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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

鎖定
信訪,是指公民個人或羣體以書信、電子郵件、走訪、電話、傳真、短信等多種參與形式與國家的政黨政府、社團、人大、司法、政協、社區、企事業單位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人員接觸,以反映情況,表達自身意見,請求解決問題,有關信訪工作機構或人員採用一定的方式進行處理的一種制度。 [1] 
中文名
信訪
拼    音
xìn fǎng
基本解釋
羣眾通過信、郵件、走訪反映問題
引證解釋
指羣眾來信來訪的簡稱

信訪基本含義

信訪定義

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條定義 [4]  :信訪工作是黨的羣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瞭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接受羣眾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 [4] 

信訪工作原則

依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五條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4]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信訪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確保正確政治方向。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的羣眾路線,傾聽羣眾呼聲,關心羣眾疾苦,千方百計為羣眾排憂解難。
(三)堅持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四)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將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依法維護羣眾權益、規範信訪秩序。
(五)堅持源頭治理化解矛盾。多措並舉、綜合施策,着力點放在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發信訪問題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信訪產生依據

中國政府的突出特點,是在大部分民眾頭上,從中央到鄉鎮共有五級黨政政府(在農村地區有時還包括一級不是政府的政府,那就是村委會、村黨支部),城市比農村少一級鄉鎮政府(直轄市再少一級──地市級),但又多一級“單位”。上下級黨政政府之間等級地位十分森嚴,各級政府都是下管一級,形成一個層層向下約束、層層向上負責的“金字塔”式的嵌套機制。這意味着,只能直接管到省、部級,即使是對比如某省某縣的拆遷政策進行糾正,也要通過該省,而該省也須通過該縣的上一級政府,即地市級黨政政府來具體處理,比如將該縣的黨委書記和縣長撤職。
這個制度邏輯,決定了上一級政府總會鼓勵民眾提起針對其下級政府的上訪,但卻不希望民眾越過自己到自己的上級政府上訪。針對下級政府的上訪使得本級政府可以行使約束下級政府的權力,所以上訪有時候會對上級政府“賦權”──賦予它管理下級政府的權力;如果民眾越過本級政府上訪,卻將使本級成為上級政府約束的對象──哪怕民眾反映的是自己的下級政府,但在上級政府看來,該為此負責的卻是本級政府。
這就形成了中國信訪制度的一大特色:容許逐級上訪,直至上訪到中央政府,但反對越級上訪。
[2] 

信訪信訪特點

然而,向上負責、下管一級的現行政府體制,也決定了位於北京的中央政府實際上並沒有處理地方事務的足夠信息和組織資源乃至精力。中央政府只能管到省部級。面對潮水一樣湧來的進京越級上訪者,中央政府實際上難以判斷哪些上訪者的控訴更真實,而信訪者也難以證明自己的問題比別人的問題更重要,需要優先解決。中央政府有時需要派工作組到當地調查,也就是直接獲得信息,但實際上中央政府不可能事事都派工作組。只能對下級黨委政府考核信訪量,從而進入惡性循環。即越是考核量,信訪量越大。
不過,對於上級政府來説,上訪者所提供的個案材料雖然無法作為直接處理個案的依據,但彙總起來,信訪材料還是可以作為發現總體情況的依據。比如,北京市1995年《信訪條例》就規定,“綜合研究信訪情況,及時向本機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提供信訪信息”是信訪工作機構的職責之一。如中央政府發現,強制拆遷已經在地方上成為一個突出問題。
倘若上訪者理解了信訪制度的這一邏輯,那麼,他就會有意識地把自己的個案問題普遍化,以期引起上級領導的重視。以此顯示問題的嚴重程度。國家信訪局局長周佔順在2003年時指出:“自1993年全國羣眾來信來訪總量出現回升以來,已經持續上升了十年。……其他地區羣眾來訪特別是羣眾集體上訪上升趨勢也很明顯。”
對於集體上訪,國務院和各省市自治區的《信訪條例》並不鼓勵。比如國務院1996年《信訪條例》規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話等形式提出;需要採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2005年新《信訪條例》也沿用了這一規定:“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各省市自治區《信訪條例》也大都沿用了集體上訪代表不超過五人的規定。
集體上訪的持續增加和日趨嚴重説明了信訪制度又一個錯位:上訪者的目的是解決個人或羣體的具體問題,而上級機關卻希望從個別的信訪中發現普遍性問題,因為上級機關是政策的制定者,制定或改變政策的依據是普遍性問題,而不是具體問題。上級機關並不是具體問題的解決者,具體問題的解決仍然要通過下級政府。現行信訪制度的設計者希望,普遍性問題能夠通過一種個別化的形式反映出來,這樣反映的時候不會對社會穩定帶來太大震動。
上訪者在明白了這一點之後,反而容易採取一些反其道而行之的策略。上訪者相信,要使自己的具體問題得到解決或者優先解決,必須要採取一定的方式使問題顯示出其普遍和嚴重的一面,而集體上訪和反覆上訪就是一種向政府和社會表明問題普遍和嚴重的有效手段。一旦一起集體上訪的個案得到優先處理,產生的示範效應往往鼓勵其他上訪者羣起仿效。這就是民間流傳的“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上訪經驗的由來。 [2] 

