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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城市

(城區常住人口500至1000萬的城市)

鎖定
特大城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劃分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分類之一,各國國情不同,劃分依據和標準也各不相同。聯合國通常將都市區人口超過1000萬的巨型城市劃定為特大城市 [14]  。2014年11月,國務院發佈《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其中規定: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佈的《經濟社會發展統計圖表: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超大、特大城市人口基本情況》,截至2023年,中國的特大城市分別是東莞西安佛山南京瀋陽青島濟南長沙哈爾濱鄭州昆明大連蘇州13座城市。 [3-7]  [11-12] 
2023年11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發佈的《2022年城市建設統計年鑑》顯示,合肥城區總人口達到650.4萬,成為特大城市。 [13] 
截至2023年9月,蘇州躋身特大城市行列,中國超大特大城市擴容至22城。 [10] 
中文名
特大城市
外文名
Supercity
發佈機構
國家統計局 [3] 
劃分標準
城區常住人口500至1000萬的城市

特大城市中國標準

1955版標準
早在1955年國家建委《關於當前城市建設工作的情況和幾個問題的報告》中首次提出了大、中、小城市的劃分標準:“五十萬人口以上為大城市,五十萬人口以下、二十萬人口以上為中等城市,二十萬人口以下的為小城市”。 [2] 
1980版標準
1980年,由國家建委修訂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將按城市人口城市規模分為四個等級:城市人口100萬以上為特大城市,50萬以上到100萬為大城市,20萬以上到50萬為中等城市,20萬和20萬以下為小城市。但《暫行規定》中沒有對城市人口作出清晰界定。 [2] 
1984版標準
1984年1月5日國務院發佈了《城市規劃條例》。《條例》第一章第二條指出:“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國家行政區域劃分設立的直轄市,以及末設鎮的縣城。城市按照其市區和郊區的非農業人總數,劃分為三級: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萬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萬以上不足五十萬的城市。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萬的城市。” [2] 
1989版標準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頒佈,其中第一章第三條指出“本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第四條指出:“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五十萬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二十萬以上、不滿五十萬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不滿二十萬的城市。” [2] 
1990年4月1日,《城市規劃條例》隨着《城市規劃法》的實施而被廢止。 [2] 
2014版標準
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發佈《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 (國發2014第51號文件) [1]  ,新標準按城區常住人口數量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户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户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1)超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
(2)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至1000萬;
(3)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至500萬,
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
(4)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至100萬;
(5)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
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户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户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標準對比
改革開放以來,經過35年的發展,中國的城鎮化率已經達到令人難以置信的高度,已經有超過5億人口從鄉村遷入城市。根據經合組織最新發布的報告內容顯示,通常情況下,對於超大城市的定義是城市人口超過1000萬人,而如果按照這個標準去看待中國城市人口的話,中國超大城市的規模和增長速度都被大大低估。
1980年,中國首次參照聯合國的標準規定城市人口中心城區和近郊區非農牧業人口)達到100萬以上的城市為特大城市。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印發《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其中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
從人口類型看,1980版標準是指“市區非農牧業人口”,2014版標準指的是“城區常住人口”;從人口數量規模看,1980版標準是達到100萬以上,2014版標準是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
具體而言,2014版標準相比於1980版標準有四點重要調整:
一、城市類型由四類變為五類,增設了超大城市
二、將小城市大城市分別劃分為兩檔,細分小城市主要為滿足城市規劃建設的需要,細分大城市主要是實施人口分類管理的需要。
三、劃分城市級別的人口規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萬提高到50萬,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20萬、50萬提高到50萬、100萬,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50萬、100萬提高到100萬、500萬,特大城市下限由100萬提高到500萬。
四、將統計口徑界定為城區常住人口

特大城市發展舉措

特大城市分類扶持

特大城市在人口政策、户籍落户上與中小城市存在一定的限制,是特大城市進一步發展需要完善的。
國務院近日發佈《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其中提出要加快推進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綜合承載能力。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購買房屋、投資納税、積分制等方式設置落户限制。文件指出,要加快落實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圍繞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鎮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牧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户,並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鼓勵各地區進一步放寬落户條件,除極少數超大城市外,允許農牧業轉移人口在就業地落户,優先解決鄉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牧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民工落户問題,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户限制,加快制定公開透明的落户標準和切實可行的落户目標。

特大城市突出重點

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采取要求購買房屋、投資納税、積分制等方式設置落户限制。
加快調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户政策,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功能定位,區分主城區、郊區、新區等區域,分類制定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户制度,重點解決符合條件的普通勞動者的落户問題。加快制定實施推動1億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強化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確保如期完成。

特大城市城市列表

2023年特大城市列表
城市
城區人口/萬人
956
928
854
791
707
601
588
555
550
534
534
521
512
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 [3] 
注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年鑑數據 [11] 
注2: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截至2023年中國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共21座 [8] 
注3:國家統計局對全國城鄉(含開發區)分類代碼進行了更新,蘇州城區的統計口徑包括蘇州工業園區 [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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