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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用

鎖定
土地徵用簡稱“徵地”。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收取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土地並依法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在一定意義上講,徵用就是強制購買。中國徵用土地的涵義是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依法強制、有償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特徵是:徵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實際行使徵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徵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徵用土地是國家建設的需要;徵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徵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徵用土地必須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必須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必須嚴守徵地審批權限,必須給予被徵地農民以法定的經濟補償。 [1] 
中文名
土地徵用
目    的
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特    徵
強制性
要    求
應當按規定的程序進行

目錄

土地徵用簡介

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的區別主要是:行政徵收取得的是財產所有權,而行政徵用取得的是財產使用權。
土地徵用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關係上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土地徵用法律關係主體雙方是特定的,徵用方只能是國家,被徵用方只能是所徵土地的所有者,即農民集體;2、徵用土地具有強制性;3、徵用土地具有補償性;4、徵用土地將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土地所有權仍然屬於農民集體,徵用條件結束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
土地徵用的定義、特徵和程序:
土地徵用亦稱“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興建廠礦、鐵路、公路、港口、水利、國防工程等建設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家使用的一項措施”。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徵收土地時,由用地單位向被徵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從此,被徵用者即喪失了土地所有權,被徵收土地屬國家所有,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
土地徵收的主要特徵是:(1)具有強制性。(2)土地徵收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集體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3)徵用土地時用地單位必須按規定向被徵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應當按規定的程序進行。一般來説,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時,用地單位必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具體程序是:申請選址、協商徵地及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積以及劃撥土地等四個步驟。

土地徵用程序

□擬定徵用土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由擬徵用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其中徵用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計劃和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情況擬定,城市建設用地區外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按建設項目實施徵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或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申請擬定。徵用土地方案,包括徵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徵用土地的範圍、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的種類及數量,徵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置途徑,原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情況等。
□審查報批。徵用土地方案擬定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准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徵用農用地,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屬國務院的,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時批准徵用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徵用批准權屬於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徵用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屬於省級人民政府,而徵用土地審批權屬於國務院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後報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
□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徵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土地徵用原則

國家集體土地徵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
3、妥善安置被徵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土地徵用補償

中國徵收集體土地的補償範圍和標準包括:
1、土地補償費。 2、 安置補償費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助費。
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徵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使用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後,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轉變為國家所有。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沒有區分土地徵用和土地徵收,統稱“徵用”。從實際內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規定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用”為國有土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徵收(有待查實);又規定了臨時用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徵用。為了理順市場經濟條件下因徵收、徵用而發生的不同的財產關係,2004年國家立法機關對《憲法》作了修正,緊接着又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改,除個別條文外,《土地管理法》中的“徵用”全部修改為“徵收”。即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參考資料
  • 1.    陸雄文.管理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