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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鎖定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主管全省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以及測繪行業管理的省政府組成部門。內設15個職能處室和離退休幹部處、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室。
中文名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屬    性
政府機構
地    區
山東省
職    責
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宣傳教育
職能處室
內設15個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省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全省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省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全省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政策和技術規程、規範、辦法並組織實施;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市、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全省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各地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土地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省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省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省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基礎測繪規劃,擬訂全省測繪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基礎測繪、省界線測繪、省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省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全省測繪標誌的保護工作,擬訂測繪成果匯交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四)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應用等測繪活動,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審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涉外測繪監管工作;組織查處全省重大測繪違法案件;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並根據授權公佈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市場,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管理並核准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五)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制定全省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七)負責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管理設區的市國土資源部門的領導班子及相應職級的人員。
(十八)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機構設置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職能處室

協助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信息、信訪、保密、保衞、督辦、有關綜合性材料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等工作。
政策法規處
研究擬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政策、法規和規章;組織協調廳內有關立法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辦有關行政複議事宜;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綜合性政策調研和擬定工作。
規劃處
組織研究全省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全省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測繪工作規劃;擬定全省土地供應政策;指導和審核市、縣(市、區)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財務處
承擔國家和省財政撥給的遇、測繪事業費及其他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對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監督管理;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負責廳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管理直屬單位國有資產。
擬定耕地特殊保護、鼓勵耕地開發、農地保護、土地整治、農田轉用、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和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承辦省政府和報國務院批准的農地轉用、徵地和土地開發的審查、報批工作;監督實施佔用耕地補償制度
地籍管理處
貫徹實施國家有關地籍管理辦法;擬定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擬定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和權屬管理辦法,承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和土地登記、發證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處(掛集體土地管理處牌子)
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市場土地資源管理的法規、規章;擬定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土地和地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指導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定土地使用權價格。
徵地管理處
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報批、公告、核查工作;負責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用地前期工作;擬定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以及被徵地農民安置政策。
礦產開發管理處
依法進行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依法調處有關採礦爭議、糾紛;審核採礦權評估機構資格和中型以下采礦權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負責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系統的建設;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全省佔用、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核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及政策研究;參與審核開辦礦山立項報告;審核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地質環境處
貫徹實施國家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和實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與塌陷等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地質遺蹟保護區,組織保護地質遺蹟和地質災害防治。
地質勘查處
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進行勘查審批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審核對外合作勘查、開採區塊;依法調處重大地質查爭議、糾紛;審查監督礦權評估機構資格,組織確認探礦權評估結果。
基礎測繪處 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省測繪工作發展規劃、計劃;組織實施全省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管理全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省測量控制系統和測繪標準化工作;負責全省測繪航空攝影、遙感測繪的協調、管理工作。
測繪行業管理處 擬定測繪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測繪資質、資格管理;依法審核對外提供的測繪成果;負責涉外測繪監管工作;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匯交和測繪任務登記;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和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負責全省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指導保護全省測量標誌
執法監察局
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擬定土地、礦產、測繪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規定,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
科技與外事處
擬定國土資源、測繪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規劃、計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應用工作;負責全省土地、礦產、測繪對外合作交流;協調、處理有關涉外事宜。
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室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紀檢工作,抓好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研究制定本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意見和辦法。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事業單位

· 機關服務中心
· 山東地質環境總站
· 地科院
· 地質博物館
· 資料檔案館
· 規劃院
· 整理中心
· 地圖出版社
· 遙感中心
· 執法總隊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臨時機構

· 土地市場整頓辦
· 礦業秩序整規辦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學會

· 山東測繪學會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領導介紹

李琥—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廳長; [2] 
王桂鵬:巡視員
分管財務審計處、礦產開發管理處、離退休幹部處、省地質博物館。 [3] 
王少瑾: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4] 
宋守軍:副廳長
分管政策法規處、科技與國際合作處、地籍與不動產登記管理處、省土地調查規劃院、省地質科學研究院。 [5] 
劉 魯:黨組成員、副廳長
分管辦公室、規劃處、徵地管理處、地質勘查與資源儲量處(礦產勘查辦公室)、廳機關服務中心、省國土資源培訓中心、省國土資源資料檔案館、省地質調查院。 [6] 
李樹民 黨組成員、副廳長
分管綜合調控處、資源利用監測處、土地利用管理處、省國土資源信息中心、省土地儲備中心。 [7] 
李傳謙 黨組成員、省紀委駐廳紀檢組組長
主持省紀委駐廳紀檢組工作。 [8] 
李克強 副巡視員
分管耕地保護處、地質環境處(省地質災害應急管理辦公室)、省土地綜合整治服務中心、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 [9] 
趙培金 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局長
分管國土測繪處、測繪行業管理處、省國土測繪院、省遙感技術應用中心、省地圖院。  [10] 
王光信主持執法監察局(信訪工作辦公室)工作。 [11] 
黃興友 省國土測繪院院長,主持省國土測繪院工作。 [12] 
劉相玉 省土地儲備中心主任 ,主持省土地儲備中心工作。 [13] 
李峯 省土地綜合整治服務中心主任,主持省土地綜合整治服務中心工作。 [14]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地理位置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政策落實

關於認真落實《土地復墾條例》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全面做好我省土地復墾工作的通知
為認真落實國務院《土地復墾條例》(以下簡稱復墾條例)和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紮實做好我省土地復墾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認識,認真宣傳貫徹復墾條例和實施辦法
做好土地復墾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土地可持續利用的重要舉措。長期以來,我省在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土地、礦產資源開發支持了國民經濟穩定快速發展,同時也留下大量廢棄地、塌陷地未得到及時復墾利用,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加劇了人地矛盾,影響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各市、縣務必高度認識土地復墾工作的重大意義,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納入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專門機構,指定專人負責,並與發展改革、財政、環保、農林水等部門協同配合,齊抓共管,強化監管力度,全面做好本地土地復墾工作。
要加大學習和宣傳工作的力度,形成全社會注重耕地保護、注重土地復墾的輿論監督氛圍。利用各種新聞媒體搞好復墾條例和實施辦法的宣傳,樹立節約土地光榮、浪費土地可恥的社會道德意識,樹立“誰破壞、誰復墾”的社會責任意識,向社會及土地復墾責任人廣泛宣傳、講解,督促生產建設活動中毀損土地的責任人及時落實復墾責任,並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各地要充分利用國土資源部網上培訓系統和省廳國土資源大講堂等,認真組織好復墾條例和實施辦法的學習,全面把握精神實質,在具體工作中抓好貫徹落實。
二、認真履行職責,全面落實土地復墾任務
各級國土資源局要認真履行職責,全面加強監督管理。要根據國土資源部和省廳統一要求,全面摸清本地區生產建設損毀土地、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基本情況,做好土地復墾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積極推進土地復墾工作。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獲得榮譽

2015年2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四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1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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