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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市
(小型城市)
鎖定
小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印發《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精神,是指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
- 中文名
- 小城市
- 別 名
- Ⅰ型小城市
- 標 準
- 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
引證解釋
《通知》指出,改革開放以來,伴隨着工業化進程加速,我國城鎮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數量和規模都有了明顯增長,原有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已難以適應城鎮化發展等新形勢要求。當前,我國城鎮化正處於深入發展的關鍵時期,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有利於更好地實施人口和城市分類管理,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中國縣城(8張)
與原有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相比,新標準有四點重要調整:一是城市類型由四類變為五類,增設了超大城市。二是將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別劃分為兩檔,細分小城市主要為滿足城市規劃建設的需要,細分大城市主要是實施人口分類管理的需要。三是人口規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萬提高到50萬,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20萬、50萬提高到50萬、100萬,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別由50萬、100萬提高到100萬、500萬,特大城市下限由100萬提高到500萬。四是將統計口徑界定為城區常住人口。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户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户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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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務院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1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