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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決犯

鎖定
已決犯是“未決犯”的對稱。判決或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被交付執行的犯罪分子。包括:(1)被人民法院判決無罪、免除刑罰的,應立即釋放;(2)被最高或高級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死刑立即執行的,在該院院長簽發命令後,由下級人民法院在七日內交付執行;(3)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等送達監獄或者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4)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5)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執行;(6)被判處罰金的,由人民法院執行;(7)被判處沒收財產的,由人民法院執行,必要時,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上述執行情況,有權實行監督。 [1] 
中文名
已決犯
外文名
Convicted prisoner
定    義
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
申    訴
法律流程
其    他
正在勞改機關服刑的人員

已決犯含義解釋

已決犯,是指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勞改機關服刑的人員。

已決犯已決犯如何申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