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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代理

(税務行為)

鎖定
税務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納税主體的委託,在法定的代理範圍內依法代其辦理相關税務事宜的行為。 税務代理人在其權限內,以納税人(含扣繳義務人)的名義代為辦理納税申報,申辦、變更、註銷税務登記證,申請減免税,設置保管賬簿憑證,進行税務行政複議和訴訟等納税事項的服務活動。 [1] 
中文名
税務代理
外文名
Tax agent
類    型
行為
隸    屬
税務
過    稱
代理人接受納税主體的委託

税務代理基本介紹

税務代理是代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具有代理的一般屬性,屬於民事代理中委託代理的一種。具體來説,税務代理就是指税務代理人在國家法律規定的代理範圍內,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代為辦理税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 國家對從事税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註冊登記制度。按本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税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並註冊的人員,方可從事税務代理活動。 一般來説,您可以在註冊税務師的幫助下,減少納税錯誤,用足,用活税收優惠政策,做好税收籌劃,註冊税務師還可以協調税收徵納雙方的分歧和矛盾,依法提出意見進行調解,也可接受您的委託向上級税務機關申請相關事宜。

税務代理法律特徵

税務代理的法律特徵主要包括
1.税務代理行為是以納税人(含扣繳義務人)的名義進行的。
2.税務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3.税務代理人在其權限範圍內有獨立意思表示的權利。
4.税務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納税人(含扣繳義務人)。

税務代理業務範圍

税務代理的業務範圍包括
1.辦理税務登記、變更税務登記和註銷税務登記
2.辦理發票準購手續;
3.辦理納税申報或扣繳税款報告;
4.申請減税、免税、退税、補税和延期繳税;
5.製作涉税文書;
6.進行税務檢查;
7.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8.開展税務諮詢、税務業務培訓;
9.受聘税務顧問
10.申請税務行政複議或進行税務行政訴訟等。
應由税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除税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委託代理或行使的以外,不在税務代理的業務範圍之列。税務代理根據代理權限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實行税務代理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是加強税收徵收管理的內在需要,也是發揮社會力量協税護税的一種比較好的形式。隨着中國税制體系的日趨健全和税收宣傳體系透明度的日益提高,以及一批具有税務代理資格人員的出現,推行税務代理的條件已逐步成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對税務代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之後,隨着中國税收徵收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行税務代理已是勢在必行。為此,中國應積極推行税務代理制度,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實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代理辦税的制度,使其逐步成為税收徵收管理體系中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但正由於税務代理是一項社會性的中介事務,涉及納税人(含扣繳義務人)和税務代理人以及國家之間的利益關係,因而中國建立税務代理制度必須遵循自願、公正和嚴格管理的原則。

税務代理主要特點

税務代理作為民事代理中的一種委託代理,主要特點表現如如下幾個方面:
1.公正性税務代理機構不是税務行政機關,而是徵納雙方的中介結構,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客觀地評價代理人的經濟行為;同時代理人必須在法律範圍內為被代理人辦理税收事宜,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既維護國家利益,又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2.自願性。税務代理的選擇一般由單向選擇和雙向選擇,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説,税務代理人實施税務代理行為,應當以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自願委託和自願選擇為前提。
3.有償性。税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機構,他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機構,因此,同其他企事業單位一樣要自負盈虧,有幸有償服務,通過代理取得收入並抵補費用,獲得利潤。
4.獨立性。税務代理機構與國家行政機關、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等沒有行政隸屬關係,既不受税務行政部門的干預,又不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所左右,獨立代辦税務事宜。
5.確定性税務代理人的税務代理範圍,是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的。因此,税務代理人不得超越規定的內容從事代理活動。税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委託其代理外,代理人不得代理應由税務機關行使的行政權力。

税務代理一般程序

税務代理的一般程序按其性質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即準備階段、實施階段、代理完成階段。
準備階段是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向税務代理機構提出税務代理時,税務代理機構要對要求代理方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在此基礎上確定是否接受該項代理業務。雙方在充分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簽定委託代理協議書,約定代理內容、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税務代理機構在受理某項代理業務後,應確定税務代理風險,編制税務代理計劃、安排實施代理工作。
實施階段是税務代理全過程的中心環節,其工作是按照代理計劃,根據委託代理協議書約定的代理事項、權限、期限開展工作。
代理完成階段是實質性的代理業務結束,此階段的工作主要是整理代理業務工作底稿,編制有關表格,並將有關資料存檔備查。

