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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税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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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税收協定範圍
特定税收協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税收協定:關於關税方面的協定,如關貿總協定、早期的荷比盧關税同盟等;關於避免海運和空運雙重徵税的協定;關於增值税方面的協定,如歐共體 1977年簽訂的增值税協定;關於避免遺產税、社會保險税雙重徵税的協定以及其他方面的協定等。例如:對關税、增值税、遺產税等的協定以及某些特別項目的税收協定。
特定税收協定簡述
一、關税方面的協定 這類協定主要是在關税同盟國家內部為實現貨物自由流通、減少關税壁壘而訂立的。例如,歐洲共同體在50年代制定的《羅馬條約》,就是為實現內部取消關税,實現和推動歐洲經濟一體化在關税方面的特定税收協定。又如,1947年由美國、英國、法國等23個國家在日內瓦簽訂的《關税及貿易總協定》是一個重要的國際税收協定。
二、增值税方面的協定 這方面的協定也和國際貿易直接關聯。例如,1997年歐洲經濟共同體為促進相互間商品的自由流通而簽訂了增值税協定。當時,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英國、荷蘭、比利時、丹麥、愛爾蘭和盧森堡等國家都實行了增值税制度,但各國增值税制度存在着許多差別,成為商品在成員國之間流通的一種障礙。為消除這種障礙,共同體各國就增值税的徵收基數和税率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達成了協議,為日後實行統一的增值税制度,使共同體各國的商品能在相同的税收負擔下自由流通打下了基礎。
三、遺產税和社會保險税方面的協定 在西方國家中,遺產税的徵收早於所得税。因此,關於避免遺產税雙重徵收的協定是出現較早的一種特定税收協定。據有關資料記載,世界上第一個雙邊税收協定就是英國和瑞典於1872年就遺產繼承税問題達成的特定税收協定。另外,隨着各國社會保險税額的增加,目前有不少國家,如法國、美國、德國等都先後與其他國家簽訂了這方面的特定税收協定。
五、有關特殊税收條款的國際協定 有些國際協定或條約中有專門的税收條款。例如《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都列有給外交官員和領事官員以税收豁免待遇的條款。這類協定還包括處理某些國際性組織與駐地所在國之間相互關係的協定。如美國與聯合國有關紐約總部佈局、原蘇聯與經互會、法國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簽訂的協定等,這些協定中,都包含有對設在駐地國的國際性組織的工作人員及各國代表給予税收優惠待遇的條款。
隨着國際交流的逐步擴大,國際税收協定的類型也不斷髮展,出現了一般協定與特定協定,雙邊協定與多邊協定並存的多樣化局面,並開始從多樣化向規範化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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