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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

(民事權利)

鎖定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專屬享有,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民事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固有民事權利。簡言之,將構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權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護的這些民事權利,就是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並由此產生和規定具體人格權,並對具體人格權不能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進行保護的抽象人格權。
中文名
人格權
外文名
Personality right
定刑依據
民商法

人格權定義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專屬享有,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民事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固有民事權利。簡言之,將構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權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護的這些民事權利,就是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並由此產生和規定具體人格權,並對具體人格權不能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進行保護的抽象人格權。

人格權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九百八十九條 【人格權編的調整範圍】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定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不受侵害】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條 【人格權禁止性規定】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九百九十六條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聚合】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七條 【人格權行為禁令】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條 【認定人格侵權責任應考慮的主要因素】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條 【人格權的合理使用】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條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承擔】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佈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一條 【身份權的法律適用】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1] 

人格權法律特徵

人格權(一)人格權的特徵

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較,人格權主要有以下特徵:
1、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權利。所謂固有,是指自然人從出生、非自然人自成立之日起就享有人格權。其取得無須民事主體積極的作為,而是由法律直接賦予。作為一種固有權利,人格權與民事主體相伴始終。當然,人格權在性質上仍是一種法定權利,人格利益的保護範圍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為權利人所實際享有。
2、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專屬享有的民事權利。一方面,人格權是民事主體資格得以維持的前提,人格權的闕如,將導致民事主體資格的虛化;另一方面,從其權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項人格權皆須以具體的民事主體為依託,並藉此表現其價值和個性。在具體的法律效果上,人格權的專屬性集中體現在對權利的放棄、轉讓和繼承的限制中。
3、人格權以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為其客體。作為人格權客體的人格利益,是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與有形的財產利益不同,人格利益,無論是抽象的還是具體的,在很大程度上皆體現於精神範疇;都是行為與精神活動的自由及完整的利益,且以人的精神活動為核心。

人格權(二)一般人格權的主要特徵

1、概念內涵的抽象性。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是抽象與具體的哲學範疇在人格權領域的運用。具體人格權藉助已知的人格要素,採取類型化的方法解析人格權的內涵;而一般人格權以抽象演繹的方式,概括人格權的價值內核。
2、權利內容的廣泛性。藉由抽象的概念內涵,一般人格權體現出較強的涵蓋能力:其既可以包含已經被法律明確肯定的人格權內容,還可以吸收法定人格權以外的其他人格利益。
3、權利地位的基礎性。一方面,作為一種對人格權內涵的高度概括和抽象,一般人格權能更全面、更貼切地體現人格權的基本內含和價值;另一方面,作為對人格權價值內核的集中反映,一般人格權還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的具體人格權的價值基礎和源泉的角色,為後者的合理性論證提供理論和規範上的支持。

人格權權利內容

人格權(一)人格權的主要權能

對於人格權而言,基於其特殊的內涵和屬性,其權能主要體現為:
1、控制權。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以自己的意思對自身的人格利益進行控制的權利。權利人僅憑自己的意志即可直接保有或支配其人格利益。
2、利用權。權利主體可以依法通過自己的意志去實現人格利益,即通過各種活動,體現個體活動的特徵、特點以區別於他人,體現個人存在的價值,並滿足自身需要。
3、處分權。人格權在法律上的處分主要體現為權利主體通過法律行為(例如合同)的方式將其對部分人格利益的利用轉讓給他人,典型的處分方式如姓名(名稱)、肖像的許可使用等。

