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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轄

鎖定
司法管轄是一個主權國家對與之有着某種聯繫的有關訴訟案件進行審理、作出裁決並予以執行的權力。從國際法上來看,國家的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原則的一重要體現,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主權國家有權在有關訴訟案件中行使審判權,適用有關的國內或國際立法。就民事法律關係範圍而言,一國的司法管轄權可分為國內民事管轄權和國際民事管轄權。國內民事管轄權是指對於在國內民事法律關係中發生的訴訟案件,由該國某類、某級、某地法院進行審理的權力; 國際民事管轄權則是指一國司法機關對於發生在國際經濟和民事交往當中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權力,是從國家主權的角度出發來劃分和確定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應歸哪個國家的法院審理。 [1] 
中文名
司法管轄
釋    義
一個主權國家對與之有着某種聯繫的有關訴訟案件進行審理、作出裁決並予以執行的權力
所屬學科
法律
國際民事管轄權的確定原則: ①地域管轄,又稱 “屬地管轄”。指一個國家對其領土範圍內的一切人、物、法律行為等具有司法管轄權 (享有司法豁免權者除外)。這是以領土為標誌來確定管轄權的,其中,根據訴訟主體與管轄國領土的聯繫來確定管轄權的,稱為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 根據訴訟標的與管轄國領土的聯繫來確定管轄權的,稱為特別管轄。②屬人管轄。即根據當事人的國籍歸屬來確定管轄權。③專屬管轄。指由於某類訴訟案件性質的特殊性,或與管轄國的經濟、政治、法律制度及社會公共利益有着極為密切的關係,因而確定只能由該國法院進行審理,國家賦予其法院對這類案件獨佔的或排他的管轄權。④協議管轄。指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由公訴當事人通過協議將其訴訟提交某國法院審理 (或將爭議提交某仲裁機構仲裁),以此確定該法院 (或仲裁機構) 具有管轄權。現代絕大多數國家都承認協議管轄,但對其運用有一定的限制。⑤共同管轄,又稱 “選擇管轄”。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院對這類案件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提起訴訟。各國法律對管轄權的規定都不相一致,為了解決管轄權的衝突,各國簽訂了一些劃分和確定管轄權的國際條約,分為四類: 一般規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問題的條約,如1908年歐洲共同體的 《關於民商事件管轄權及法院判決執行的公約》; 規定某一類涉外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國際條約,如1977年《統一船舶碰撞中有關民事管轄權、法律選擇、判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若干規則的公約》; 某些專門性國際條約中有關管轄權的條款,如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中對有關提單管轄權的規定;某些雙邊國際條約(如兩國間的司法協助條約) 中有關於管轄權的規定。
參考資料
  • 1.    李偉民.金融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