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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鎖定
根據《廈門市市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此次機構改革中新組建並優化職責的副廳級市政府工作部門之一。機構改革後,不再保留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和廈門市規劃委員會。
2019年3月27日,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掛牌成立。 [1] 
中文名
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隸    屬
廈門市人民政府

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主要職責

(一)根據授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履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佈。指導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制定並組織落實全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規範。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的權屬確認、轉移、登記、發證管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籍調查及測繪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
(四)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全市國土空間戰略規劃,參與編制區域性發展規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參與區域協同發展相關規劃工作。貫徹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擬訂城市交通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全市綜合交通規劃、交通空間專項規劃、軌道線網規劃、軌道線路控制規劃、軌道交通一體化銜接規劃、軌道交通綜合開發規劃等規劃。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多規合一”及“一張藍圖”編制工作以及“多規合一”管理綜合平台的建設與管理。統籌全市村莊空間佈局規劃、指導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擬訂村莊規劃有關政策與技術標準。
組織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統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海洋空間保護利用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佈局。
(五)負責城市設計管理及城市公共環境景觀規劃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審查城市設計和空間詳細規劃,制定城市設計導則。負責組織編制、審查城市風貌區規劃。負責組織審查重大、重點項目建築設計和公共景觀設計方案。負責組織城市地下空間開發與利用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街道空間資源景觀規劃管理的綜合協調和相關業務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標識系統、城市雕塑、城市傢俱、户外廣告設施、城市夜景觀、街道景觀小品等城市公共空間景觀要素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更新、城市修補相關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風貌區)保護規劃工作。負責歷史風貌建築、優秀近現代建築、紅色歷史文化資源的普查、認定和規劃管理工作。
(六)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組織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和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考核工作。組織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自然資源資產收益。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制度,承擔市政府向市人大報告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的起草工作。
(七)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和脱貧攻堅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組織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負責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和開展自然資源的價格評估和利用評價考核,落實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管理自然資源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市場。統籌協調安排全市城鄉各項建設。
(八)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政策。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承擔需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土地、海域、海島、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查、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土地房屋徵收徵用管理。
(九)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全市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實施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相關專項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點地質勘查專項。承擔全市廣義地質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調查、評價工作。對地方地質勘查資金、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管理。
(十一)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羣測羣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相關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海域、海島相關規劃和管理。負責擬訂全市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組織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組織實施海域論證、海域評估和海域界線勘定及管理,負責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電纜管道鋪設管理。配合開展國家海洋權益維護工作。
(十三)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落實有關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我市重大備選項目。按規定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職責。
(十四)負責統籌森林、濕地資源及有關自然保護區和海洋公園、地質遺蹟保護管理工作。擬訂森林資源有關中長期發展目標和年度計劃,並負責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有關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組織協調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履行。
(十五)負責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和用地審批。負責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
(十六)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擬訂測繪工作規劃、計劃和技術標準,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工程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監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測繪基準、測繪標準、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地圖管理。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七)推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工作。制定並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劃。組織擬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負責推動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研究及技術進步,推進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信息化建設,推進高新技術在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的應用。
(十八)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國土空間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和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負責測繪行業和測繪資質資格管理。負責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監督管理。
(十九)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對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對土地開發、利用、整理、保護和開發復墾規劃、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全市土地房屋徵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閒置土地的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對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的監督檢查。負責涉嫌違法建設對規劃實施影響程度的技術認定工作,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涉嫌違法建設進行查處。組織查處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領域重大違法案件。
(二十)負責本系統、本領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二十一)按規定承擔安全生產方面的相關職責。
(二十二)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三)職能轉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關於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職責分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勘界定標、管控政策。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後的相關監管工作。
2.關於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職責分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制定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統一管理自然資源調查相關工作,做好國土、礦產、森林、濕地等自然資源的調查和監測工作,統一發布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結果。市水利局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區級林業主管部門按權限組織開展轄區內有關森林、濕地動態監測與評價,實施轄區全國森林資源連續清查工作,組織開展轄區內以森林經營和保護為目的的林業專業調查,組織實施轄區內的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和森林資源作業設計調查。
3.關於礦井關閉監管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生產開發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佈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越批准範圍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我市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4.關於我市毗鄰海域採砂用海管理職責分工。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海域採砂用海的監督管理。海事管理部門負責海域採砂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海域採砂用海的治安管理。港口、航道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開展海域採砂用海的監督管理。
5.關於野生動植物保護職責分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有關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工作,負責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市政園林局負責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區內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及有關古樹名木保護工作,並負責風景名勝區內有關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市海洋發展局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其他野生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有關野生動植物保護執法監管職責。
6.關於野生中藥材管理職責分工。市衞生健康委員會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野生中藥材資源保護,負責開展野生中藥材資源的動態監測和定期普查,組織開展野生中藥材的保護、繁育及相關研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市政園林局、市海洋發展局等部門依法按權限履行職責,做好野生中藥材資源保護工作。 [2] 

