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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法

鎖定
中國技術合同法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技術合同法,僅指1987年6月23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廣義技術合同法,是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在內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總稱。具體地説,是調整法人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公民之間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過程中形成的科學技術合同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中文名
技術合同法
前    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屬    性
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總稱
通過時間
1987年6月23日

技術合同法適用範圍

根據中國技術合同法的規定,技術合同法適用下列範圍: (一)法人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公民之間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問題上所確立的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
(二)在中境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與中國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之間訂立的技術合同。
(三)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所簽訂的承包合同。但是,承包者與被承包者(企業集體)之間就生產資料的使用權、人事管理權、業務經營權以及各方面的提留關係所簽訂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合同,不適用技術合同法。此外,當事人一方是外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同我國法人和公民所簽訂的技術合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與內地法人和公民之間簽訂的技術合同,也不適用我國技術合同法。

技術合同法基本內容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共分為七章,55條(本法已於1999年10月1日失效)。其中主要內容是:

技術合同法第一章

技術合同法 技術合同法
總則。這一章規定了制定技術合同法的目的;技術合同的概念;技術合同法的適用範圍;訂立技術合同的基本原則職務技術成果和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轉讓、申請以及完成技術成果個人的權利和義務;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推廣使用、費用、報批手續和技術合同的管理機關等。

技術合同法第二章

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具體包括: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的形式;技術合同的生效條件;代訂技術合同的條件;技術合同的中介機構和費用;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技術合同的履行;違反技術合同後責任的劃分;技術合同的免責條件;無效技術合同的條件和處理;變更和解除技術合同的條件和程序;變更和解除技術合同的賠償原則等。

技術合同法第三章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概念和種類;委託開發合同的概念和當事人雙方應履行的義務,當事人雙方的違約責任;合作開發合同雙方的違約責任;技術開發合同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原則;以及如何承擔技術開發合同的風險責任等。

技術合同法第四章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技術轉讓合同的概念、種類和原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雙方的主要義務;涉及專利的技術轉讓合同的有效條件;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雙方的主要義務及違反技術合同的責任等。

技術合同法第五章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諮詢合同的概念;當事人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違約責任;技術服務合同的概念,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第六章,技術合同爭議的仲裁與訴訟。其中規定了技術合同爭議仲裁和訴訟程序及訴訟時效等。
第七章,附則。其中規定了技術合同法實施後訂立的技術合同不適用經濟合同法;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技術合同法制訂實施條例,以及技術合同法於1987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

技術合同法制度概述

技術合同法 技術合同法
合同法第18章規定了技術合同制度。在制訂合同法的過程中,為了保持合同法中的技術合同制度與中國原技術合同法(該法不適用技術進出口合同)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首先注意把原技術合同法的主要規定在合同法中完整地予以保留。這種完整保留體現在把原技術合同法中的第三章“技術開發合同”、第四章“技術轉讓合同”和第五章“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主要權利義務內容分別吸收到合同法第十八章“技術合同”第二、三、四節中。
由於原技術合同法是在八十年代中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制訂的,有些規定已經不適應當前的市場經濟體制;該法僅適用於國內技術合同,不適用於涉外技術進出口合同;有些一般條款的規定與其他合同的規定不同,需要協調一致;實踐中發現該法還存在一些缺陷。因此,合同法中的技術合同制度與原技術合同法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新的修改,使中國的技術合同制度更加完善。
一是取消了原技術合同法僅適用於國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訂立的技術合同的規定,明確規定適用於技術進出口合同。
二是取消了政府對重大科學技術成果有權進行計劃實施許可的規定。
三是增加了轉讓人或許可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技術不得有權利瑕疵,即合同法第349條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這條規定來自中國《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是國際技術貿易中普遍遵循的準則之一,同樣適用於國內技術交易。合同法把該條規定作為轉讓方的法定義務之一,是對中國技術合同制度的重要完善,有利於規範技術貿易,減少因受讓方實施合同技術侵犯第三人的技術權益產生的糾紛;如果發生此類糾紛,轉讓方應當對受讓方承擔違約責任,並對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四是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可以作為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應當是在專利權有效期間內的專利技術或者“技術秘密”,即應當是分別受專利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享有知識產權的技術,公眾可以自由使用的公知技術不得作為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五是關於違約的責任,原技術合同法的有關條款規定的違約責任是“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即支付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是選擇性承擔,如果技術合同中僅約定了違約金而沒有其他特別約定,法院判決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即可,不再審查約定的違約金是否低於造成的損失。合同法對技術合同的違約責任修改為“承擔違約責任”,至於違約責任如何承擔,要按照合同約定和總則第八章違約責任的有關規定確定。六是關於訴訟時效,原技術合同法規定,技術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和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合同法第129條規定,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4年,國內技術合同的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2年。