税務代理作用影響

税務代理制度在税收徵納關係中的作用
1.税務代理有利於依法治税;
2.税務代理有利於完善税收徵管的監督制約機制;
3.税務代理有利於保護徵納雙方的合法權益。

税務代理遵循原則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税務代理人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常年代理。
税務代理是一項社會性中介事務,税務代理必須遵守以下三項基本原則:
1.依法代理原則
法律、法規是任何活動都要遵守的行為準則,開展税務代理首先必須維護國家税收法律、法規的尊嚴,在税務代理的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全面履行職責,不能超越代理範圍和代理權限。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證國家的税收利益,維護税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又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使其代理成果被税務機關所認可。因此,依法代理是税務代理業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前提。
2.自願有償原則
税務代理屬於委託代理,税務代理關係的產生必須以委託與受託雙方自願為前提。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有委託和不委託的選擇權,也有選擇委託人的自主權。如果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沒有自願委託他人代理税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強令代理。代理人作為受託方,也有選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可見,税務代理當事人雙方之間是一種雙向選擇形成的合同關係,理應遵守合同中的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等原則。税務代理不僅一種社會中介服務,而且是一種專業知識服務,因而税務代理人在執行税務代理業務時也應得到相應的報酬,這種報酬應依照國家規定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確定。
3.客觀公正原則
税務代理是一種社會中介服務,税務代理人介於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税務機關之間,既要維護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國家的税收利益。因此,税務代理必須堅持客觀公正原則,以服務為宗旨,正確處理徵納矛盾,協調徵納關係。在税務代理過程中,既要對被代理人負責,又要對國家負責,代理行為既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要符合被代理人的意願,而不能偏向任何一方。

税務代理適用範圍

税務代理的範圍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允許税務代理人從事的業務內容。儘管世界各國所規定的業務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原則是大致一樣的,即税務代理的業務範圍主要是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所委託的各項涉税事宜。
税務代理業務規程》規定,代理人可以接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從事下列範圍內的業務代理:
1.辦理税務登記、變更税務登記和註銷税務登記手續,
2.辦理納税、退税和減免税申報,
3.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4.辦理除增值税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5.辦理納税申報和扣減税款報告,
6.製作涉税文書,
7.開展税務諮詢(顧問)、税收籌劃、涉税培訓等涉税服務業務,
8.税務行政複議手續,
9.審查納税情況,
10.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手續,
11.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
12.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除此之外,涉税簽證業務範圍包括:
1.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納税申報簽證
2.企業所得税税前彌補虧算和財產損失的簽證
3.國家税務總局和省税務局的其他涉税簽證業務

税務代理執業風險

一、從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方面產生執業風險的因素
(一)企業委託代理的意向;
(二)企業納税意識的強弱;
(三)企業財務核算的基礎。
二、從税務代理執業人員方面產生的風險因素
(一)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專業勝任能力;
(二)税務代理機構執業質量控制程度。