人格權(二)具體人格權的內容

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和隱私權等。
1、生命權。生命是法律所保護的最高利益形態。《民法典》第100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將生命權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是世界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例。
2、身體權。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行動自由受保護的權利。《民法典》第1003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身體是生命的物質載體,是生命得以產生和延續的最基本條件這就決定了身體權對自然人至關重要。
3、健康權。健康是指人體各器官系統良好發育及保持正常功能的狀態,包括肉體組織和生理及心理機能三個方面。無論對其中哪一方面予以侵害,都構成對自然人健康的侵害。健康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維護人的身體的上述狀態和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健康權的內容主要體現為自然人對自身健康狀況予以維護的權利。
4、姓名權。姓名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並得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權利。對此處所謂姓名應作廣義理解和解釋,不僅指公民在户籍和居民身份證上顯示的姓名,還包括曾用名、筆名、藝名及我國傳統文化中所獨具的“字”“號”等。
5、名稱權。名稱,是特定團體區別於其他團體的文字符號。名稱權,即特定團體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及依照法律規定轉讓自己的名稱,並得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及不當使用的權利。
6、肖像權。《民法典》第1018條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肖像權作為人格權的一種,除了具備人格權所共同具有的絕對性、專屬性等特點,還有以下兩項重要特徵:第一,肖像權的主體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第二,與其他人格權種類相比,肖像權具備更多的財產利益。肖像中所包含的藝術價值在市場交易中可以直接體現為一定的財產價值。
7、名譽權。名譽作為一種社會評價,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的品德、才幹、信譽、商譽、資歷、聲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觀評判。這種評價直接關係到民事主體的人格尊嚴和社會地位,屬於重要的人格利益。名譽權就是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維護其所獲得的社會公正評價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
8、榮譽權。榮譽權,即:“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譭、貶損他人的榮譽。”“獲得的榮譽稱號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記載;獲得的榮譽稱號記載錯誤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更正。”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隱私具有私人性、非公開性的基本特點。隱私權,就是指個人對其私生活安寧、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權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

人格權法律辨析

人格權(一)人格權與身份權的區別

1、權利客體上的差別。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基於人格平等的思想。除自然人與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人格權因各自自然屬性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外,各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人格權的內容是基本一致的,尤其是一般人格權,為一切自然人或組織所普遍享有。
2、權利取得上的差別。人格權因自然人的出生和組織的法律人格的取得而獲得。換言之,人格權系基於出生的自然事件或成立的事實而自然地取得。而身份權的取得,既可基於身份事實,也可基於身份行為。在以身份行為創設身份權的場合,行為人不僅要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且受到法律上一定的限制。
3、權利的存續期間不同。人格權以權利人的生存為基礎,伴隨權利人的存在而存在,沒有期限限制。而身份權中的具體權利既可以是無期限權利,如基於親屬身份而產生的身份權,在自然狀態下,隨身份關係的存續而始終;也可以由當事人設定權利存續期間或因當事人一定的身份行為而隨時產生或終止,如離婚當事人可基於婚姻關係的主動解除而喪失配偶關係。

人格權(二)人格權與人權的區別

人權是指人在社會、國家中的地位,是人在一切社會關係和社會領域中的地位與權利的總和,既包括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及政治權利,也包括人身權利。人格權的形成背景是近代西方國家的啓蒙思想運動,以及後續的民主憲政制度和人權運動。作為兩個不同法域的概念,兩者之間也存在明顯的區別:
1、人權是一個十分複雜和多元的概念,既有作為自然權利(道德權利)的一面,又有作為法律權利的一面。即便是在法律的語境內,人權的內容也並不以人格權所指向的生命、健康、人格尊嚴等人格利為益為限,還包括言論自由、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監督權等公法權利的內容,可見,其概念所涵攝的範圍十分廣泛。
2、人格權作為一項民法權利,其救濟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由各國法院通過行使司法權實現。而人權中具有很多道德權利內容,而且常常成為政治團體乃至國際社會各方處理相互關係的口號和工具。雖然對於人權保護而言,法律的手段不可或缺,但因其內容十分複雜.權利的保護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