技術合同法制度特點

由於技術合同的標的是專利技術、技術秘密等知識產權或者創造性的智力勞務,與有形財產權相比,又具有時間性、地域性等法律特徵,因此,合同法中的技術合同制度與其他合同相比,有如下幾個特點:

技術合同法廣泛性

技術合同法 技術合同法
首先,技術合同的主體具有廣泛性特點,即對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在法律上沒有限制性的規定。這是因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科學研究和從事發明創造是中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明確規定的原則;促進中國與其他國家之間進行科學技術交流與技術貿易,以及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是中國有關科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也是中國的基本國策之一。 因此,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受國籍、自然人的職業、企業的性質和經營範圍等限制,只要其合法擁有先進的專利技術或技術秘密成果,都可以與中國的企業訂立技術轉讓合同;只要其具備研究開發某項科技成果的能力,也可以訂立技術開發合同。同樣,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專利技術或技術秘密成果也可以與外國企業訂立技術轉讓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這類技術進出口合同,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經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批准才能生效,例如,對技術引進合同,中國國務院發佈的〈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須報經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後生效;對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合同,中國專利法第10條規定,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合同當事人在訂立書面合同後,應當按照以上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否則,將會因合同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法院或者促裁機關不予保護。

技術合同法重約定

二是技術合同制度具有重約定的特點。由於技術合同的標的技術的複雜性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多樣性,因此,中國的技術合同制度注重當事人的約定,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合同法第十八章技術合同中,有許多法條是指導性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內容由合同當事人約定,例如,關於技術合同的條款內容,合同標的技術保密內容及其驗收方法和驗收標準,合同的價款及其支付方式,技術開發合同風險責任的承擔,履行技術合同完成的技術成果和後續改進成果的權利歸屬及使用、收益的分配,選擇處理技術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及其法律途徑(仲裁或者訴訟),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等,均規定由當事人約定。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不違反中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法院在處理合同糾紛時,將尊重當事人的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技術合同法法定義務

合同法在重約定的同時,對各類技術合同的當事人也規定了一些基本的法定義務。例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許可人的法定義務是:應當保證其專利權在合同規定的期間內有效,保證被許可人實施專利技術不侵害他人的技術權益,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使被許可人實施專利能夠達到合同約定的有關技術標準等;被許可人的法定義務是:按照約定實施專利技術和支付使用費,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專利,承擔有關的保密義務等。
對於這些法定義務,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儘量避免以後因雙方對文字理解不同而發生糾紛;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疏漏了某項法定義務,法院或者仲裁機關將會依法認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該項義務,如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沒有約定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怎麼辦,法院或者仲裁機關將會依據專利法第50條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值得指出的是,技術轉讓合同中有些不合理的限制性約定條款,例如,單方回授約定,即轉讓人要求受讓人根據其轉讓的技術研究出來的改良技術無償提供給轉讓人或非互利性轉讓給對方,不合理地要求被許可人對其專利權的有效性不提爭議的約定,不合理地限制受讓人對合同標的技術進行研究開放活動的約定,不適當的搭售約定或者限制受讓人從第三人處獲得技術或服務的約定等,人民法院將以顯失公平或者非法壟斷技術等理由,予以撤銷或者認定無效而不予保護。

