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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罰
鎖定
執行罰是
間接強制執行的一種方式。當事人不及時履行他人不能
代為履行的義務時,可以採用科以財產上新的
給付義務的辦法,促其履行義務。
構成要件:(1)必須有
法定義務存在,而義務人
不履行義務為前提條件;(2)
強制履行的義務一般都是非由本人自為就不能達到目的的
作為義務;(3)必須按法定數額實施。執行罰和代執行的區別在於法定義務的性質,代執行的法定義務是可以由他人代為執行,不以自為為必要的義務;執行罰的法定義務則以義務人自為為必要,他人不能代為履行的義務,故只能以罰款的方式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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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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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罰
- 拼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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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í xíng fá
- 前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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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
- 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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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使其履行義務
執行罰主要表現
執行罰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不履行
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例如
特定物的
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執行罰不同於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雖然它們都是使當事人向行政機關交納金錢,但是兩者的目的、功能和
法律後果不同。
行政罰款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行政
違法行為的制裁和懲罰,執行罰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應當履行尚未履行的
行政法義務的手段。
執行罰類屬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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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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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2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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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史緒浩,史永森主編. 農藥經營管理實用手冊[M]. 2001 第 1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