人格權常見問題

人格權(一)一般人格權的功能

一般人格權作為自然人的人格利益的法律表現,其保護對象為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之抽象及總和,具有解釋、創造和補充立法上明定的具體人格權的功能。
1、解釋功能。一般人格權突顯以人為本的理念,明確了人格權立法的目的與宗旨對於進一步明確個別人格權的保護目的、保證各具體人格權制度的正確適用,具有積極的啓發和指導作用。在司法裁判中,在遇到就具體人格權的法律規定應如何適用產生分歧或疑惑時,應依據一般人格權的基本原理進行解釋,並要求其至少不得違背一般人格權所規定的價值內涵。
2、創造功能。首先,一般人格權為生成新的具體人格權提供了基礎和條件。其次,一般人格權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嚴格説來,是內涵和外涵均不確定的類型式概念,其功能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使法院能夠適應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及倫理道德價值觀念的變遷而適用法律,以使法律能夠與時俱進,實現其規範功能。
3、補充功能。在社會實踐中,遊離於既有的具體人格權之外的人格利益不乏存在,而當該類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時,便需要發揮一般人格權的補充功能,彌補法律對之保護的不足。

人格權(二)人格權的保護及其特點

基於人格權自身的某些特性,人格權的保護也呈現出一些不同於其他權利保護的特殊之處。具體而言,有以下幾點:
第一,人格權保護與人格權內容上的同一性。人格權保護的這一特點源於人格權本身所具有的防禦性特徵。所謂防禦性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人格權的內容不表現為積極的利用和處分,而表現為一種消極的保有和維護,只有在受到外來侵害時才表現出來。
第二,人格權保護方法上的特殊性。對財產權的救濟通常採用損害賠償的保護方法即為已足,但對於人格權來説,損害賠償並不能夠對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提供完全的救濟。這正是人格權和財產權受侵害的區別之所在。
第三,人格權保護的開放性。人類社會歷史,特別是近現代歷史表明,隨着人類社會的發展和法治國家的逐漸成熟,人們對人格利益的理解也越來越豐富。人格權實際上是與人類社會文明發展進程相適應,並與一定文化傳統密切相關的法律概念,是文明程度、文化傳統、倫理道德和價值取向的法律表述,是一個永遠開放、不能窮盡的觀念和價值範疇。人格權的這種開放性特點決定了人格權制度的構建在體系上必須保持開放。

人格權(三)侵害人格權的責任概述

在侵害人格權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如下各種民事責任形式:
1、停止侵害,即在正面臨即將發生的損害的情況下,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
2、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或存在着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財產的可能時,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已經形成的危險;排除妨害既可能是對已經構成的妨害進行排除,也可能是在發生了妨害行為以後,為防止妨害行為繼續擴散而予以排除。
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侵害了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人格權,而應承擔的在影響所及範圍內消除不良後果的一種責任形式;恢復名譽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侵害了自然人或法人的名譽,而應在影響所及的範圍內將受害人的名譽恢復至未受侵害時的狀態;賠禮道歉,是指加害人向受害人公開認錯、表達歉意。
4、精神損害賠償,是對侵害人格權提供救濟的特有方法。根據《民法典》第996條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該條規定,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無論當事人選擇何種請求權作為基礎進行起訴,都能夠對精神損害賠償進行主張。
5、財產損害賠償,即侵害人格權而產生財產損害以後,行為人負有賠償財產損害的義務。上述各種侵權民事責任方式都是為保護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而採取的措施,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另外,在認定侵害人格權的責任時,應當進行個案判斷,並注重利益平衡。

