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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

鎖定
廈門市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廈門市的國家行政機關。廈門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廈門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執行上級機關和市委的決議、決定,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3] 
根據2024年1月《廈門市市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廈門市共設置政府工作部門36個。 [18] 
現任廈門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黃文輝 [2] 
中文名
廈門市人民政府
外文名
Xiam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成立時間
1949年10月21日
辦公地址
廈門市思明區湖濱北路61號
性    質
國家行政機關

廈門市人民政府發展歷史

2024年1月,《廈門市市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發佈。根據方案,機構改革後,廈門市共設置政府工作部門36個。 [18] 

廈門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

廈門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廈門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
廈門市公安局(掛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辦公室牌子)
廈門市建設局
廈門市農業農村局(加掛市鄉村振興局、市水利局牌子) [18] 
廈門市商務局(掛口岸工作辦公室、會議展覽局牌子)
廈門市文化和旅遊局(掛新聞出版廣電局(版權局)、文物局牌子)
廈門市衞生健康委員會(掛疾病預防控制局牌子)
廈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掛雙擁共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廈門市外事辦公室(掛市委港澳工作辦公室、市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牌子)
廈門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掛知識產權局牌子)
廈門市國防動員辦公室(掛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18] 
廈門市住房和建設局 [18] 
廈門市數據管理局(掛行政審批管理局牌子)
廈門市信訪局

廈門市人民政府縣區政府

福建自貿試驗區廈門片區管委會
廈門火炬新區管委會
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 [4] 

廈門市人民政府現任領導

廈門市人民政府領導
姓名
職務
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市委副書記、市長
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
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副市長
市政府副市長,致公黨福建省委會副主委(兼)、廈門市委會主委
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督察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市政府副市長
市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市政府機關黨組書記
領導信息截止2024年1月 [5-17] 

