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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軍

(山東省青島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市委教育工委原書記)

鎖定
張軍,男,漢族,1969年12月生,山東濟南人,1991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1年7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學位。曾任山東省青島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市委教育工委書記 [7-9]  [15] 
2023年10月16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張軍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軍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在案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19] 
中文名
張軍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東濟南
出生日期
1969年12月 [1] 
畢業院校
中國人民大學
政治面貌
中共黨員
學    位
碩士
學    歷
大學學歷

張軍人物履歷

歷任青島市電子儀表總公司幹部;青島市貿促會外投委外企處科員、外企處處長助理、駐深圳辦事處代表;青島市貿促會外投委歐美處副處長,歐洲處處長;青島市四方區政府副區長、黨組成員;青島市嶗山區政府副區長,青島高科園管委主任;青島市嶗山區委常委、副區長;青島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15年09月,任即墨市委副書記、提名為市長候選人,青島藍色硅谷核心區管委主任、工委副書記;
2015年09月,任即墨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副市長、代市長,青島藍色硅谷核心區管委主任、工委副書記;
2016年01月,任即墨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青島藍色硅谷核心區管委主任、工委副書記; [2-3]  [13-14] 
2017年01月,任即墨市委書記;
2017年09月,任青島市即墨區委書記; [13] 
2020年11月,任青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1]  [4-5] 
2022年04月,任青島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市委教育工委書記 [6-7]  [10] 

張軍擔任職務

中國共產黨山東省第十二次代表大會代表 [11] 

張軍人物事件

張軍違紀被查

2022年6月27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青島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張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2] 

張軍依法雙開

2022年11月20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山東省委批准,山東省紀委監委對青島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張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軍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對其談話時不如實説明問題;貪慾膨脹、自欺欺人,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推進等方面謀利,以“市場交易”為幌子,多次通過高價出售房產等方式搞權錢交易,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張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軍開除黨籍處分;由山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6] 

張軍一審開庭

2023年6月2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張軍受賄一案。
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18]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上半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張軍利用擔任青島市四方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嶗山區委常委、副區長,青島市政府副秘書長,即墨市市長、市委書記、青島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承接法律業務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17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軍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7] 

張軍一審宣判

2023年10月16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島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張軍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軍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在案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淄博中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張軍利用擔任青島市四方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嶗山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嶗山區委常委、副區長,青島市政府副秘書長,即墨市委副書記、市長,青島市即墨區委書記、青島藍谷管理局黨委書記、青島藍谷建設委員會副主任,青島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17萬餘元。
淄博中院認為,被告人張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其具有坦白、主動退繳全部贓款、認罪認罰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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