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信息、效能、綜治、政務公開、安全生產和安全保衞等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後勤保障工作。負責規劃成果的公示和展示管理。負責有關罰沒物資等國有資產的保管。
(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與確權登記處(市不動產登記局)。負責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指導開展土地、森林、濕地、水、海域海島等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海域海島、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統一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佈、共享和利用監督。負責擬訂並組織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和成果應用的制度規範。負責擬訂解決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屬問題的政策意見。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及登記資料整理和社會查詢服務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指導監督不動產權籍調查及測繪工作。承擔市地籍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綜合處。負責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項目年度計劃並監督檢查,組織編制規劃年度報告。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組織、協調綜合性政策研究。負責上級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辦。協調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負責系統新聞宣傳、學術交流、技術培訓和對外交流合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綜合統計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輔助決策系統管理和維護。承擔市土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政策法規處。負責起草全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部門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組織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修訂、清理、彙編工作。擬訂機關依法行政工作的階段性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參與涉及自然資源管理的行政、民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協調工作。組織對涉及自然資源管理重大疑難事項進行政策法律論證、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組織辦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統籌協調本系統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五)科技測繪與信息化處。負責測繪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測繪活動、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按權限負責測繪資質審批和測繪執業資格管理註冊,監督管理測繪作業證件核發。擬訂基礎測繪、工程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管理大地測量控制系統,組織衞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承擔衞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管理。負責測繪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管理測量標誌移動和佔用的審批工作,監督實施測繪成果匯交,依法承擔涉密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的審批工作。負責地圖管理,承擔地圖編制管理和地圖審核工作,監督互聯網地圖服務,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擬訂全市基礎測繪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建立、整合和管理全市各類自然資源和規劃成果數據庫。負責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服務。負責全市遙感影像資料集中採購和共享管理。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工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組織全市基礎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和空間規劃體系信息化建設。負責組織全市“多規合一”管理綜合平台和城市三維仿真信息平台的建設。負責科技管理工作,負責協調保障本系統信息系統的安全和運行維護管理。負責協調與國家、省、市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負責檔案管理工作。
(六)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處。組織開展資源環境承載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擬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政策及技術規程。建立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參與區域協同發展相關規劃工作。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全市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海洋空間保護開發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多規合一”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工作。
(七)詳細規劃處。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和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其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一張藍圖”並制定“一張藍圖”的維護入庫管理辦法。負責統籌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其他規劃成果“一張藍圖”的動態跟蹤維護入庫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城鄉建設方面控制性詳細規劃層面的相關規劃政策和技術標準。統籌指導村莊規劃。負責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工作。配合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八)市政交通處。負責組織國土空間市政、交通專項規劃的編制、審查及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城市交通發展戰略,編制全市綜合交通規劃、交通空間專項規劃、軌道線網規劃、軌道線路控制規劃、軌道交通一體化銜接規劃,配合市政、交通等主管部門編制市政、交通行業專項規劃和建設規劃。配合各層面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中涉及市政、交通專項內容的審查。負責市政管線一張圖的編制及維護入庫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國土空間市政、交通的工程規劃管理相關技術標準、技術規範的擬訂和相關政策研究。參與國土空間市政、交通規劃編制技術提升的研究工作。負責全市重大市政、交通工程的規劃統籌協調,協助做好項目實施的規劃服務,參與區域、跨界的市政、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協調工作,指導片區及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國土空間交通規劃的基礎數據及模型建設,並組織編制城市交通年度發展報告。