人格權案例分析

案例:李某與鄧某等人格權糾紛上訴案——對致丈夫喪失性能力是否侵犯其妻人格權的認定
(一)案情介紹
【裁判要旨】原告的丈夫因被告的原因喪失性功能,原告認為被告侵害了其自身權利,要求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的“嚴重後果”,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案號】一審:(2011)桂法民初字第412號 二審:(2013)郴民一終字第532號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鄧某等7人。
鄧某等7人合夥在湖南省桂陽縣青蘭鄉開辦大順有色金屬礦。2007年8月,該礦僱請李某之夫謝某到該礦做工,工種為大轉打掘進。2007年11月7日凌晨3時許,謝某下班後受鄧某等人指示乘坐礦斗車從井下返回地面,因礦斗車脱軌,謝某從礦斗車車斗裏摔出受傷。謝某的傷情診斷為永久性膀胱造瘻構成四級傷殘,結腸造瘻術後及性功能障礙均構成八級傷殘,今後需要長期換藥,定期換造瘻管、袋,每月需800至1000元。因索賠未果,謝某將鄧某等人訴至法院,經終審判決,由鄧某等7人賠償謝某醫療費、鑑定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共計211475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元)。對於後續治療費,因在時間和數額上均具有不確定性,要求謝某在該費用實際發生後再另行主張權利。2009年7月以來,謝某先後到桂陽縣人民醫院、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中南大學湘雅醫院、未陽市人民醫院、未陽市長坪衞生院治療,花醫療費57053元。謝某於2011年5月30日就後續治療費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作出(2011)桂法民初字第412號民事判決,判決鄧某等7人連帶賠償謝某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共計67965元。2011年9月26日,謝某對自己的損傷是否對性生活有影響,向湖南省湘雅司法鑑定中心提出鑑定申請。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湘雅司法鑑定中心作出湖南湘雅司鑑[2011]臨鑑字第1075號法醫學鑑定意見書,認為謝某的損傷情況對性生活有影響。2011年5月25日,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鄧某等7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二)裁判結果
湖南省桂陽縣法院一審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合法結合,在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有與對方進行性生活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李某由於丈夫受到損害,造成性功能障礙,給李某的夫妻性生活造成了傷害,生活幸福指數下降。對李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酌情支持。據實際情況判決賠償10000元。
鄧某不服李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一項,以李某不是本案賠償權利人和超過訴訟時效等理由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作為已婚婦女,與丈夫正常的性行為是其應有的權利,且該權利屬於人格權範疇。本案中鑑定機關的鑑定結論可以證實李某該權利受到侵害,李某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至於李某遭受人格權損害的嚴重程度,該權利的損害後果雖無具體量化標準,但性行為權利對已婚婦女的重要性無需證明。李某此項權利受損,應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的“嚴重後果”,李某有權獲得賠償。本案中李某的丈夫謝某受傷後,一直處於治療過程中,有法院的判決書和治療發票為證。因此,李某2011年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未超過訴訟時效。綜上,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案件評析
本案處理的重點主要在於:本案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性權利的性質、性權利與人格權之間的關係,以及性權利受到侵害後是否可以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本案並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有三個:一是必須有請求權的存在;二是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三是怠於行使權利狀態持續存在達到法定期間。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有兩個方面:一是勝訴權消滅;二是實體權利不消滅。就本案來言,關鍵是認定本案是否存在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有怠於行使權利,是過錯不行使權利的狀態。如果權利人不知其權利存在,或者雖知曉其權利存在,但無法行使其權利的,不能認定為怠於行使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一律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開始。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界定權利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呢?對於因人身受傷害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68條規定,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由此可見,傷害明顯的,起算時間是傷害之日;當時未曾發現的,起算時間是傷勢確診之日。看起來法條似乎非常明確,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當中,存在着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嚴格根據民通意見第168條之規定,自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第二種觀點認為,對訴訟時效應作擴大解釋,應為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這是因為,傷害之口或傷勢確診之日,權利人(受害人)只是明白了自己的合法權利遭受到了侵害,至於權利人(受害人)損失的具體數額還無法確定,必須要根據以後的治療、護理、休息、傷殘鑑定等諸多情況來確定,因此,對傷害之日和確診之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事發或確診當天,要作擴大解釋,即治療終結或損失能夠確定之日。
