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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

鎖定
野生動物保護指的是保護野生動物。法律所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護組織主要的任務為保護野生動物。野生動物的保護工作主要側重有兩方面:一種是種羣保護[1] (如成立野生動物保護區等);一種是野生動物福利問題。國內外的主要野生動物保護組織有:世界動物保護協會 (World Animal Protection)、國際野生生物保護學會(Wildlife Conservation Society)野生動物救援(Wildaid)
中文名
野生動物保護
外文名
protection of wildlife [2] 
環    境
大自然的環境
對    象
未被馴化的動物
釋    義
保護野生動物
類    別
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等
發佈時間
1988年11月8日

野生動物保護概念

野生動物是指在大自然的環境下生長且未被馴化的動物。

野生動物保護保護意義

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40張)
野生動物是大自然的產物,自然界是由許多複雜的生態系統構成的。有一種植物消失了,以這種植物為食的昆蟲就會消失。某種昆蟲沒有了,捕食這種昆蟲的鳥類將會餓死;鳥類的死亡又會對其他動物產生影響。這也是食物鏈造成的。所以,大規模野生動物毀滅會引起一系列連鎖反應,產生嚴重後果。

野生動物保護瀕危野生動物

國寶 大熊貓
國寶 大熊貓(40張)
瀕危野生動物是指在其整個分佈區或分佈區的主要部分中處於有滅絕危險的野生動物;這些野生動物物種的種羣已經減少到勉強可以繁殖後代的地步,其地理分佈狹窄,僅僅存在於典型地方或出現在有限的、脆弱的環境中。如果不利於其生長和繁殖的因素繼續存在或發生,便會很快滅絕。按照世界公認的標準,一個物種的數量少到以百計算時,即為瀕危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護政策解讀

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修正)

野生動物保護有關內容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九條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佈。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佈,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十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由於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野生動物保護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的實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上一級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海關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海關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野生動物保護附則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動物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野生動物保護保護措施

國家林業局召開“強化野生動物保護執法電視電話會議”,緊急部署各地迅速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執法行動,要求當前要從五個方面入手,切實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執法工作。該局副局長張建龍此間要求,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迅速採取行動,加大野生動物保護執法力度,形成高壓態勢,全面遏制並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勢頭。此間會議要求從五方面強化野生動物保護執法: [1] 
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各地迅速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執法行動,形成強大聲勢,打擊亂捕濫獵濫食野生動物和走私、非法經營野生動物產品的違法犯罪活動。 [1] 
二要切實強化野生動物分佈區的野外巡護和看守。要在野生動物分佈的山頭、地塊、湖區,組織力量加強巡護和看守,嚴厲打擊亂捕濫獵野生動物行為,依法制止和懲處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損毀野生動物棲息地、干擾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的行為,並收繳或清除獸夾、獸套等非法獵捕工具。 [1] 
三要全面檢查野生動物經營利用場所,清理整頓非法經營利用行為。尤其是對餐館飯店、花鳥市場、藥用野生動物原材料集散地和其他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較集中的場所,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經營利用非法獵捕或走私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進行清理整頓,並依法懲處。 [1] 
四要加強林業部門與海關、邊防、運輸等部門的協調行動,綜合整治,嚴查走私、非法運輸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 [1] 
五要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教育,更廣泛地爭取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倡導保護新理念,提高廣大人民羣眾的保護意識。發動人民羣眾關注、支持保護執法行動,形成羣防羣治的良好局面。 [1] 

野生動物保護高校專業

野生動物保護專業概況

野生動物保護(代碼:510205)屬於農林牧漁大類,林業技術類。
野生動物保護專業主要學習森林資源經營管理、森林生態學、森林環境學、生物技術、動物學、野生動物組織解剖學、生物化學、動物遺傳育種等基本知識,並受到相關實踐方面的專業訓練。

野生動物保護培養目標

該專業主要培養具有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自然保護區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專業知識,學成後能在與野生動物和自然保護區相關的行業從事生產管理等工作的高級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

野生動物保護知識技能

通過學習,將具備了以下幾方面的能力:
1.掌握生物學、畜牧學學科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
2.掌握野生動物無線電遙測技術、野生動物種羣數量及自然保護區資源調查
3.具有野生動物繁育、保護、利用、疾病防治、檢疫,動植物資源調查、監測及經營管理的初步能力;
4.熟悉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利用及森林資源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5.瞭解國內外野生動物學科、保護生物學學科的理論前沿、應用前景及發展動態。

野生動物保護主要課程

動物學、動物生態學、動物行為學、野生動物管理、自然保護管理、保護生物學、野生動物繁殖、野生動物飼養、野生動物疾病防治、野生動物保護、繁殖綜合訓練、畢業實習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