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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決犯

鎖定
未決犯是“已決犯”的對稱。判決或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前被公安機關羈押的犯罪嫌疑分子。在立案、偵查、起訴階段,訊問未決犯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未決犯有陳述有罪情節或無罪辯解的權利,對無關問題,未決犯有拒絕回答的權利,未決犯還有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等;在審判階段,未決犯享有申請回避、辯護、申請發問、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最後陳述、上訴、申訴等權利。未決犯一般由看守所羈押,對案情重大的未決犯,應當單獨羈押,同一案件或案情有關聯的未決犯,應當進行隔離,以便配合偵查、審判機關迅速結案。 [1] 
中文名
未決犯
外文名
criminal prisoner;prisoner awaiting trial
拼    音
wèi jué fàn
注    音
ㄨㄟˋ ㄐㄩㄝˊ ㄈㄢˋ
監獄門 監獄門
未決犯(wèi jué fàn,ㄨㄟˋ ㄐㄩㄝˊ ㄈㄢˋ,英文:criminal prisoner;prisoner awaiting trial):法律名詞,指還沒有經法院判決定罪的人犯,關押在看守所內。與已決犯相對。具體是指在刑事案件審理中,一審未判決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在一審判決後,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進行二審的犯罪人員,在二審結束前都稱為未決犯。還有一種情況是指在一審上訴期間,判決未生效前,檢察院進行抗訴,原來的被告人就稱為未決犯。綜上未決犯是指法院未判決或者判決未生效前的犯罪嫌疑人。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