變性手術帶來的法律地位模糊和由此而給變性者造成的不便和尷尬,有望從制度上得以消除。
需要注意的是,衞生部的這份規範,僅僅針對性別認同障礙(GID,又稱易性癖)患者的變性手術,而未涵蓋各種雌雄間性(intersex,俗稱陰陽人)等其他性別異常情況,後者同樣面臨着社會角色的尷尬和法律地位的不確定,而此次在GID上取得的制度進展,或許將為改善他們的法律地位建立良好的先例。
GID和間性一樣,都是因基因或荷爾蒙異常,而未能在生理和心理上發育出一致而鮮明的性別特徵,不同的是,儘管導致間性的十幾種綜合徵生理表現各不相同,但它們都影響到生殖器官的外觀,或至少在第二性徵上有所表現,而GID患者的生殖系統和第二性徵則有明確且一致的性別,只是他/她在心理上拒絕接受自己的生物學性別,而強烈希望擁有相反的性別身份。
早先的心理學家認為GID是教育和文化環境的結果,比如有些父母把男孩當成女孩來教養,久而久之造成其性別錯位,這種認識導致了通過心理治療矯正性別錯位的嘗試;但後來的研究表明GID有着更深層的生理機制,許多GID患者的大腦結構在發育過程中已經異性化了,而由教育所致的性別錯位,卻多半會在青春期後自行矯正,而心理治療對真正的GID卻沒什麼效果。
生物學倫理基礎
實際上從某種角度看,大腦本身就是一個性器官,男女頗為不同,GID男性雖然有着雄性生殖系統,卻擁有一顆女性的大腦;當兩者相沖突時,由於表達個人意志的“自我”存於大腦之中,便只能由生殖系統的服從來解決衝突了,這是變性手術的生物學倫理基礎。
面臨困難
由於GID患者有着儘管錯位但卻明確的自我性別定位,因而明確其法定性別身份並不存在太大障礙,只須簡單的承認其在既有的二元性別系統中按個人意願選擇其一的權利;此次《規範》的重點,在於為認定性別錯位的事實存在和患者意願的真實表達,設定了嚴苛的條件;由於真假GID的區分要到青春期後才能認定,而此時患者已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因而真實意願的識別不存在根本性障礙。
相比之下,間性人面臨的法律地位問題則更加棘手;首先,間性通常在發育早期便可識別,此時進行手術矯正的決定只能由父母來做,然而上古時代那種生殺予奪的無限監護權早已為習俗所限制,父母的監護權是否可以覆蓋如此重大的決定,已經引發了倫理和法律爭議;困難在於,處置和不處置都可能給間性孩子的未來造成傷害,這方面的規範,還有待家長、醫生和法律界的共同探索。
其次,更困難的是,不同於GID,間性人特別是未經手術和荷爾蒙治療的間性人,在成年之後,可能沒有明確的自我性別認知,或者拒不接受既有二元性別中的任何一種,他們中的許多已開始主張在法定性別系統中為他們另設一個性別(即第三性別),以便讓他們也可享有與正常兩性相似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權利,類似的問題對於同性戀者一樣存在。
與性別有關的各種民事權利中,最重要的是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的法定義務,而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中,間性人和同性戀者卻不可能在拒絕二元性別認定的同時,建立起類似婚姻的長期伴侶關係;儘管婚姻在性質上只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契約,理論上,即便不借助婚姻法,兩個人也可以簽訂包含類似夫妻義務的契約,交易費用也不是障礙,因為民間組織可以為此類需求設計標準契約。
真正的障礙在於,婚姻關係不僅在夫妻雙方之間建立了義務,同時也默認的建立了大量涉及第三方的義務,比如當一方因醉酒或昏迷而暫時失去行為能力時,在旁的配偶便自動的接管了其民事責任,一方要動大手術或病危時,醫生有義務通知配偶,或取得其同意;這些義務,在非婚姻伴侶關係中是否會得到第三方承認,是大有疑問的;另外,婚姻關係也影響到許多法定權利,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孩子領養權。
建議
明確和保障性別異常者的權利,無疑是制度演進和社會走向寬容開放的應有之義,然而,簡單的引入第三性別,會對現有制度造成太大的衝擊,大量民事法律都需要重新審視,由此帶來的制度成本或許過於昂貴;較為可行的路線是,通過比附和擬製,儘量往既有的二元體系上靠,將為性別異常者創建的新權利通過簡單的接口接入到現有法律體系中,而對婚姻法的擴展或許是找到這種接口的一條便利途徑。
變性人新聞事件
變性人隱瞞變性
2012年11月30日,比利時一名男子在與妻子共同生活19年後突然發現自己的另一半原來是個男人,隨後憤而申請離婚。比利時一變性人冒充女人被發現,其丈夫感覺受到欺騙而決定離婚。
比利時變性人隱瞞身份與丈夫生活19年備受關注,當變性人丈夫得知這個真相後,整個人都快崩潰了,由於倍感侮辱,欲與變性人妻子莫妮卡離婚。可在這19年裏,比利時男子楊卻絲毫沒有發現與自己同牀共枕19年的妻子竟然是一個變性人,一直都認為莫妮卡是一個具有吸引力的女人,況且她還使用衞生巾假裝來例假,隱瞞事實真相。
變性人誕下嬰兒
2013年9月,德國的一位變性人成功誕下一名男嬰。雖然這名變性人外表看起來與男人一模一樣,但身體特徵卻仍保留的女性應有的器官,例如説生殖器、子宮和卵巢。網上流傳了一組該變性人懷孕的照片,一個大“男人”挺着大肚子,讓網友震驚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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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如今科技如此發達,又有什麼是不可能的呢?”有網友得知變性人懷孕生下小孩後,不禁如此感慨。據報道稱,德國這名不願公開的變性男子,原先出生時為女性,後來注射荷爾蒙順利成為男性,但仍保留子宮以及卵巢,這也是“他”能夠成功懷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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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稱,這名變性男子不希望到醫院生產後,在生產證明上被標註為“母親”,因此選擇在家裏將兒子產下。
變性人印度裁決
2014年4月16日,印度最高法院作了歷史性的裁決,承認變性人為男性與女性之外的第三種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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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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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歐洲首例變性男懷孕產子 如願當上“父親” .網易[引用日期2013-09-14]
- 2. 德國一女變男變性人成歐洲首個懷孕生子男人 .騰訊[引用日期2013-09-14]
- 3. 德國一女變男變性人成歐洲首個懷孕生子男人 .人民網[引用日期2013-09-14]
- 4. 德國變性人懷孕誕下男嬰 網友震驚:公雞都能下蛋了! .中國時刻網[引用日期2013-09-13]
- 5. 印度最高法院裁定變性人為第三種性別 .網易網[引用日期201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