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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員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 中文名
- 司法工作人員
- 外文名
- judicial officers;judicial personnel
- 規定條例
- 刑法第94條規定
- 職 責
- 偵查、檢察、審判、監管
- 職業道德要求
- 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
- 拼 音
- sī fǎ gōng zuò rén yuán
- 相關領域
- 法律
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責
司法工作人員偵查
司法工作人員檢察
司法工作人員審判
司法工作人員監管
應當注意到,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員不同於日常所説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是所有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勞教和社區矯正部門工作的人員都屬於司法工作人員,只有擔負刑法規定的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四種職責之一的,才是司法工作人員;其他在上述機關中從事人事、後勤、研究的人員以及勤雜人員等,不負有上述四種職責之一的,不是刑法所稱的司法工作人員。當然,對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人員也不能只理解為直接或者具體的經辦人員,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勞教和社區矯正部門中對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工作負有某種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也都屬於司法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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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員綜述
綜合來説,我國《刑法》意義上的司法工作人員是具有司法人員身份,或依法行使司法人員職責的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管人員。
司法工作人員作為國家在司法活動中的化身,是國家司法權利的具體執行者,其在司法活動中所實施的行為無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的正確、統一實施密切相關。可以説,司法工作人員能否代表國家正確行使司法權,是我國從人治走向法治,真正依法治國的關鍵。因此, 司法工作人員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秉公執法是最基本的職業道德要求,也是確保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的重要條件之一。
-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