專家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有三:1.符合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立法意圖。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意圖是督促權利人(受害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權利人怠於主張權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可見,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權利人有條件行使權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療終結前,一直處於治療狀態,損失也一直處於增加狀態,向對方行使權利的具體數額也就無從確定,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故,這種情況,權利人(受害人)不是不主動行使權利,而是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2.能夠更好地保護權利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安心治療。在很多情況下,權利人(受害人)治療的期間會很長,一年、兩年、三年甚至多年,如果訴訟時效從傷害發生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那麼就會造成權利人(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害怕超過時效,不能安心治療;而且更為嚴重的是,有相當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識嚴重不足,又沒有意識或條件諮詢律師,從而造成他們的許多損失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進而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3.減少訴累,合理利用國家訴訟資源。如果訴訟時效自傷害之日或確診之日起算,那麼,在很多情況下,會是在訴訟時效期限即將屆滿前,受害人尚處於治療之中,損失尚未全部發生;權利人(受害人)為了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會不顧及今後的治療而提起訴訟,但其訴訟請求只能是已經發生的費用,這一次訴訟也只能審理受害人這些已經發生的損失。權利人(受害人)在這次訴訟之後再發生的費用,要在一年內再次起訴,提起第二次訴訟;對一於第二次訴訟之後發生的費用,權利人(受害人)在一年內還要提起第三次訴訟……。這樣,就會造成一次事故,需要起訴兩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況,這對於權利人(受害人)和義務人(侵權人)來説,都是極大的訴訟累贅。綜上所述,對訴訟時效應作擴大解釋,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
二、性權利屬於一項基本人權
性是人類社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人獲得快樂與幸福的重要渠道,也是人類社會繁衍的最主要方式。性權利,是指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和他人性權利正常行使的前提下,自然人為了實現個人的性利益而按照自己意願行使的性方面權利,以及排除他人妨害的資格。性權利作為“性存在”的人的權利和自由,“由人的性行為生髮的,與人的性行為相關的,關涉人的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免於侵害等各種權利的總稱。”性權利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為物質性性權利,如保持性生理載體完整與健康的權利,包含性健康權和肉體安全權;另一方面為精神性權利,包含性平等和性自由權利。
人權,是人作為人本身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就其本質來看,人權涉及人生方方面面,人生的方方面面都存在着應當享有的權利。性權利與人權的關係如何?有學者認為,性權利就是人作為性存在的人權。在專家看來,性權利是人權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權利,屬於人權的一項子類型權利。可以這樣説,人權是性權利的母權,性權利是人權的子權。從法律上看,人權應當是性權利的正當來源,性權利是人權的具體表現之一,也是人權得以實現的條件之一。
三、性權利應當屬於人格權
法律上典型的“人格”概念,來源於德國的“Personlichkeit”一詞。傳統法學形成了人格權(Personlich-keitsrecht),是指法律所認定的人格主體地位,但這種人格權仍然具有權利能力的含義。人格權具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的人格權指的是與個人的人格價值具有基本關聯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主要包括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以及隱私權;而廣義的人格權則同時還包括構成人格本質的個人的生命、身體、精神以及與個人的生活相關聯的利益等其他內容。人格權在我國憲法中體現為人格尊嚴,如我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同時,我國刑法、民法通則甚至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都對人格權的保障作了具體的規定,可以視為憲法上權利保障規範的具體化。譬如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又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同時,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條則分別規定了對公民的姓名權和肖像權的保護。