信訪信訪方式

信訪辦轉信

國務院1996年《信訪條例》規定了辦理信訪的總的原則是“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2005年新《信訪條例》又強調“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其中分級負責、屬地或歸口辦理就產生了一個信訪機關是以辦信為主還是以轉信為主的問題。 國家信訪局局長周佔順2003年指出,羣眾信訪問題,“80%以上是基層應該解決也可以解決的問題”。所以,“分級負責”意味着,除基層之外,上級信訪部門的主要工作就是向下轉信而不是辦信。
各省市自治區《信訪條例》都對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的具體信訪職能作出了具體規定,最完備的一個歸口管理的規定是中共中央辦公廳《信訪問題歸口分工處理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1991年〕19號通知),其中對黨紀、組織、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監察等三十五個方面的信訪職責作出了規定。
上級工作以轉信為主,這些信訪轉到基層,基層無法再轉,無口可歸,有的地方就形成一個以黨政領導為主要責任人的工作格局。
“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歸口辦理”,最終落實在地方黨政領導人身上,專門的信訪部門和信訪工作人員則負責信訪信息上下左右的轉送。正是這一點引起了“信訪部門是二郵局”、“信訪制度是典型的人治”的詬病。新《信訪條例》賦予信訪部門更多的協調、督辦權,但其以轉信為主的功能不會改變。 [2] 

信訪走訪

新《信訪條例》列舉了信訪的形式為“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並處處透出不鼓勵“走訪”,而鼓勵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狹義“信訪”的信息。但是,實際中人們一提到“上訪”,想到的卻總是千里迢迢的“走訪”,要求各級政府要“向社會公佈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尤其是要“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如果這個信息系統建立起來,人們真的就會在家裏坐在電腦前“上訪”,不用到政府門口、到北京上訪了嗎?
實際上,許多上訪者之所以選擇“走訪”,尤其是“集體走訪”、“重複走訪”,並非是他們不瞭解信訪部門的聯繫方式,也並非是他們缺乏通信手段,不會上網,其中的奧妙,無非是在政府對遊行、示威嚴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訪”尤其是“集體上訪”不過是民眾以上訪名義進行的遊行示威,一種公開施加壓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訪的“信訪”,最多隻能傳遞信息,而不能施加壓力。沒有附加壓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緊迫性只會排在附加壓力信息之後。
上訪者明白了這一點,就越發不會選擇最便捷的通訊手段。一封電子郵件是最沒有壓力的,最不耗費信訪部門和領導人的資源,但最節約資源的方式,就是最無力、最沒用的方式。其實最有用的,仍然是集體上訪、反覆上訪。可以預計,即使這套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建立起來,千千萬萬的上訪者仍然不會去使用這種方便。在信訪問題上,光提供方便是沒有用的。
新《信訪條例》對走訪過程中的潛在壓力傳遞機制進行嚴格管制,規定上訪者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不得“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第二十條),試圖以此把走訪者驅趕到設計好的狹義“信訪”的軌道內。但是,即使這樣做成功了,沒有壓力傳遞方式,如何促動各級官員重視信訪?沒有壓力傳遞方式傳達的事件嚴重程度的信息,在潮水一樣湧來的“信件”、“電子郵件”中,又如何判斷輕重緩急? [2] 