税務代理相關文件

税務代理試行辦法
發文時間:1994年09月16日 文號:國税[1994]21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税務代理行為,發揮税務代理人在税收活動中的作用,保證國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正確貫徹執行,維護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税務代理是指税務代理人在本辦法規定的代理範圍內,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代為辦理税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
第三條税務代理人是指具有豐富的税收實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税收、會計專業理論知識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税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批准,從事税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
第四條從事税務代理的專門人員稱為税務師,其工作機構是按本辦法規定設立的承辦税務代理業務的機構。税務師必須加入税務代理機構,才能從事税務代理業務。
第五條税務代理人實施税務代理行為,應當以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自願委託和自願選擇為前提,以國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獨立、公正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税務代理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縣以上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負責對税務代理人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章税務師的資格認定
第八條國家對税務師實行資格考試和認定製度。資格考試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税務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經濟類、法學類大專以學歷,從事經濟、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
(二)具有經濟類、法學類中等專業學歷,從事經濟、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
(三)連續從事税收業務十年以上的;
(四)國家税務總局認定具有同等學識能力和資格的。
具有經濟類、法學類中等以上專業學歷以及連續從事税收業務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
第十條取得執業會計師、審計師、律師資格者以及連續從事税收業務工作十五年以上者,可不參加全國統一的税務師資格考試,其代理資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考核認定。
第十一條參加税務師資格統一考試成績合格者和經考核認定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核發税務師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取得税務師師資格證書者,要從事税務代理業務,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税務師執業申請表,經審核同意後,
給予註冊登記,發給税務師執業證書。
取得税務師執業證書者,應當參加全國統一舉辦的税務師執業培訓。
註冊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税務師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所屬税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等。
税務師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全國統一製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負責發放。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有税務師執業資格,税務機關不予註冊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懂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三年者;
(三)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開除之日起未滿三年者;
(四)被取消註冊會計師、律師、審計師資格,自被取消之日起未滿三年者;
(五)在職的國家公務員;
(六)依照本辦法規定被取消税務師資格者;
(七)國家税務總局認為其他不具備税務代理資格的。
第十四條税務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註銷其税務師登記,並收回税務師執業證書:
(一)在登記中弄虛作假,騙取税務師執業證書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從事税務代理工作一年以上的;
(三)依照本辦法規定被取消税務師資格的;
(四)已死亡的;
(五)已不從事税務代理業務的;
(六)國家税務總局認為其他不適合從事税務代理工作的。
第十五條國家對税務師執業證書實行定期驗證制度,一般一年一次。
第十六條税務師辦理了註冊登記或註銷登記後,均應通過新聞謀介予以公佈。
第三章税務代理機構
第十七條税務代理機構為税務師事務所和經國家税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批准的其他機構。
一個税務師只能加入一個税務代理機構。
第十八條税務師事務所可以由註冊税務師合夥設立,也可成立負有限責任的法人。設立税務師事務所應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五名以上經税務機關審定註冊的税務師。
第十九條設立税務事務所,應當報國家税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申請設立税務師事務所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税務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機構、業務場所;
(二)税務師事務所的主要負責人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三)税務師事務所的從業人員情況、税務師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四)税務師事務所章程、合同、協議書;
(五)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經批准設立的税務師事務所,應當嚴遵守國家財經紀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税。
第二十二條經國家批准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税務諮詢機構需要開展税務代理業務的,必須在本機構內設置專門的税務代理部、配備五名以上經税務機關審定註冊的税務師,並報經國家税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批准,方能從事税務代理業務。
第二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應當將其批准設立的税務師事務所和其他税務代理機構報國家税務總局備案。國家税務總局發現批准不當的,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查。
第二十四條税務代理機構對其所屬的税務師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
第四章税務代理業務範圍
第二十五條税務代理人可以接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從事下列範圍
內的業務代理:
(一)辦理税務登記、變更税務登記和註銷税務登記;
(二)辦理髮票領購手續;
(三)辦理納税申報或扣繳税款報告;
(四)辦理繳納税款和申請退税;
(五)製作涉税文書;
(六)審查納税情況;
(七)建帳建制,辦理帳務;
(八)開展税務諮詢、受聘税務顧問;
(九)申請税務行政複議或税務行政訴訟;
(十)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六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税務代理人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常年代理。
第二十七條税務代理人不能代理應由税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税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委託其代理的除外。
第五章税務代理關係的確立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税務師承辦代理業務,由其所在的税務代理機構統一受理,並與被代理人簽定委託代理協議書。委託代理協議書應當載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應明確的內容,並由税務師及其所在的税務代理機構和被代理人簽名蓋章。
第二十九條税務代理人應按委託協議書約定的代理內容和代理權限、期限進行税務代理。超出協議書約定範圍的業務需代理時,必須先修訂協議書。
第三十條税務代理期限屆滿,委託協議書屆時失效,税務代理關係自然終止。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一)税務師已死亡;
(二)税務代理人被註冊其資格;
(三)税務代理人未按委託代理協議書的規定辦理代理業務;
(四)税務代理機構已破產、解體或被解散。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務代理人在委託期限內可單方終止代理行為:
(一)被代理人死亡或解體;
(二)被代理人授意税務代理人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經勸告仍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
(三)被代理人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造成代理錯誤或被代理人自己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被代理人或税務代理人按規定單方終止委託代理關係的,終止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向當地税務機關報告,同時公佈終止決定。
第六章税務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税務代理人有權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代理由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委託的税務事宜。
第三十五條税務代理人依法履行職責,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六條税務代理人有權根據代理業務需要,查閲被代理人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被代理人應當向代理人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資料。
第三十七條税務代理人可向當地税務機關訂購或查詢税務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資料。
第三十八條税務代理人對税務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税務代理人在辦理代理業務時,必須向有關的税務工作人員出示税務師執業證書,按照主管税務機關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謊報,並在税務文書上署名蓋章
第四十條税務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偷税、騙取減税、免税和退税的行為,應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税務機關。
第四十一條税務代理人在從事代理業務期間和停止代理業務以後,都不得泄漏因代理業務而得知的秘密。
第四十二條税務代理人應當建立税務代理檔案,如實記載各項代理業務的始末和保存計税資料及涉税文書。税務代理檔案至少保存五年。
第七章代理責任
第四十三條税務師未按照委託代理協議書的規定進行代理或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代理的,由縣以上國家税務局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税務師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代理行為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註銷税務登記,收回税務師執業證書,停止其從事税務代理業務二年。
第四十五條税務師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為違法仍進行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吊銷其税務師執業證書,禁止從事税務代理業務。
第四十六條税務師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四十七條税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以上國家税務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責令解散等處分。
第四十八條税務師、税務代理機構從事地方税代理業務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以上地方税務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警告、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或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處理。
第四十九條税務機關對税務師和税務代理機構進行懲戒處分時,應當製作文書、通知當事人,並予以公佈。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國家税務總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應當設置税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税務師資格考試、認定註冊和審批税務代理機構,以及對税務師、税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成立税務師協會,全國成立中國税務師協會。税務師協會是由税務師組成的社會團體。中國税務師協會是税務師的全國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師協會是税務師地方組織。税務師應當加入税務師協會。
第五十二條税務師協會應制定有關章程和會則。地方税務師協會的章程、會則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備案,中國税務師協會的章程、會則需報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第五十三條税務師協會應當支持税務師依法執行業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有關方面反映其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税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税務代理代理機構

