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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翔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鎖定
張翔,男,1969年生,陝西臨潼人,清華大學法學博士。 [5] 
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7]  陝西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陝西省委政法委特約研究員, [8]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諮詢委員會委員, [6]  司法考試民法國家級輔導教師。
在物權、人格與人格權侵權行為等領域取得豐富的研究成果,在《法學研究》《法律科學》《法商研究》等法學核心刊物發表論文數十篇,主持完成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和博士後科學基金會項目等多項研究課題。 [5] 
中文名
張翔
外文名
Zhang Xiang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9年4月
畢業院校
清華大學
出生地
陝西臨潼
職    稱
教授
職    務
博士生導師

張翔人物經歷

1991年,獲西南政法大學學士學位。
1994年,考取西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師從寇志新教授,
1997年,取得法學碩士學位。
2003年,考取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師從馬俊駒教授,
2006年,取得法學博士學位。
2006年起,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合作導師為王利明教授,
2008年,完成工作任務出站。
2003年11月,獲得副教授職稱;
2008年12月,獲得教授職稱
2007年12月,被任命為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院長,主管學院教學、科研工作。
2017年1月,遴選為博士生導師 [2] 
2017年11月,被任命為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長。 [1] 

張翔社會兼職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7]  陝西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陝西省委政法委特約研究員, [8]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諮詢委員會委員。 [5-6] 
厚大法考民法獨家授課老師 [3]  ,司法考試民法國家級輔導教師,被學生稱為“民法萌叔”。 [4] 

張翔學術經歷

自1997年研究生畢業以來,在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教研室從事民商法學教研工作。
2003年以前主要從事物權法領域佔有制度的研究,代表性研究成果是《從佔有到物權》(《法律科學》2001年第4期)和《論物權變動的理性基礎及其實現》(《法律科學》2002年第2期,中國人民大學複印資料《民商法學》轉載)兩篇論文。
博士生學習期間,所從事科研工作的方向主要有三:一是配合馬俊駒教授在人格與人格權領域的研究,並與導師合著了《論人格權的理論基礎及其立法體例》(《法學研究》2004年第6期)和《論民法個人人格構造中的倫理與技術》(《法律科學》2005年第2期)兩篇論文。博士學位論文《論大陸法系個人倫理人格的形成與構造》也是這個研究方向的延續。二是按照崔建遠教授的課堂教學中關於讓與擔保、役權和典權等題目的討論的要求,寫作了《論支配利益的多樣性與物權法定主義之協調》(《河北法學》2006年第2期)、《物權法典規定讓與擔保的可行性質疑》(《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中國人民大學複印資料《民商法學》轉載)和《論典制習慣及其在成文民法上的重構》(《法律科學》2008年第2期,中國人民大學複印資料《民商法學》轉載)三篇論文。三是繼續讀博前關於佔有與物權關係的研究,撰寫了《支配物的事實與支配物的權利》(《法律科學》2006年第2期)一文。在博士生學習期間, 2004年至2005年兩年均獲得獎學金,並連續兩年在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論壇上獲優秀論文獎。
博士後工作階段,出版個人專著《自然人格的法律構造》(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參與王利明教授總編的“中國法評註與適用叢書物權法系列”,合著其中《物權法所有權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版),主持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和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項目,並撰寫《論〈物權法〉拾得遺失物制度的法律適用》(《人民司法》2008年第1期)與《商業登記與營業自由》(《政治與法律》2008年第2期)兩篇論文。

張翔學術觀點

一、佔有和物權是物之意志支配的兩重載體,從而物之支配具有權利支配與事實支配雙重形式。物之支配的排他性、對抗性、支配請求權以及物權變動等諸多基本理論問題,均可以從上述權利支配與事實支配的區分與聯繫中進行考察並得到判斷。
二、讓與擔保的擔保機制來自於擔保財產與擔保人責任財產之間的分離。因此,讓與擔保交易的存在與實現,是在民法的一般規則下進行的,而不以物權法典的特殊規定為條件。物權法典對這種交易的特別規制,本質是部分地阻卻民法一般規則的適用。
三、在不存在抽象所有權觀念的社會,物之歸屬乃是商品交易中信用的物上擔保的載體。這種物上擔保形式在我國傳統社會中表現為活賣,而典制則與活賣具有同一性質。
四、為了緩解支配利益的多樣性與物權法定主義之間的矛盾,羅馬法上的役權制度所採取的詳盡細化、適度抽象等一系列法律技術,對我國物權立法具有啓迪意義。
五、近代法律人格的倫理基礎,是抽象人格技術的成因,它保障了人格的平等。現代民法的“弱者”保護技術,其着眼點在於人格通向法定權利法律事實環節,而不可能動搖法律人格抽象的倫理基礎。
六、人格權作為一種實在法上的權利,以人的倫理價值的外在化為實在法上的權利客體作為邏輯前提。這一前提反映了現代社會生活的需要,在法律實證主義的思維下是可能的。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