在我國民法上,人格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人格權作為一項基於人的存在而存在的權利,並且無需任何意思表示或者經過特別授權,就當然取得並受到法律保護,其本質是國家通過法律賦予的一種資格。人格權是民事主體維繫其存在、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離開了這些權利,民事主體的人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就喪失了開展民事活動、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基礎。人格權分為一般人格權和具體人格權。一般人格權,是指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概括性權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與人格平等。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與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與榮譽權。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到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性權利屬於人格權。並且,我國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對性權利是否納入到具體的人格權之中,還存在一定的爭議。在這一背景之下,在目前,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內,或許還難以評判是否將侵犯性權利的案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對與錯。但是,在專家看來,性權利的保護有賴於民事法律的保護,應當將性權利劃到人格權之中。畢竟,性行為是人自然的基本生理與心理的要求,性權利是公民人身權的組成部分。性權利是人的自然屬性,基於自然事實,與自然人之人格不可分割,可以理解為人格權。對於性權利屬於人格權,有學者給予了充分的論述,認為“性權利屬於一項具體的人格權,具有普遍性、絕對性、專屬性。同時,性權利又屬於一項特殊的具體人格權,具有有條件的可支配性。此外,性權利區別於其他具體人格權之處在於其客體是性利益。”並且,夫妻性生活基於婚姻關係之社會屬性而成為一個性利益整體,對維護正常的婚姻家庭意義重大。在美國,將這種案件稱為間接干擾婚姻關係的侵權案件,侵權人對受害人的配偶應承擔侵權責任。
性權利是否需經法律確認後方可成為一項民事權利?侵犯性權利是否屬於侵權行為呢?在專家看來,雖然在我國現有的民法通則中並沒有提出性權利這樣一個概念,但這是基於人身權益所發生的一個民事權益,應屬於人格權範圍下,應當予以保護。理由是:對於人格權應該作廣義的理解,採用概括方式確認性權利屬於人格權。同時,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財產權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且這也是符合以人為本的理念。就本案來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之規定,李某與丈夫的性生活是其正當權利,該案所發生的事實侵犯其性權利,影響其性生活,應當屬於侵權行為。
四、李某可以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和完善對保護人格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國外學者對精神損害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一種認為,精神損害是基於心理作用致使他人痛苦不安及發生精神狀況的異常;一種則認為,精神損害是基於一定行為致使他人尊嚴、威信降低。通説認為,精神損害,是指侵害人的侵權行為侵害他人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名稱的人格權利,給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嚴、信譽等造成的非財產上的損害,即受害人所受的生理或心理之痛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此可見,人民法院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以公民的人身權益遭受侵犯為前提條件,還應當嚴格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係、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並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死亡、殘疾(含精神殘疾)或者所受傷害經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鑑定為重傷或者診斷、鑑定為嚴重精神障礙的,應當認定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並且造成嚴重後果。就本案來言,李某是否可以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呢?在專家看來,對待本案侵權情形應該綜合考慮被害人的實際情況,靈活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中的“嚴重後果”。通常而言,嚴重後果具體是指肢體的傷害,比如手足殘廢、眼睛失明或是精神分裂等等情況。但是,法官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對於像丈夫失去性能力這種情況,也能夠認定為對其妻子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這樣作出判決,有利於保護婦女的性權益,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一種體現。
至於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國內外有着不同的規定。從國外看,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原則有五個:酌定原則,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酌定;比例原則,確定與有關醫療費用的一定比例而使損害獲賠的數額標準化;標準賠償原則,確定每日的賠償標準,按照標準計算賠償金數額;固定賠償原則,規定各種精神損害的固定賠償數額;限額賠償原則,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法官在最高限額以下酌定具體數額。
五、法院應對當事人性權利提供切實有效保護
性是人的本能,性權利是人的獨立人格權。性權利如何得到應有的保護的問題由此成為一個社會問題。面對這個問題,越來越多的人會把目光轉向法律,向法律討個説法。面對專家們不斷呼籲對性權利提供法律保護的同時,許多受害的當事人走向法院,希望法院能夠給他們一點保護,本案中的李某就是其中一個例子。在專家看來,這樣的案件今後會越來越多,法律已經無法迴避。然而,在目前條件下,有關性權利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進人法院後,法院並不能給予有效的法律保護,因為我國法律並沒有將性權利納入保護範圍。為此,專家呼籲,將性權利儘快納入法律保護範疇,納入到人格權保護範疇,並明確其含義,完善其規定,並將各種法律中有關性權利的內容相互銜接起來。(陳建華,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人格權相關詞條

人格權、具體人格權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