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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罰

鎖定
執行罰是間接強制執行的一種方式。當事人不及時履行他人不能代為履行的義務時,可以採用科以財產上新的給付義務的辦法,促其履行義務。構成要件:(1)必須有法定義務存在,而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為前提條件;(2)強制履行的義務一般都是非由本人自為就不能達到目的的作為義務;(3)必須按法定數額實施。執行罰和代執行的區別在於法定義務的性質,代執行的法定義務是可以由他人代為執行,不以自為為必要的義務;執行罰的法定義務則以義務人自為為必要,他人不能代為履行的義務,故只能以罰款的方式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1]  [3] 
中文名
執行罰
拼    音
zhí xíng fá
前    提
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
目    的
促使其履行義務

目錄

執行罰主要表現

執行罰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不履行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例如特定物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執行罰不同於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雖然它們都是使當事人向行政機關交納金錢,但是兩者的目的、功能和法律後果不同。行政罰款是對過去已經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和懲罰,執行罰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應當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義務的手段。
執行罰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為他人代履行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以迫使其履行的強制執行。 [2] 

執行罰類屬

執行罰是間接強制的一種。根據行政強制執行是否由強制執行機關直接實施可分為間接強制和直接強制
税務機關收繳滯納金是對納税人的執行罰。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
  • 2.    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286頁
  • 3.    史緒浩,史永森主編. 農藥經營管理實用手冊[M]. 2001 第 1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