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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資格
鎖定
2017年9月12日,人社部發布《關於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文件將職業資格重新分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2019年12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分步取消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1]
2021年1月26日,人社部官網發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2021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計劃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2]
2021年1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4]
- 中文名
- 職業資格
- 外文名
- Occupation qualification
- 拼 音
- zhí yè zī gé
職業資格基本概念
職業資格包括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
2016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再次公佈取消6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至此,職業資格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新一屆政府成立以來,人社部按照國務院部署,牽頭開展了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從2014年起,已報請國務院分五批取消272項職業資格,總量減少44%,超額完成本屆政府確定的減少1/3職業資格的目標。這標誌着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初步實現了國務院部門設置的、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准入類職業資格基本取消,國務院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未經批准自行設置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基本取消。
職業資格資格彙編
序號 | 設定依據 | 資格名稱 | 工種 | 組織機構設置依據 | 組織機構 | 報名方式 | 設 定 依 據 | 備註 |
1 | 中共中央《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十六)推進水平類職業資格評價市場化、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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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市場需要,由市場化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自行確定 | 市場化、社會化職業技能鑑定機構 | 根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由於不得以備案名義、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為市場主體的人才評價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可憑營業執照自主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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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資格 | 教師資格條例 | 《教師資格條例》第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準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於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9]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號) |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二條第(7)項:(七)初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 | 法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六十六條 國家對初任法官實行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二條第(7)項:(七)初任檢察官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 檢察官 | 第六十七條 國家對初任檢察官實行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對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實行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對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實行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 仲裁員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行政複議機構中初次從事行政複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並參加統一職前培訓。 | 行政複議人員 | 國務院行政複議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政複議人員工作規範,加強對行政複議人員的業務考核和管理。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 |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 |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 | 行政執法資格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 (二)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 |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 | ||||||
5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 校車駕駛資格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 |||
6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三十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 | 測繪人員資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三十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規定。 |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
7 |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安裝、無損檢驗單位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和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 |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和無損檢驗人員 | 第二十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和無損檢驗人員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准頒發資格證書。 |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 | ||||
8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三十七條 核設施操縱人員以及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無損檢驗人員等特種工藝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 核設施操縱人員以及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無損檢驗人員等特種工藝人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二十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核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並進行考核。 | 核設施營運單位 | ||||
9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國家對從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專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從事放射性污染監測工作的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 從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專業人員資格 | ||||||
1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 安全生產經營資格 | 安全生產經營資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 生產經營單位 | |||
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 特種作業人員資格 |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第二十七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二十七條 | 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 |||
12 | 第三十四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 |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人員資格 |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執業資格 | 依法確定 | 依法確定 | |||
消防設施檢測執業資格 | ||||||||
消防安全監測執業資格 | ||||||||
1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四條 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 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 ||||||
14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 第五條 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註冊建築師的考試和註冊的具體工作 | 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 | ||||
1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條 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製度。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或者符合條件的鄉村獸醫,通過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 | 執業獸醫資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條 通過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
16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二十條 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 | 計量監督中執行檢定、測試任務人員資格 | 計量監督中執行檢定任務的人員資格 |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需要設置計量監督員。計量監督員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 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辦法 | |||
計量監督中執行測試任務資格 | ||||||||
17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 | ||||||
18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三十九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三十九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 ||||
19 | 第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製度。 | 執業醫師資格 | 執業醫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八條 |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健康主管部門 | |||
執業醫師助理 | ||||||||
20 | 鄉村醫生 | 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 | ||||||
21 | 職業衞生監督執法人員資格 | |||||||
22 | 《護士條例》第七條 護士執業,應當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 護士執業資格 | 《護士條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制定。《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第二條 衞生部負責組織實施護士執業資格考 試。 | 衞生部 | ||||
23 | 《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三條 從事本法規定的,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 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資格 | 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資格 | |||||
24 | 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 | 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紮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 | ||||||
25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 航空人員應當接受專門訓練,經考核合格,取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執照,方可擔任其執照載明的工作。 | 航空人員資格 | 航空駕駛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 航空人員應當接受專門訓練,經考核合格,取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執照,方可擔任其執照載明的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 航空人員應當接受專門訓練,經考核合格,取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執照,方可擔任其執照載明的工作。 | |||
飛行機械人員 | ||||||||
空勤乘務員 | ||||||||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 | ||||||||
空中交通管制員 | ||||||||
飛行籤派員 | ||||||||
航空電台通信員 | ||||||||
26 |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 ||||||
27 | ||||||||
28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 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 《總會計師條例》第八條 總會計師負責對本單位財會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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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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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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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 決定分步取消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 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等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0-01-05]
- 2. 2021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時間表來了→|職業資格考試 .新浪網[引用日期2021-01-27]
- 3.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公佈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9-01-17[引用日期2020-09-02]
- 4.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發佈——激發市場活力促進人才成長 .瀟湘晨報[引用日期2021-12-27]
-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引用日期2023-12-28]
- 6. 中共中央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4-03-02]
- 7. 中共中央印發《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4-03-12]
-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政府門户網站[引用日期2024-03-12]
- 9. 教師資格條例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引用日期2024-03-12]
-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國人大網[引用日期2024-03-12]
- 11. 總會計師條例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引用日期2024-03-12]
-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國人大網[引用日期2024-03-12]
-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國人大網[引用日期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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