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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
(民法與商法)
鎖定
所謂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民法是商法的母法,指導和統帥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別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國;所謂民商分立,是指民法與商法屬兩個並存的獨立的部門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還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國、德國等國。
我國尚未就屬於何種體例作出明確説明,但根據我國現今要求和現代民法發展趨勢,我國採取的是民商合一體例。
民商法概念介紹
民法又包括財產法和人身法。
人身法由人格權法和親屬法組成,其中“身”是指親屬身份。人格權法規定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的法律規範。親屬法在我國是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關於婚姻家庭繼承的法律規範。
民商法相關關係
民法與商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係,同屬私法,兩者有着密切的聯繫。商法使用的一切原則也不斷為民法所吸收。眾所周知,民法是伴隨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它所調整的財產關係主要是指財產歸屬和流轉關係。人身關係是指個人非財產關係。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主要則是與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易規則,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在古羅馬時期,商品交換十分頻繁。從事交易的人們漸漸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於是,商品交換的習慣產生。進而,習慣發展為法。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護交易利益為主要內容,因而必須適應商品交換的要求。即人格之獨立,能以自身的意志從事交易,所有權之確定性和、定立契約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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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商法比較,其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兩者憑藉的社會經濟基礎有所不同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市民社會個體在生活交往過程中因為生活的需要產生的,民法伴隨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產生,伴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而商法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與依託的、商法的產生是隨着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現代商法不再是維護商人特殊利益的法律,已經變成了規範商事組織和商事活動的法律,隨着經濟的發展,商法不斷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規範市場主體、維護交易安全。
(二)兩者的價值追求目標有所不同 民法以追求其主體人格獨立與被尊重為價值目標,具有鮮明的道德性即倫理色彩。民法在對主體調整的過程中注重的是公平,注重的是對人身關係和與人身關係有關的財產歸屬的調整,更加強調人格的獨立,是立足於民事主體的個體權利,以權力為本位的私法。而商法的價值追求目標,在於使社會生產的效率能夠得到更大幅度的提高,具有極強的功利性質,即經濟學色彩,商法是以從事商事經營的商人為其主體性,這種特定的主體階層及其營利之目的就決定了它的功利性,商法更強調安全、效率,這些都與其生產目的有着直接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