技術合同法情勢變更

技術合同法 技術合同法
在合同法制訂過程中,合同法(草案)在總則中曾經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但在全國人大審議中被刪除。刪除的主要原因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條件“客觀情勢發生巨大變化”很難界定,容易造成法官濫用情勢變更強行干預當事人的合同關係。但技術合同發生情勢變更的情形卻比較常見,首先,合同法第337條規定:“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是對技術開發合同明確規定的情勢變更。對於技術轉讓合同,雖然合同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情勢變更,但從合同法和專利法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規定的處理原則分析,也存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責任的規定。例如,專利法第50條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給予賠償;如果原專利權人不向被許可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原專利權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技術合同法舉例

該條中的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就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情勢變更”,至於是否變更合同以及專利權人是否返還收取的使用費,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決定。再如,甲、乙兩工廠訂立了一個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在合同生效後但尚未履行以前,合同的標的技術秘密已經被第三人向社會公開,使該項技術已經成為公眾可以自由使用的技術,這對合同當事人來説,顯然屬於客觀情勢發生巨大變化,而且這個情勢的客觀變化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克服的。此時,受讓方一定會要求解除合同,因為如果履行合同,它就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這對它顯然是不公平的,受訴法院對受讓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顯然應當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判決解除合同。如果在履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期間,該技術秘密被第三人公開,轉讓人按約定收取了提成使用費,受讓人實施該技術秘密也獲得了一定的收益。對於這種“情勢變更”,法官應當變更合同,免除受讓人繼續支付使用費的義務。對於轉讓專利技術包含技術秘密的合同,合同中分別約定了專利技術和技術秘密的使用費數額的,如果發生專利權宣告無效或者技術秘密被第三人公開的情形,則應當按照上述原則和具體案情處理。

技術合同法合同原則

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是中國實現科教興國戰略的重要國策之一。技術合同制度是促進科技發展和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重要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在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中,既要依法公正處理案件,又要注意通過審理案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這裏,就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幾個問題予以説明。
技術合同法 技術合同法
(1)訂立合同缺少法定手續或書面形式要件問題。合同法規定,訂立技術進出口合同要經有關部門批准後生效;訂立轉讓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的合同,要按照專利法規定,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訂立技術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審判實踐發現,少數當事人訂立合同後未辦理上述法定手續或者經口頭約定權利、義務而未訂立書面合同即履行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法院在處理此類合同糾紛時,如果合同的標的技術是受讓方所需要的先進技術,就要注意促使當事人補辦法定手續或補籤書面合同,通過依法解決糾紛,使受讓方繼續實施該先進技術。這樣處理,即可以使受讓方因準備實施合同技術所購買的專用設備等投資得到利用,又可以使先進技術儘快轉化為生產力,製造出高技術含量的產品滿足社會需要。
(2)嚴格依法確認技術合同的效力。法院在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中,首先審查合同的效力。在審查技術合同的效力時,嚴格按照合同法第三章和第329條規定的無效理由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認定、充分尊重當事人在合同中的合法約定,合同中約定的個別不合理限制性條款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3)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存在能夠糾正的缺陷問題。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一般都是高新技術。在中國,這類高新技術一般是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在實驗室研究成功的,沒有經過小試、中試、批量試生產,不是成熟的工業化技術。在受讓方實施這類技術於工業化生產過程中,一般會遇到一些技術細節方面的問題或缺陷,使實施發生問題。有的受讓方發現問題即起訴轉讓方違約,沒有給轉讓方解決這些問題或缺陷的時間。法院在審理這類糾紛案件時,注意審查轉讓方是否能夠在一定期限內解決問題或缺陷。如果能夠解決,就應當允許轉讓方限期解決問題,使受讓方能夠繼續實施合同技術;如果因此使受讓方遭受一定損失,可以裁決由轉讓方承擔。這樣處理,有利於高新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產生良好的社會經濟效果。最後應予指出的是,合同法第330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該款規定是針對中國的國情增加的。中國的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湧現出大量的實驗室階段的高新技術成果,具有產業應用價值,但要使其成為工業化或產業化的成熟技術,尚需進行後續研究開發,而後續研究開發可能發生風險性失敗。因此,對於轉讓這類技術成果包含後續研究開發的合同,可以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約定風險責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