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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證
鎖定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是為符合申領條件的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勞動就業、上學、就醫等,在內地(大陸)享受《辦法》規定的權利、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工作、學習、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權益,從事有關活動證明身份,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而製作、發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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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並於9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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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
- 法律依據
-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 簽發機關
-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有效期限
- 五年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發展歷史
2018年8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並於9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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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登載內容
依據《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第三條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簽發次數、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號碼。
公民身份號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10000,澳門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20000,台灣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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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條件
依據《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第二條 港澳台居民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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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辦證大廳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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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港澳台居民遷入內地(大陸)落户定居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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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港澳台居民”是“港澳居民”和“台灣居民”的統稱。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且不具有內地户籍的中國公民;“台灣居民”是指在台灣地區定居且不具有大陸户籍的中國公民。
本辦法所稱“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受理程序
以廣東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情況説明為例:
一、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申領條件
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根據本人的意願,可持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五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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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申領流程
需辦理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提前到照相館拍好居住證相片,持相片回執、本人有效出入境證件、居住滿半年的證明材料(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證明資料),就近到居住地所屬受理點申請,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採集指紋,未滿十六週歲的港澳台居民可由監護人代為申領。申請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即可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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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有效出入境證件;
(二)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數字相片採集檢測回執;
(三)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證明材料: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連續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證明材料等。
四、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有效期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簽發換補
依據《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第六條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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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居住證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換領補領新證時,應當交驗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
第十條 港澳台居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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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功能權益
依據《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衞生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六)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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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在內地(大陸)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二)住宿旅館;
(四)與內地(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
(五)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
(六)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七)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八)在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法律責任
一、依據《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
第十五條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證應當由簽發機關宣佈作廢:
(一)喪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
(三)可能對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第十六條 違反規定辦理、使用居住證的,依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居住證管理相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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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照《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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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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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 .中國政府網.2018-08-19[引用日期2018-08-26]
- 2. 新聞辦就港澳台居民證件便利化措施舉行新聞發佈會 .中國政府網.2018-08-16[引用日期2018-08-26]
- 3. 看着眼熟!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式樣曝光 這些人可申領 .網易[引用日期2018-09-09]
- 4.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情況説明 .廣東省公安廳.2018-08-27[引用日期2018-08-29]
- 5. 一圖速覽!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全指南 .中國政府網.2018-08-19[引用日期2018-08-29]
- 6. 居住證暫行條例 .中國政府網.2018-12-12[引用日期2018-08-27]
- 7. 10月1日起,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人員將可參加北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新京報.2021-07-09[引用日期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