(九)城市與建築設計處(生態修復處)。負責城市設計體系的建立和城市設計管理制度的建設,統籌協調城市建築空間佈局、城市景觀風貌的塑造。負責組織城市設計、空間詳細規劃和重點地區公共景觀規劃的編制、審查和管理。負責組織擬訂城市設計、建築工程等方面的規劃政策、技術標準與導則。負責組織審查重點、重大項目的建築設計方案,組織市級重大建設項目的建築設計方案徵集工作。負責組織地下空間資源開發與利用的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擬訂地下空間規劃標準與技術準則。負責組織建立城市空間格局與形態三維建模工作。負責街道空間資源景觀規劃管理的綜合協調和相關業務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標識系統、城市雕塑、城市傢俱、户外廣告設施、城市夜景觀、街道景觀小品等城市公共空間景觀要素的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市建築景觀藝術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負責組織編制全市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和歷史風貌區的保護規劃,負責城市更新相關規劃政策、技術規定及有關規劃制度的建設。負責組織“三舊”片區更新改造及城市修補規劃編制、審查和管理。負責組織歷史風貌建築的普查、認定和保護利用的規劃管理工作。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統籌協調全市山、水、林、田、湖等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以及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等工作,指導有關生態修復工程的實施。配合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十)海域與海島管理處。負責組織實施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政策與技術規範。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海岸帶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年度用海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承擔海洋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的修復。負責廈門珍稀海洋物種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海洋公園的管理工作。承擔海域勘界和無居民海島名稱及其標誌設置,負責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電纜管道鋪設管理。按授權開展無居民海島使用的審核報批。組織開展海域使用論證評審,承擔用海預審、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招拍掛工作。負責海域使用金計徵和海域使用金減免初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的海洋權益爭議調解,根據授權開展相關海洋權益維護工作。
(十一)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與開發利用處。負責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制度。統籌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保護、使用規劃。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核算及考核評價監督。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指導監督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等相關工作。承擔市政府向市人大報告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起草工作。
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和脱貧攻堅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政策和標準。指導自然資源集約利用工作。擬訂並實施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監管平台,按權限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監測、調控和監管。負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和監測,負責編制和定期更新城鎮土地基準地價,指導開展地價動態監測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
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年度實施計劃。負責組織協調項目生成空間實施規劃。負責統籌管理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及地塊出讓後規劃條件的變更管理。負責協調全市重大、重點建設項目選址論證。負責編制各類建設用地計劃和各類用地定額指標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年度土地出讓的供地計劃和收儲計劃。
負責指導分局辦理建設用地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指導分局辦理項目用地的劃撥、出讓、轉讓、變更、租賃等工作(含臨時用地等相關工作),以及儲備用地管理、集體土地使用和企業改制涉及土地資產處置等相關業務。負責指導土地儲備工作。負責指導各分局辦理土地出讓金、配套費、土地使用費等有關土地費用的計收工作。
(十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與耕地保護處。負責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制度規範、技術標準等政策。組織落實耕地、林地、濕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編制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用林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上級自然資源部門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的初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查、審核、報批工作。
落實耕地保護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政策,組織編制土地整治規劃等耕地保護規劃。開展耕地保護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負責耕地質量等別監測評價。參與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佔用、補劃,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負責組織耕地破壞程度的鑑定工作。承擔耕地的佔補平衡管理工作,指導各區開展土地整治補充耕地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指導監督臨時用地復墾。擬訂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的實施細則,指導監督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
(十三)土地房屋徵收管理處。負責宣傳土地房屋徵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負責對全市土地房屋徵收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擬訂全市重點項目土地房屋徵收年度計劃。負責擬訂全市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相關政策建議,並依法定程序報請批准。負責對各區確定的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備案。受市政府委託依法發佈集體土地徵收預告,負責擬訂集體土地徵收公告並報市政府批准實施。依法審核市級財政投融資項目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包乾費用。負責拆遷安置房指標的審核工作。負責對土地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申請備案證書的材料進行初審。負責對土地房屋徵收事務機構和實施單位的業務指導、從業人員培訓。依法受理土地房屋徵收工作的投訴。承擔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糾紛裁決的具體工作,調解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爭議。按權限受理房屋拆遷許可證項目裁決申請。按權限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項目的國有土地、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延期申請。承擔市土地房屋徵收協調領導小組、市土地房屋徵收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地質礦產管理處。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和管理市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以及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組織實施管理基礎地質、海洋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等廣義地質的調查、評價工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政策、規劃。負責編制礦產資源相關專項規劃。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組織開展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佈及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組織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指導監督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承擔礦山地質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協同開展地質遺蹟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工作。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負責擬訂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標準。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工作,配合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實施較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地質災害點搬遷工程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監督管理地質災害防治資質。