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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

鎖定
特別行政區(SAR)(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而設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文化制度等的行政區域。 [1] 
中文名
特別行政區
外文名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別    名
特區
行政區類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特殊的行政區劃 [1] 
所屬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 [1] 
下轄地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2-3] 

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

一國兩制”,又稱“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鄧小平同志解決祖國統一問題的重要構想,是指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域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在大陸(內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在香港澳門設立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
一國兩制”的方針將來同樣適用於台灣 [12] 
實行“一國兩制”的重要途徑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設立特別行政區,用法律規定特別行政區內的各項制度。 [1] 
作為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的偉大創舉,“一國兩制”在香港和澳門的實踐已經取得巨大成功,顯現出強大生命力和制度韌性。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有信心、有智慧、有能力,既把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地(大陸)管理好、建設好,也把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澳門管理好、建設好,並把符合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的民主建設好、發展好。 [11] 
隨着2020年7月1日起“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和選舉制度的完善,“愛國者治港”的局面將更加穩固,香港的法治和營商環境將更加優良,社會氛圍將更加和諧,長期困擾香港的各類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將更有條件得到有效解決。一個政治民主、法治健全、自由開放、包容和諧、繁榮穩定、胸懷祖國、面向世界的香港必將更好地呈現在世人面前,“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必將取得更大的成功,香港這顆璀璨的明珠必將綻放更加絢麗奪目的光彩! [11] 

特別行政區制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4] 

特別行政區制度特點

第一,特別行政區仍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離的部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地方行政區域;
第二,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第三,特別行政區可以保留現行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
參考文獻: [1] 

特別行政區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劃

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2-3] 

特別行政區外交

  •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
  •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特別行政區依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2-3] 

特別行政區國防

  •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 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2-3] 

特別行政區行政

  •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
  • 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
  •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如需在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 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 [2-3] 

特別行政區立法

  • 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 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八條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原有法律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 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3] 

特別行政區司法

  • 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 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 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2-3] 

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
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行政會)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其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
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
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 [2-3]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歷屆行政長官:
董建華: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
2002年7月-2005年6月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任行政長官。
曾蔭權: 2005年6月-2007年6月30日代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二任行政長官。 [5] 
2007年7月-2012年6月 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 [6] 
梁振英:2012年6月-2017年6月30日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 [7] 
林鄭月娥:2017年7月1日至今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 [8-9]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歷屆行政長官:
何厚鏵:1999年12月20日-2004年12月19日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
2004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9日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二任行政長官。
崔世安:2009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
2014年12月20日—2019年12月19日 [10]  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
賀一誠:2019年12月20日至今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 [10] 

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

1、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是特別行政區政府。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
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署等機構。
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在特別行政區通常連續居住滿15年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2、行政機關的職權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並執行政策;
(2)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3)辦理中央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4)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
(5)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行政機關發言。
行政機關對立法會負責:
(1)行政機關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
(2)定期向立法會會議作施政報告;
(3)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4)徵税和公共開支必須經立法會批准。 [2-3] 

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

1、立法會的地位和職權
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立法會行使立法權。
立法會除了行使立法權外,還根據行政機關的提案:
(1)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2)批准税收和公共開支;
(3)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4)對行政機關的工作進行質詢
(5)行政長官如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彈劾;
(6)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2、立法會的產生和任期 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
中國國籍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擔任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20%。
立法會由選舉產生。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方式。由全體選民直接選舉和由功能團體、選舉委員會間接選舉,共同選舉產生立法會議員。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2年外,每屆任期4年。 [2-3] 

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

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2-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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