税務代理機構是指從事税務代理業務的中介組織,即經過國家税務總局確認批准的税務師事務所(中心),且在工商機關領取了營業執照的法人組織。國家税務總局依據《有限責任税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和《合夥税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確認批准從事税務代理業務的中介組織。不允許自然人或註冊税務師以個人名義承接税務代理業務。有限責任制應具備的條件 : (一)有3名以上符合發起人條件的發起人;(二)有10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税務師執業註冊證書》者;(三)註冊資本30萬元以上;(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五)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税務師事務所的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税務師執業註冊證書》;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務所從事税務代理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 (三)為事務所的出資人; (四)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五)年齡在65週歲以下; (六)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税務師 事務所的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税務師執業註冊證書》; (二)在事務所執業,並且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工作; (三)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税務代理關係責任

税務代理的相關法律關係主要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委託代理記賬税務師辦理納税事宜,從而產生一定的委託方以及受託方之間所存在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關係。
代理記賬税務師根據委託方的名義進行相關的代理工作,在相應的代理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都應當直接歸屬委託方,税務代理的相關法律關係的確定主要是根據委託代理協議書的簽訂作為標誌的。
税務代理的法律責任一般被分為委託方的法律責任以及受委託方的法律責任。
委託方的主要法律責任是納税人除了應當根據規定來承擔本身應當承擔的税收法律責任以外,,還應當依照規定向受委託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以及賠償金。
受委託方的相關法律責任,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且還給被代理人帶來損害的應當及時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税務代理如果因為工作的失誤或者沒有按時完成税務代理事務等未能履行税務代理職責,給委託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這些都應當由受委託方來負責。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以及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的話,並沒有表示反對的話,由被代理人以及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根據相關的固定,註冊税務師以及被代理人如果存在相互勾結、偷税抗税、共同違法,應當根據共同違法論處,雙方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話,還要移送相關的司法部門進行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
  • 1.    黃雙蓉.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經濟科學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