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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關税

鎖定
碳關税,這個概念最早由法國前總統希拉剋提出,用意是希望歐盟國家應針對未遵守《京都協定書》的國家課徵商品進口税,否則在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運行後,歐盟國家所生產的商品將遭受不公平之競爭,特別是境內的鋼鐵業及高耗能產業。2009年7月4日,中國政府明確表示反對碳關税。
中文名
碳關税
提出者
法國前總統希拉剋
提出時間
2007年
反對機構
中國政府
反對時間
2009年7月4日

碳關税定義

碳關税,也稱邊境調節税(BTAs)。 [1]  它是對在國內沒有徵收碳税能源税、存在實質性能源補貼國家的出口商品徵收特別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税,主要是發達國家對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排放密集型產品,如鋁、鋼鐵、水泥和一些化工產品徵收的一種進口關税 [2] 

碳關税概念

碳關税是指主權國家或地區對高耗能產品進口徵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別關税。碳關税本質上屬於碳税的邊境税收調節。碳關税的納税人主要是指不接受污染物減排標準的國家其高耗能產品出口到其他國家時的發貨人、收貨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課税範圍主要是一國, [3]  沒有承擔《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的污染物減排標準的國家,出口到其他國家的高耗能產品。如,鋁、鋼鐵、水泥和一些化工產品。碳關税徵税的依據是按照產品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碳的數量來計徵的,主要以化石能源的使用數量換算得到。碳關税的税率還沒有國傢俱體出台相關規定。但根據相關研究,應與一國國內碳税税率一致。

碳關税目的

美國借“環境保護”的名義推行“碳關税”,主要目的還是為了削弱競爭對手的競爭力,實行貿易保護主義

碳關税實例

碳關税世界上並沒有徵收範例,但是歐洲的瑞典丹麥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顛和魁北克在本國範圍內徵收碳税

碳關税最新進展

2007年,法國總統希拉剋針對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提出應當針對來自美國的進口產品徵收“碳關税”。
2009年6月底,美國眾議院通過的一項徵收進口產品“邊界調節税”法案,實質就是從2020年起開始實施“碳關税”——對進口的排放密集型產品,如鋁、鋼鐵、水泥和一些化工產品,徵收特別的二氧化碳排放關税 [4] 
歐盟理事會2022年3月就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相關規則達成協議,在過渡期後,2026年歐盟將正式開徵“碳關税”。 [5] 
2022年12月17日晚間,歐洲議會議員和歐盟各國政府同意改革歐盟碳市場(EU ETS)的改革方案,以加快減少工業排放並加大對氣候友好型技術的投資。與此同時,CBAM(歐盟碳關税)的實施時間這一最終細節也隨着EU ETS談妥而塵埃落定。 [6] 
2023年4月25日16:10,歐盟理事會投票通過了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這標誌着歐盟CBAM走完了整個立法程序,可以説“正式通過”了。 [7] 
2023年10月1日起,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法規,即全球首個“碳關税”開始實施。到2025年為過渡期,從2026年至2034年間逐步全面實施。按照新規,歐盟將對從境外進口的鋼鐵、鋁、水泥和化肥額外徵税。歐盟進口商開始必須報告相關商品生產過程中的温室氣體排放量。從2026年1月1日起,進口商必須購買排放證書,其價格基於在歐盟境內生產這些商品時所需支付的碳價來制定。 [8] 
當地時間2023年12月18日,英國政府正式宣佈將自2027年起實施英國碳邊境調節機制,初步涵蓋的產品大類包括鋁、水泥、陶瓷、化肥、玻璃、氫氣、鋼鐵 [9] 

碳關税對中國影響

“碳關税”開徵對我國的影響
(一)我國將面臨新一輪的貿易保護主義
全球金融危機影響下,新一輪貿易保護主義出現抬頭趨勢,我國作為世界第一大出口國家,深受其害。截至2009年11月初,全球共有19個國家和地區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了101起貿易救濟調查,涉案總額超過116億美元。若歐美國家再借氣候環境問題,徵收“碳關税”,中國將面臨新一輪的貿易保護主義。由於目前國際上並沒有一個統一的碳排放量標準,歐美等國一旦開徵“碳關税”,實施符合自己利益的碳標準,那麼其他國家也可以按自己的標準徵收“碳關税”,這勢必會引發貿易大戰。
(二)中國高能耗的出口產品將成為“碳關税”的課税對象
目前,提出開徵“碳關税”的國家主要是歐美等發達國家,而中國對歐美國家出口的商品不僅量大,且集中於高能耗產品。2008年,中國對美國、歐盟出口的商品以機電產品、傢俱玩具和紡織品及原料為主,出口總額分別為2254.5億美元、2431億美元,佔中國對美國、歐盟出口總額的66.8%、67.3%,這些出口產品大多是高耗能、高含碳而低附加值的產品,極易成為“碳關税”的課税對象。據世界銀行研究報告稱,如果“碳關税”全面實施,在國際市場上,中國製造可能將面臨平均26%的關税,出口量因此可能下滑21%。
(三)“低碳”標準的實行,將淘汰我國不能達標的企業
碳風險,將是未來企業面臨的最大風險之一。目前,跨國公司已率先行動,通過各種方式降低自己的碳排放。沃爾瑪公司已經要求10萬家供應商必須完成商品碳足跡驗證,並貼上碳標籤,這將影響全球超過500萬家工廠,其中大部分在中國。這意味着,中國大量相關企業必須進行碳足跡驗證,承擔減排責任,否則跨國公司的訂單將與你無緣。可見“低碳”標準一旦實行,不僅增加我國企業生產成本,削弱產品競爭能力,一批高污染、高能耗的企業還將被淘汰。