廈門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18年11月2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廈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執行上級機關和市委的決議、決定,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六、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如遇到重要情況,及時向市長報告;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副市長商量決定。
八、市長外出期間,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如遇到重大事項或重要問題,主持工作的副市長要及時向市長請示報告。
九、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安排和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按分工協助副市長、秘書長聯繫協調有關工作。
十、市政府各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對市政府負責。
市政府各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職。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暢通,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合理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健全信用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理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五、更加註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建設美麗廈門。
十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優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羣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威嚴,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行政措施,發佈決定和命令。提請市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按規定組織起草,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市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法規草案,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民意,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所有法規草案、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政府法制機構要説明協調過程,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
規章、規範性文件應當定期清理。規章和重要規範性文件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符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命令,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規章或規範性文件,或由相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其中,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涉外、涉港澳台僑重要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文件發佈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和發佈規範性文件,應當嚴格依照《廈門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和《廈門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四、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財政預決算、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重大項目投資建設、社會管理重要事務、法規草案和市政府規章等重要事項,在提交市委決策、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或市政府作出決定前,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充分討論和決定。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門要恪盡職守、勇於擔當,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能夠決策的事項,要依法依規、科學高效做出決策並抓好落實;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並交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先行牽頭充分協商;涉及各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做好應急預案,並採取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瞭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六、市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要及時向市委報告。對依法應由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及時報告,主動提請討論決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協委員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主動與市政協協商。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七、市政府領導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抓督辦,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同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規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佈。政策性文件,要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籤、同步部署。
三十、凡涉及羣眾切身利益、公眾權益、需要羣眾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或各類媒體,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迴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二、實行市政府重大事項向市委報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大改革事項、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策全口徑預算草案,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按規定需要向市委彙報的重大事項,須向市委報告。
三十三、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定期向市政協通報工作,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同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協委員的聯繫,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建議案、提案,定期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和向市政協通報辦理情況。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及時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核查和及時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對於重大輿情,市政府及各部門應迅速反應、妥善處置,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佈信息。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羣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暢通信訪渠道,維護信訪秩序。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閲批重要的羣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效能建設,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需要召開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
四十、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組成,由市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法規草案、審議市政府規章草案和重要的規範性文件;
(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週召開一次。根據議題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並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參加,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列席。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蔘加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報工作情況;
(二)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討論需要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市長辦公會議視工作需要召開,也可結合市政府常務會議安排召開。
四十三、市長、副市長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長委託召開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事項;需要時,可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召開專題會議。
四十四、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市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審定。市長因其他事務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時,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市長或副市長確定。能以專題會形式或由分管副市長開會決定的,不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文件和議題一般應於會前送達出席會議的人員。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彙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市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審核把關。
四十五、市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的,應向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的,可在會前提出。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廳彙總後向市長報告。
四十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按工作分工由市長或副市長簽發;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受委託召開的專題會議,一般不發會議紀要,如確需形成專題會議紀要,報委託的市長或副市長簽發。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堅持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精簡和嚴格控制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各部門召開的有關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一般不邀請市政府領導到會講話,確有必要邀請的須報市政府辦公廳統籌把關,協調安排。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等方便、節儉的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八、各區、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省、市政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各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
各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或“意見”,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積極配合,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籤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覆;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覆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覆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覆視為無不同意見。
除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求直接報送的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四十九、各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公文處理規程分辦、處理,重大事項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報市長審批。
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做好協調工作。
五十、以市政府名義印發的公文,由市長或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其中:
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和重要的規範性文件,發佈的命令,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人事任免文件和發佈的其他重要文件,由市長簽署;涉及重大問題、重大政策的出台或調整,或涉及機構編制、人事、資金、資產及規劃、政策和管理權限等調整利益和職權關係的,由分管副市長視情況簽發或審核會稿後報市長簽發;涉及多位副市長分管範圍的重要事項,經有關副市長審核會稿後報市長簽發;報送省政府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長審核會稿後報市長簽發;屬日常工作的或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的,視情況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簽發;報送國務院各部門、省政府各部門的函件,一般事項由分管副市長簽發,重大或重要事項由分管副市長審核會稿後報市長簽發。
五十一、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涉及市政府機構編制、人事、資金、資產及規劃、政策和管理權限等調整利益和職權關係的,由分管副市長視情況簽發或審核會稿後報市長簽發;涉及多位副市長分管範圍的重要事項,經有關副市長審核會稿後報市長簽發;系市長、副市長批示辦理的,經市政府辦公廳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簽發。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
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製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推進電子公文處理工作,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凡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研究處理,並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一般不向市政府請示,也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廳轉發,更不得將未經認真研究和協商的問題上交市政府。
屬部門負責的事項,其他部門或各區政府應當直接函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廳接到各單位報送此類事項,直接轉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作退件處理,需要時可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反饋處理情況和結果。
須經市政府審批的事項,經市政府同意後,可以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發文,文中應註明“經市政府同意”。各部門對確需由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發文的事項,上報時,須提出明確要求並説明理由。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門發佈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羣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各部門收到國務院及省政府的工作部門下發的重大政策性文件,接到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重要事項,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各部門代表市政府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市政協彙報或通報的議題或事項,要按照市政府研究議定的內容進行彙報或通報。市政府未形成決定的,或者尚有爭議的內容,必須請示市政府領導形成一致意見後再彙報或通報。
五十六、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離廈出差、出訪、學習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並由市政府辦公廳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副市長與相對應的副秘書長原則上不同時離廈外出。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廈外出,應事先提出書面報告,並註明外出事由、時間、地點、聯繫方式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名單等內容,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報市長批准後出行。各區政府負責人離廈外出,經區委主要領導和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報市長批准後出行。
五十七、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國務院“約法三章”,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不能按期辦結的要主動説明原因;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並做好解釋工作。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增強黨性觀念,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四、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隨行和陪同人員,簡化接待,減輕基層負擔。
六十五、除上級機關和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以外,市政府領導一般不參加各種慶典、照相、剪綵、首發首映式等禮儀性活動;一般不為部門和下級的會議活動等題詞,因特殊需要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查研究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中央、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六十六、本規則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六十七、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6日市政府印發的《廈門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廈府〔2017〕164號)同時廢止。 [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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