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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

鎖定
脱逃罪是依法被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為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逃離監禁處所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徵:(1)犯罪主體是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關押的未決犯。(2)侵犯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管理秩序。(3)主觀上出於故意。(4)客觀上表現為從監禁場所脱逃,或在押解途中脱逃。 [1] 
中文名
脱逃罪
外文名
Escape
實    質
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
條    例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
對    象
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脱逃罪概念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 [2] 

脱逃罪構成要件

脱逃罪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採取羈押、監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脱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脱逃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範圍。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勞改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為。行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與未使用暴力脱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為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為,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為,而擺脱其監管控制。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無論採取什麼形式脱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脱逃的形式屬於量刑情節。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於多數人集體脱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

脱逃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決犯;二是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勞改機關服刑的已決犯。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本罪。
被錯抓、錯判的人,獨立實施脱逃行為的,不構成本罪。但可以以參與其他人脱逃行為的方式構成本罪。

脱逃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羈押與刑罰的處罰。如果沒有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的目的,則不構成犯罪。例如,犯人獲准回家辦理喪葬事宜,確實因故未能按時返回監獄,就不能視為脱逃罪。 [3] 

脱逃罪量刑標準

行為人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擺脱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脱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構成脱逃既遂,應當立案。
【犯罪構成】
四方面: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
罪與非罪
區分脱逃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行為人實施脱逃的目的在於逃離羈押或者改造場所,以達到逃避關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脱逃行為是否得逞,主要應看行為人是否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是否擺脱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脱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就是脱逃既遂;實施脱逃,如果在羈押改造場所內被發現,或者雖然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的範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視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區別既遂與未遂,是裁量刑罰的一個依據。如果查明行為人脱離勞改場所,確實是偷幹其他的事情,並無脱逃意圖的,如在農田勞動的犯人,晚間溜出勞改場所,去偷附近農民種植的瓜果等,不宜作為脱逃罪論處,可視其情節給予紀律或者其他處罰。 [4] 

脱逃罪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 [7]  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 

脱逃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脱逃罪相關説明

一、本罪的犯罪構成: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限於被依法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非法關押的人談不上構成脱逃罪;勞教分子、受行政拘留處分的人,不能構成脱逃罪;被司法機關採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人逃走的,不能構成脱逃罪。
關於被關押的嫌疑人脱逃問題,新刑法比原刑法規定嚴密。
本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其犯罪動機是逃避羈押和刑罰的處罰。犯罪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從羈押、監管場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為。
二、應注意區分脱逃既遂、未遂的界限:逃出了羈押、監管場所,擺脱了看管人員控制,是既遂;如果實施脱逃,在羈押改造場所就被發現的,或者雖然逃出了羈押、監管場所的範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視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既遂、未遂是量刑的情節之一。 [6] 
關於作為與不作為的問題。
三、脱逃罪可以以作為方式和不作為方式實行,作為方式即以積極的方式逃出了羈押、監管場所,擺脱了看管人員控制,不作為的方式即依法應當返回羈押場所繼續羈押而逾期不返回的。(如:羈押場所因其表現良好清明給予其三天假期,期限已滿,仍不返回羈押場所)。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