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張軍

(湖北蘄春黑惡勢力犯罪團伙)

鎖定
張軍,男,漢族,中國國籍,湖北蘄春黑惡勢力犯罪團伙。
2020年7月28日,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判處張軍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中文名
張軍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職    務
湖北蘄春黑惡勢力犯罪團伙

張軍人物履歷

湖北蘄春黑惡勢力犯罪團伙。

張軍人物事件

張軍涉黑犯罪

2019年8月11日,蘄春縣公安局為深挖徹查該黑惡犯罪團伙的違法犯罪事實,徹底剷除這一社會毒瘤,保護經濟發展環境,維護社會長治久安,保障人民羣眾安居樂業,現面向社會再次公開徵集以上人員違法犯罪線索(包括該犯罪團伙內其他組織成員尚未被公安機關掌握的違法犯罪線索)。 [1] 

張軍犯罪經歷

張軍自1992年初中畢業後混跡於社會,網羅一批社會閒散人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1998年,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張軍為組織、領導者,洪雲、高飛等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成員尊奉張軍為“師傅”“軍哥”,在張軍帶領下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並在組織發展後期培養重用了洪雲、姜能超等人。在張軍、洪雲、姜能超的帶領下,該組織成員多次使用砍刀、菜刀、鋼管等兇器作案,前期實施了35起違法犯罪活動,中後期實施了72起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了漕河城區及周邊地區的社會、經濟秩序和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高飛系張軍領導時期的重要成員,緊密追隨張軍實施了多次違法犯罪行為,在張軍刑滿釋放後,又參與張軍後期的違法犯罪活動,系該組織的一般參加者。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軍創建了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同時帶領、指使、默許組織成員實施了一系列暴力違法犯罪並從中牟取利益,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系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該組織自成立以來,先後多次實施各類犯罪行為,其中尋釁滋事66起、故意傷害6起、聚眾鬥毆4起、非法拘禁1起、敲詐勒索3起、強迫交易1起、非法採礦3起、開設賭場3起、賭博1起、妨害公務1起、容留他人吸毒1起、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1起、窩藏2起、串通投標1起;黑社會性質組織意志以外實施的高利轉貸1起;實施違法行為及違法事件13起。被告人張軍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張軍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高飛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且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張軍提起公訴

2019年8月27日,蘄春縣檢察院以張軍(在逃)、洪雲、姜能超等38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妨害公務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窩藏罪、串通投標罪依法向蘄春縣法院提起公訴。 [2] 

張軍依法判決

2020年7月28日,湖北省蘄春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軍涉黑案進行一審宣判。張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妨害公務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窩藏罪、串通投標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高利轉貸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