負責市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森林資源與保護區管理處。負責組織編制林地、濕地保護規劃,組織指導森林資源、濕地資源保護工作。組織指導生態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保護工作。協同負責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金政策的擬訂和監督實施,指導森林綜合保險工作。負責市級森林、有關濕地生態修復工作,落實有關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全市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履行工作。負責林地徵用、佔用的市級審批及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林木採伐許可證和木材運輸證的管理。負責林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森林資源依法轉讓和有償使用的管理。負責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工作。承擔市濕地保護修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監督管理有關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依法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有關審批。按規定開展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福州辦事處廈門檢查站有關工作。承擔市打擊瀕危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及海洋公園、地質遺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陸域自然保護區有關的審批事項。統籌指導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及海洋公園、地質遺蹟的建立和管理。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區及海洋公園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六)建設用地與建設工程監督管理處。負責擬訂建設用地與建設工程監督管理的相關政策。組織分局開展建設項目開竣工延遲、閒置土地等處置工作。組織開展建設用地使用期滿收回工作。監督檢查建設用地開發使用動態監測情況。組織實施竣工土地複核驗收及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組織監督檢查國土空間規劃執行情況。對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請認定的轄區內建設工程涉嫌違法建設行為組織開展技術認定工作。負責全市有關建設用地與建設工程監督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查。負責擬訂土地收益金政策,組織開展土地收益金徵收工作。負責建立建設用地與建設工程信用管理體系。
(十七)執法監察處。監督檢查自然資源、規劃和測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按權限查處擾亂自然資源市場秩序和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指導、監督系統行政執法工作,對重大案件公開通報和掛牌督辦,開展執法案件卷宗質量評查,指導、檢查全市土地動態巡查工作。監督、檢查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配合土地變更調查,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衞片執法檢查。對全市各類自然資源與測繪違法案件進行統計及分析。負責執法證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八)審批管理處。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有關行政審批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組織推動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統籌協調審批制度、技術標準、規範的擬訂和規範化管理工作。研究分析、綜合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審批工作中相關重大技術問題。負責統籌指導各分局行政審批業務工作。負責審批業務相關事項的組織協調。協調組織跨區域的審批工作。協調涉及多部門辦理的審批事項。統籌協調各分局政務服務工作。負責權責清單梳理和審批事項辦事指南制定及更新工作。負責本系統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監督實施。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多規合一”管理綜合平台的管理。承擔市“多規合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資金管理與審計處。負責自然資源專項收入的收繳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各項行政性、事業性、經營性收費的監督、管理。負責系統年度經費預、決算工作。指導、檢查和監督各分局和事業單位等會計核算、資金使用與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國土、地質礦產、海域海島等自然資源調查、測繪的年度經費預算和專項經費預算。負責對所屬單位預算經費支出的內部審計。負責管理機關行政經費和專項資金。
(二十)組織人事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幹部人事、外事、統戰、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指導所屬單位的工資福利、職稱評定等其他組織人事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分局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自然資源和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轄區土地調查和土地統計。按權限負責轄區內土地、海域及其房屋、林木等附着物等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的權屬確認、轉移、登記、發證管理工作。配合做好轄區內測繪管理工作。
(三)參與各類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轄區內“多規合一”項目策劃生成等具體工作,組織編制項目生成空間實施規劃。配合開展轄區內重大、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相關工作。負責出具土地出讓規劃條件及審查。受理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核報批,負責轄區內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負責受理、承辦、審批、報批轄區內項目用地的劃撥、出讓、轉讓、變更、租賃等工作(含臨時用地等相關工作),以及儲備用地管理、集體土地使用和企業改制涉及土地資產處置等相關業務。
(四)負責組織轄區內村莊規劃的技術審查工作。承辦個人建設用地的管理工作。按權限指導監督檢查轄區內農村村民住宅規劃許可和城市規劃區內私人危住房翻改建規劃審批工作。
(五)做好轄區內土地資源、資產的保護與管理,計收土地出讓金、配套費、土地使用費、土地收益金和土地資產的其他收益。負責轄區內耕地、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負責開展轄區內建設用地開發使用的動態監測工作及建設用地使用期滿收回工作。
(六)負責轄區內地質礦產資源綜合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土地徵收工作。配合開展轄區海域與無居民海島的保護利用管理。
(七)組織實施轄區內建設項目竣工土地複核驗收及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負責轄區內自然資源管理相關執法監察工作,監督檢查轄區內國土空間規劃執行情況。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請認定的轄區內建設工程涉嫌違法建設行為開展技術認定工作。
(八)承辦有關信訪工作。承辦市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2] 

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派出機構

同安分局
集美分局
海滄分局
翔安分局
直屬分局 [3] 

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直屬單位

一、土地發展中心(土地開發總公司、土地房屋徵收事務中心)
二、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廈門規劃展覽館)
三、不動產登記中心
四、交通研究中心
五、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中心(濕地保護中心)
六、規劃數字技術研究中心
七、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屬檔案中心(森林資源站)
八、大嶼島白鷺自然保護區事務中心(中華白海豚文昌魚自然保護區事務中心)
九、思明自然資源所
十、湖裏自然資源所
十一、集美第一自然資源所
十二、集美第二自然資源所
十三、海滄自然資源所
十四、同安第一自然資源所
十五、同安第二自然資源所 [4] 
十六、翔安第一自然資源所
十七、翔安第二自然資源所

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現任領導

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柯玉宗 [5]  [7] 
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局長:莊源源 [8] 

廈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被評為2021年度自然資源報刊讀報用刊工作先進單位。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