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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
鎖定
- 中文名
- 行政強制執行
- 外文名
-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 出 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 方 式
- 代履行執行罰直接強制
行政強制執行詞語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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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特徵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行政強制執行歸屬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既存在由行政機關實施的情況,也存在由司法機關實施的情況,即行政機關和法院都可以成為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
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一)代履行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行政強制執行設定
1.行政強制執行權的來源
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機關的一切權力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授權,行政強制執行權作為一種較為嚴厲的行政權,也必須源於法律的規定或授權,法律沒有規定應予強制執行的,即使相對人沒有履行義務,行政機關也不得擅自強制執行。
2.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設定。
我們認為,對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權應當作出嚴格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機關由法律規定。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任何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一)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一般來説,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2.陳述和申辯;
3.製作執行決定書;
4.送達;
5.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發佈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行政強制執行救濟
我們認為:
2.對於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行為,它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相對人如果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以提起行政訴訟作為救濟途徑的。
行政強制執行概念性質
行政強制執行概念
行政強制執行特徵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相對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為前提。只有行政相對方負有法定義務又拒不履行,行政機關為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進行,才能採取一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相對方履行義務。行政法上的義務既有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義務,也有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中所規定的義務,還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裁定中確定的由行政相對方履行的義務。
2.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實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另一類是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3.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範圍廣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還可以是人。
行政強制執行性質
1.行政性。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權力而依法定職權實施的單方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明顯的行政性。
2.強制性。這是行政強制執行的根本特徵。正是這種措施所具有的強制性使其區別於行政機關實施的不需要藉助於強制即能實現的其他行政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的行政性、強制性、執行性是相互聯繫的,缺一不可。
行政強制執行執行種類
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
行政強制執行間接執行
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
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行政強制執行直接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實施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實施方式
(一)對財產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1.強制劃撥;
2.強制扣繳;
3.強行退還;
4.強行拆除。
(二)對人身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1.強制拘留;
2.強制傳喚;
3.強制履行;
4.遣送出境。
(三)對行為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即強制實施某種行為。這種情況還較為少見。
行政強制執行執行原則
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
1.強制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2.依法強制執行原則:
3.強制執行適當原則;
4.目的實現原則。
行政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
(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
1.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2.告誡;
3.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
(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
除上述一般程序的內容外,還包括以下特別內容:
1.行政機關申請;
2.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查;
3.命令義務人限期履行。
行政強制執行含義
即時強制的含義、種類和條件
即時強制包括對人身的強制、對財產的強制和對住宅、工作場所等現場進行的強制。
實施即時強制應當遵守兩個基本條件:一是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是須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強制執行實施法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6月30日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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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劉萍.行政管理學: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年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