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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法權

(詞語)

鎖定
治外法權是免除本地司法權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談判的結果。 例如,一個甲國公民當在乙國訪問時享受治外法權。 在這種情況下,這個人在涉嫌犯罪時,乙國的法院不能進行審判。根據國際法和外交慣例,此種特權只有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見外交特權外交豁免權)。軍艦、軍隊根據協議通過外國國境時,也可享有此種權利。 [1] 
中文名
治外法權
外文名
extraterritoriality
拼    音
zhì wài fǎ quán
定    義
國民在外國境內不受所在國管轄
來    源
外交談判的結果

目錄

治外法權簡介

治外法權的定義,有不同的説法。一種説法認為,治外法權可以與領事裁判權劃等號,或者分為和平的治外法權和強加的治外法權兩種。另一種説法則認為,治外法權與領事裁判權有本質的不同:領事裁判權是一國僑民在外國脱離該國司法管轄的一種特權,而治外法權是一種國際法承認的、根據各國雙邊或者多邊條約確定的針對外交人員的權利,某國在一國的外交人員代表了自己的國家,根據國際法國家豁免的規定,外交人員不受該國司法管轄的豁免權得到了國際法的承認,我國《刑法》第11條也肯定了這一點。

治外法權分類

傳統慣例的治外法權
治外法權通常是互向給與的,主要包括:
1.外交豁免權國家元首的正式訪問
2.停靠在本國港口的外國的公共船隻
3.停在本國機場的外國飛機
4.強壓的治外法權
治外法權 治外法權
治外法權過去常授予外交人員以外的外國僑民。 19世紀,西方列強曾經在中國,埃及,日本,摩洛哥伊朗泰國土耳其,以這些所謂未開化的國家沒有能力作出公正審判為藉口,採取強壓的方法保護僑民單方面的治外法權,肆意踐踏所在國法律。西方的領事被授予處理所有與本國公民有關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權利,即領事裁判權
這類治外法權作為一種對主權的侵犯,曾受到了強烈的憤恨,1899年在日本,1923年在土耳其以及1949年在埃及,治外法權被廢除。
隨着中國國際地位的提升,西方列強在中國的不平等特權被廢除。1917年,德國和奧匈帝國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成為中國的敵對國,而被廢除不平等條約。1924年蘇聯自願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1943年美國和英國自願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意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成為中國的敵對國失去他們的特殊地位。1946年,當法國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非外交人員的單方面不平等的治外法權在中國完全廢除。
軍事基地相關的治外法權
美國在一些國家設立軍事基地,軍隊的成員和文職人員及其家屬在軍事基地外享受治外法權。

治外法權廢除

抗日戰爭時期美、英兩國放棄在中國的治外法權的事件。
廢除在華治外法權 廢除在華治外法權
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中國正式對日本及德、意宣戰,同美、英、蘇諸國結成盟國,而中國與英美等國的不平等條約的存在,不僅與《大西洋憲章》和《二十六國聯合宣言》精神不符,而且由於中國沿海地區被日軍佔領,不平等條約已失去實際意義,因此,中國再次向美、英兩國提出取消不平等條約。
美國鑑於中國是抗擊日本侵略的主要力量,在國內外輿論壓力下,於1942年8月決定即時放棄在華特權,並將此意及美方擬就的簡明條約草案通知英國。9月8日,英國正式復告美國,亦認為廢除在華治外法權之時機已到。於是,10月9日美、英兩國政府分別通知中國政府,聲明願即時放棄在華治外法權及其他有關權益。
1942年10月10日,蔣介石在重慶宣佈美、英兩國取消在華領事裁判權及有關特權。1942年10月24日,美國即向中國駐美大使館提出《中美條約草案》,30日英國駐華大使薛穆亦向中國外交部遞送《中英條約草案》。中國外交部先後分別向美、英兩國政府提出修正稿,經過兩個多月的談判,完成了《中美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之條約》、《中英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有關特權條約》的修定,並於1943年1月11日分別在華盛頓和重慶簽字。
中美條約八條;中英條約九條,並有附件四條。同年5月20日,經中、美、英三國政府正式交換批准,完成條約上的最後手續,並立即生效。根據中美、中英條約,取消了美、英兩國在中國的特權如下:
①領事裁判權;
②使館界及駐兵區域;
③租界;
④特別法庭;
⑤外籍引水人等特權;
⑥軍艦行駛之特權;
⑦英籍海關總税務司之特權;
⑨影響中國主權的其他問題。
治外法權的廢除具有重大意義,它是中國外交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國人民長期努力奮鬥的結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