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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資格證
鎖定
- 中文名
- 護士資格證
- 外文名
- The nurse certificate
- 科 目
- 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
- 報名條件
- 如下
護士資格證考試科目
護士資格證報名條件
初級:
(一)臨牀醫學專業類:
(二)藥學、護理、技術專業類:
1、士類:
取得衞生類中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取得衞生類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2、師類:
(1)取得衞生類中專學歷,擔任藥、護、技士職務滿5年;
(2)取得衞生類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3)取得衞生類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4)取得衞生類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
中級:
醫、藥、護、技
1、取得衞生類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藥、護、技師等工作滿7年;
2、取得衞生類大專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等工作滿6年;
3、取得衞生類本科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等工作滿4年;
4、取得衞生類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等工作滿2年;
5、取得衞生類研究生學歷和博士學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參加衞生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者未滿1年;
3、受到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時期內;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未滿2年;
5、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凡報考《衞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專業代碼為026至089專業的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並在報名時提交相應專業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因工作崗位變動,需報考現崗位專業類別的人員,其從事現崗位專業工作時間須滿2年。
(一)獲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護理專業設置評審合格的中等衞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
(二)獲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護理專業專科畢業證書;
護士資格證所需材料
2.《2012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表》一式2份;
3.本人近6個月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張;
4.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5.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材料真實性保證書。
申請人為2012年在校應屆畢業生的,應當持有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明,由學校到學校所在地報名點為本校應屆畢業生集體辦理報名手續。
護士資格證具備條件
報名參加衞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同時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1.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衞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學歷;
2.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衞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專科學歷;
3.獲得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考生的報名資格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考試合格者由衞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發給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有效證明。
護士資格證有關説明
1、報名人員必須在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機構內從事護理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或符合條件,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牀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13年在校畢業生)。
2、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截止2013年12月31日。
3、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或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合格者,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達到《衞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4、《衞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部分專業系主亞專業,主亞專業在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等科目考試中使用共用試卷;具體可見“衞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關於衞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情況的説明”中的附件;
5、《暫行規定》所規定的有醫療事故責任者等情況不得參加考試。
護士資格證考試相關
從2011年開始,護士資格證書考試只能在一年內將兩門通過,否則第二年將全部重考。而且加入了實踐能力考試。然後才能通過註冊拿到證書。
2014年護士資格考試報名時間:2014年1月30日至2014年2月12日。
2014年護士資格考試時間:2014年5月17日。
2013年護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專業實務76分,實踐能力78分。
2014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查詢時間為7月10日。
2014年護士資格考試網上報名時間: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1月16日
2014年護士資格考試現場確認時間: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27日
護士資格證答題卡使用
1.考試時,應考人員在拿到答題卡後,應首先用黑色、藍色墨水筆(簽字筆)或圓珠筆在答題卡姓名欄填寫姓名,在准考證號空白格填寫准考證號(阿拉伯數字),每格一個數字。然後用2B鉛筆塗黑准考證號數字下面對應的信息點,同時塗黑對應的考試科目的信息框。
2.考試時,要認真閲讀試題,找出正確答案,然後在答題卡對應題號下塗黑所選信息點。注意不要錯位。
3.填塗技巧:為保證光電閲讀器準確無誤地識別所塗的信息點,填塗時用鉛筆橫向塗寫數筆,黑度以蓋住信息點的[ ]為準。
4.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乾淨後,再重新填塗。
護士資格證證書註冊
第一條 為了規範護士執業註冊管理,根據《護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護士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
第三條 衞生部負責全國護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護士執業註冊工作的具體辦法,並報衞生部備案。
第五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衞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牀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衞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六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準:
(一)無精神病史;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第七條 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牀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衞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註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註冊日期和執業地點。
《護士執業證書》由衞生部統一印製。
第九條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牀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條 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註冊部門申請延續註冊。
第十一條 護士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第十二條 註冊部門自受理延續註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註冊。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註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第十四條 醫療衞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註冊和延續註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衞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牀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六條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註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註冊。
但承擔衞生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准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衞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衞生機構批准的進修、學術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條 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註冊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註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註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註冊部門通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註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註冊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護士執業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註冊部門辦理註銷執業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一)對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准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二)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第二十條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並給予警告;已經註冊的,應當撤銷註冊。
第二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護士的執業註冊管理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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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 .中國衞生人才網[引用日期201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