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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

鎖定
特定物,是指具有特有的屬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獨一無二的物。如一張名畫、一件古玩等。當然這種分類是相對的,在種類物中,經過特別選定挑出來的物,也就成為特定物了。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於,特定物在交付之前滅失的,可免去義務人的交付義務,因其交付已為不可能;而如果交付的是種類物,則不能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除非同種類物已全部滅失。 [1] 
中文名
特定物
釋    義
自身具有獨立的特徵
特    點
不能以他物替代
關    係
所有權法律關係、租賃法律關係

目錄

特定物概念

根據物是否具有獨立的特徵或者是否被權利人指定而特定化,還可將物分為種類物,這是與特定物相對的一個法律概念。種類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徵,能以品種、規格、質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確定的物。如質量、價格相同的大米,同一型號的鋼管等。 [2] 

特定物法律意義

特定物因具有特徵或被專門指定,不能以他物替代,因而有時又稱為“不可替代物”。種類物則可用相同的物替代,故又稱為“可替代物”。但是,種類物與特定物的區別不是絕對的,種類物可經由民事主體的選擇、確定而成為特定物。例如,被人購買走的眾多奧迪牌汽車的一輛,即因被權利人的意志確定而成為特定物。種類物與特定物區分的法律意義主要有:
(1)有些法律關係只能以特定物為標的物,如所有權法律關係、租賃法律關係等;而有些法律關係的標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如買賣法律關係等。特定物與種類物的分類僅在交易中有意義。
(2)物意外滅失的法律後果。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由於其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性,故而可以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而只能請求賠償損失。種類物如在交付前意外滅失的,由於其具有可替代性,故而不能免除義務人的交付義務,可責令義務人以同種類的物為交付。 [2] 
參考資料
  • 1.    劉美林.市場經濟法律概論(第二版):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9
  • 2.    魏振瀛.民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2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