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鎖定
本標準為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是衞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據。
少數地區執行本標準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某些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衞生部核准備案後施行。
中文名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1] 
屬    性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
作品出處
衞生部

目錄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文件通知

衞生部關於下發《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
衞醫發(1994)第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衞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有關部委衞生局(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衞生局,部直屬有關單位: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現將我部制定《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
衞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1]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附件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
本標準為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達到的最低標準,是衞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據。
少數地區執行本標準確是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某些指標,作為地方標準,報衞生部核准備案後施行。
尚未列入本標準的醫療機構,可按照同類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執行。
民族醫醫院基本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1] 
第一部分 醫院基本標準
綜合醫院
中醫醫院
民族醫醫院
專科醫院
口腔醫院
腫瘤醫院
兒童醫院
精神病醫院
傳染病醫院
心血管病醫院
血液病醫院
第二部分婦幼保健院基本標準
一級婦幼保健院
二級婦幼保健院
三級婦幼保健院 [1] 
第三部分鄉、街道衞生院基本標準
牀位總數在19張以下的鄉(鎮)、街道衞生院
牀位總數20至99張的鄉(鎮)、街道衞生院 [1] 
第四部分門診部基本標準
綜合門診部
中醫門診部
中西醫結合門診部
民族醫門診部
專科門診部
口腔門診部
整形外科門診部
醫療美容門診部 [1] 
第五部分診所、衞生所(室)、醫務室
診所、衞生所(室)、醫務室
口腔診所
美容整形外科診所
中小學衞生保健
第六部分 村衞生室(所)基本標準
一、 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藥房。
二、 人員:
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
三、 房屋:
(一) 建築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須獨立。
四、 設備:
(一) 基本設備:
診查牀 聽診器
身高體重計 接種包
出診箱 至少50支各種規格注射器
消毒缸 高壓滅菌設備
污物桶 資料櫃
健康宣傳版
(二)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
五、 藥品:
至少配備80種基本藥物
六、 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程,併成冊可用。
七、 註冊資金到位,具體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確定。 [1] 
第七部分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標準
口腔病防治所
職業病防治所
職業病防治院 [1] 
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標準
急救站
急救中心 [1] 
第九部分臨牀檢驗中心基本標準
市(地級)臨牀檢驗中心
省臨牀檢驗中心
部臨牀檢驗中心 [1] 
第十部分護理院、站基本標準
護理站
護理院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