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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司法局

鎖定
廈門市司法局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針 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管理全市勞動教養工作。
2020年1月2日,福建省廈門市司法局被公示為“全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先進集體”(公示期為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8日)。 [1] 
2021年11月,入選2016-2020年全國普法工作先進單位擬表彰公示名單。 [5] 
中文名
廈門市司法局
所在城市
廈門市
屬    性
政府機關
局    長
丁賢志 [6] 

廈門市司法局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擔統籌規劃立法工作的責任。負責面向社會徵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項目的建議。
(三)負責擬訂或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開展市政府規章的解釋、立法後評估工作。承辦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的審查工作。負責立法協調。
(四)負責協調各部門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中的有關爭議和問題。承擔市政府規章清理、編纂工作。負責市政府規章向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及市人大常委會報備工作。承擔市政府規範性文件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報備工作。市政府各部門及各區政府、管委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五)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辦理市政府依法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
(六)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司法所建設。指導、監督市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工作。
(七)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八)指導、管理全市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工作。
(九)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佈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管理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鑑定、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十)按照有關規定承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等工作。
(十一)負責本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執法執勤用車相關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
(十二)規劃、指導、協調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負責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協助各區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三)按有關規定承擔安全生產方面相關職責。
(十四)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中共廈門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下,承擔委員會具體工作。 [2] 

廈門市司法局主要領導

姓名 職 務
丁賢志 黨組書記、局長 [3]  [7] 
鄭智敏 二級巡視員 [7] 
唐乾 黨組成員、副局長
石德明 黨組成員、副局長
崔永貴 黨組成員、副局長
李明哲 黨組成員、副局長
戴福明 黨組成員、政治部(警務部)主任 [7] 
王 偉 黨組成員、廈門司法強制隔離戒毒所所長 [8] 

廈門市司法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息、統計、外事、政務公開、新聞和工作宣傳、安全保衞和信訪等工作。聯繫協調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工作。
(二)法治調研與督察處(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處)。開展全面依法治市理論與實踐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承辦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規劃建議的協調工作。承辦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全面依法治市有關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設法治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擬訂全市司法行政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全市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負責擬訂全面依法治市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劃,開展重大專項督察,提出督察意見、問責建議。指導、監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推動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受理全市各級各部門法治工作重要決定和方案的備案。
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各級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協調全市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組織或參與檢查重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負責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依法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為。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資格認證和證件管理。負責全市“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指導行政裁決工作。
(三)立法處。負責全市政府立法工作,承擔相應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的組織起草、審查和市政府規章解釋、具體應用問題的答覆工作。承辦司法部、省司法廳、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組織擬訂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提出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清理、修改和廢止的意見和建議。承擔市政府規章報備工作。負責市政府規章編纂工作,負責組織翻譯市政府規章外文文本。組織開展市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工作。負責市政府立法課題的指導、組織工作及經費預算的統籌、協調工作。
(四)社區矯正管理處。指導、監督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規範性文件。指導、檢查各區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幫困扶助工作。辦理社區服刑人員特赦、減刑、收監、指定管轄等刑罰執行工作。辦理市級承擔的社區矯正審批工作。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宣傳、培訓和理論研究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對外可以市司法局社區矯正管理局名義開展工作。
(五)行政複議與應訴處。負責承辦市政府依法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組織辦理以市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組織辦理市政府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組織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複議審理和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監督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辦理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案件登記、統計分析和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事項。負責組織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參與市政府重要法律事務的諮詢工作。
(六)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處。依法負責行政規範性文件監督工作。承擔市政府規範性文件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報備工作。承辦市政府各部門及各區政府、管委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承辦有關上級行政規範性文件徵求意見工作及局機關規範性文件審核工作。
(七)普法與依法治理處。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區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檢查各區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承擔統籌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法治宣傳工作。
(八)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處。負責擬訂保障人民羣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徵集法律法規制定項目建議有關工作。指導推進人民團體、羣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基層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監督市醫患糾紛調解工作。指導監督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幫教安置工作。指導市人民調解員協會工作。
(九)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負責指導和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監督、指導全市公證工作。負責全市司法鑑定管理工作。負責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員的管理工作。指導市公證協會、市司法鑑定人協會、市仲裁員協會工作,協調公證和司法鑑定行業黨建具體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管理市“12348”法律諮詢中心工作。綜合協調法律服務市場管理工作。
(十)律師工作處。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工作。擬訂我市律師工作管理的相關規範性文件。負責律師隊伍教育監督和業務監管工作。負責對律師行業的檢查、考核和行政處罰等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外國和港澳台律師事務所駐廈辦事機構工作。指導我市律師事務所在國(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指導市律師協會、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工作。協調我市律師行業黨建具體工作。
(十一)法律職業資格管理和行政審批處。貫徹執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制度,做好相關考務工作。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相關工作。負責組織法律職業人員入職前培訓規劃並監督指導實施。依法負責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人員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工作,承擔律師執業、律師事務所的相關審核、核准、備案工作。負責公證員任職申報、變更、提請免職、頒發執業證書工作,負責公證機構設立審批、重大事項變更、頒發執業證書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變更、註銷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核準、變更、註銷工作。
(十二)計財審計裝備處。指導本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負責本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執法執勤用車等相關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審計和政府採購並指導直屬單位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財政收支內部審計工作。承辦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三)人事處(警務處)。負責機關並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隊伍建設、幹部教育培訓、機構編制、人事管理以及獎懲工作。協助管理各區司法局領導幹部工作。負責律師、公證員、司法鑑定人等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有關工作。承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政治部。根據工作需要,由政治部管理人事處(警務處)。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