碳關税主要影響

從中國對美貿易的總體情況來看,美國“碳關税”的徵收,無論是出口還是進口均將產生負面影響,比較而言,對美出口的影響要略大於進口的影響。
出口方面,若徵收30美元/噸碳的關税,將會使得中國對美國出口下降近1.7%,當關税上升為60美元/噸碳時,下降幅度增加為2.6%以上;
進口方面,若徵收30美元/噸碳的關税,將會使得中國對美國進口下降1.57%,當關税上升為60美元/噸碳時,下降幅度增加為2.59%。
除卻直接影響產業發展外,美國對華徵收碳關税還將對中國就業、勞動報酬以及居民福利造成負面效應。

碳關税政府表態

商務部2009年7月3日表態稱,在當前形勢下提出實施“碳關税”只會擾亂國際貿易秩序,中方對此堅決反對。
徵收“碳關税”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規則,是以環境保護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這種做法違反了WTO基本規則,也違背了《京都議定書》確定的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在氣候變化領域“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嚴重損害發展中國家利益
商務部稱,中國政府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一向持積極主動和負責任的立場。
我國應對措施
(一)轉變外貿增長方式,推動中國綠色貿易發展
一直以來,中國經濟發展呈現粗放式特點, 單位GDP能耗和主要產品能耗均高於世界平均水平。中國現在每百萬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數量是美國的3倍、日本的6倍。我國出口產品也以高能源投入、低附加值產品為主, 面對“碳關税”問題,能源瓶頸及減排壓力,都要求我國必須轉變外貿經濟增長方式,走綠色貿易發展之路。目前我國已取消“兩高一資”產品出口退税,有的還要加徵出口税,引導這些外貿產業向“低碳”方向發展。
(二)國內開徵碳税,建立綠色政策法規體系
為推動國內節能減排,我國可以考慮在國內開徵碳税,同時實施相應的綠色税收綠色信貸等配套措施,最終形成一個綠色政策法規體系。另外,如果國內徵收了碳税,進口國再徵收“碳關税”就變成了雙重徵税,是違反WTO協議的。當然,碳税徵收會增加國內企業的生產成本,削弱產品出口競爭力,但與其讓其他國家徵收“碳關税”,去補貼他們的企業,不如自己先徵碳税,所得的税收再用於自己企業的碳減排工作。
(三)積極開展“環境外交”,利用CDM機制爭取節能減排資金和技術
由於目前國際上並沒有一個統一的碳排放量參照標準,所以我國應當積極開展“環境外交”,推動和參與制定國際碳排放量參照標準的國際談判,發揮發展中大國的協調作用。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機制爭取到發達國家的資金和技術。中國是最大的CDM 碳交易量國家,佔到60%的份額。這些CDM項目換回的設備和技術在中國風電建築節能等方面的低碳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此次哥本哈根氣候峯會上,我國提出發達國家應向發展中國家進一步提供節能減排資金和技術,我國也可充分利用CDM機制,開展國際碳排放交易, 吸引國際資金、技術進入減排項目。
(四)堅決反對歐美國家開徵“碳關税”,實行貿易保護主義
研究表明,人類排放的二氧化碳80%是發達國家在以前工業化進程中所排放的。而且,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發達國家已將本國高污染、高排放的工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現在發達國家想通過“碳關税”讓發展中國家承擔碳減排責任是不合適的,違背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確定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原則,事實上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新藉口,嚴重損害發展中國家利益。

碳關税相關評論

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姚堅指出,“碳關税”不僅違反了WTO的基本規則,也違背了《京都議定書》確定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氣候變化領域“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以環境保護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
“碳關税”不僅不可能真正抑制碳排放,反而事實上會增加一個貿易壁壘,而這個貿易壁壘與WTO現行規則有直接衝突。WTO基本原則中有一條“最惠國待遇”原則,其涵義是締約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同樣給予其他成員。而徵收“碳關税”,各國環境政策和環保措施都不同,對各國產品徵收額度也必然差異甚大,這就會直接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破壞國際貿易秩序。
當年,法國前總統希拉剋提出“碳關税”這個概念,本意是希望歐盟國家針對未遵守《京都議定書》的國家課徵商品進口税,以避免在歐盟碳排放交易機制運行後,歐盟國家所生產的商品將遭受不公平之競爭。但現實情況是,發達國家多數沒有切實遵守《京都議定書》,發展中國家又暫時不承擔減排份額,這使得“碳關税”徵收缺少了現實的支撐。而美國這個温室氣體的頭號排放大國甚至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不願意承擔減少排放額度的義務,現在卻突然熱衷於別國產品徵收“碳關税”,這除了借氣候保護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之外,實在找不出更合理的解釋。
《京都議定書》實行的是“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發展中國家暫不承擔排放額度。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產品徵收“碳關税”,結果只能是發達國家一箭雙鵰——在堂而皇之地將發展中國家的財富納入自己國庫的同時,讓發展中國家揹負污染環境的惡名。這就違背了“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然而,美國按照自己的標準徵收“碳關税”,別的國家難道不可以按自己的標準徵收美國的“碳關税”?如此,全球合作減排機制必遭破壞,世界捲入貿易戰也勢不可免。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