信訪視頻接訪工作

2014年5月,最高法院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遠程視頻接訪規則》,指導全國法院開展遠程視頻接訪工作。通過遠程視頻接訪,申訴信訪人員可以在申訴信訪案件的一審法院或者申訴信訪人員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接訪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表達訴求。 [3] 

信訪未來轉型

理解了現行信訪制度的制度邏輯後,我們大約可以對未來信訪制度的轉型提出以下看法。
第一,改變信訪向上負責的關鍵是信訪向人大框架轉移。信訪制度是嵌套在中國現行“向上負責、下管一級”的政府體制之中的。在這個體制沒有改變之前,信訪制度仍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對信訪的功能,不能輕易否定。改變“向上負責”的關鍵是完善以人民代表大會製為核心的人民民主制度。如果當地人大能夠監督當地政府,由上級政府來監督當地政府的必要性就降低了。所以,將信訪與人大制度結合,有利於促進信訪制度從向上負責轉變為向下負責。並據此在人大框架內進行調查、聽證,然後對政府提出監督要求。
不過,這樣做需要解決一個法律問題。中國現行信訪法律體系由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各省市自治區《信訪條例》組成。國務院《信訪條例》規定了全國各級行政機關接受信訪的職權,各省市自治區《信訪條例》除規定本轄區行政機關的信訪職權外,還涵蓋本轄區人大、法院、檢察院的信訪職權,但都是比照行政機關接受信訪的模式,由人大內部信訪部門負責,而沒有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向下負責、接受信訪的模式,只可能通過人大立法建立起來。所以,在實施新《信訪條例》的同時,應該把制定《信訪法》提上議事日程,並考慮其與《人大組織法》、《代表法》及未來的《監督法》相配套。另外,立法不應是閉門造車,信訪向人大轉型,最好在北京周圍的信訪高發區域先行試點。
第二,“涉法信訪”的增加要求進行有針對性的司法改革。在於建嶸調查的632位進京上訪的農民中,有401位在上訪之前曾就上訪的問題到法院起訴過,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佔到42.9%;認為法院不依法辦事判決敗訴的佔54.9%。嚴重地説是一種瀆職行為,對此應堅決糾正。另外,中國實行二審終審制,使得不服二審判決的當事人除申訴要求再審外,只好選擇上訪。要減少由此產生的上訪,需要把信訪制度與審級制度改革結合起來。倘若建立三審終審制,則一部分上訪將變成上訴。
第三,政府應該對新聞媒體的監督採取更加容忍的態度。除了要恢復黨報羣工部接受信訪的優良傳統外,發達的、競爭性的新聞媒體,會促使專業新聞從業人員對社會熱點現象的表現和原因做出深入全面的調查,這就減少上級政府通過羣眾信訪瞭解總體情況的需求。大量事例表明,新聞媒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壓力,有時候要比主要領導的批示在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2] 

信訪材料寫法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有規範的書面材料,有利於信訪事項的辦理,所以,信訪人要寫好向有權機關及信訪局送的信訪材料。
一、信訪材料類型
1、《信訪申訴書》,是信訪人初信初訪時提出信訪事項的信訪材料;
2、《信訪請求複查書》,是信訪人不服有權機關辦理意見,向再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查的信訪材料;
3、《信訪請求複核書》,是信訪人不服有權機關複查意見,向再上一級有權機關請求複核的信訪材料。
二、信訪材料內容
1、《信訪申訴書》提出信訪事項要符合《信訪條例》第十四、十九條
的規定,最後提出信訪要求解決的問題;
2、《信訪請求複查書》先寫明不服×年×月×日,××××單位辦理××××信訪事項的意見(註明有權機關辦理回覆文號)、然後提出複查理由,最後為信訪複查要求解決的問題。
3、《信訪請求複核書》先寫明不服×年×月×日,××××單位辦理××××信訪事項的複查意見(註明有權機關辦理回覆文號),然後提出複核理由,最後為信訪複核要求解決的問題。
三、 信訪材料首尾
三類信訪材料的台頭都要寫清楚所送交的有權機關或信訪機構的單
位名稱,如:紅花崗區建設局、遵義市信訪局等;最後寫清楚信訪人姓名(或信訪單位名稱)、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聯繫電話和信訪時間。
四、注意問題
信訪材料內容要客觀真實,語言通順、簡單清楚、內容短小。一件信訪材料只提出一個信訪事項,一件信訪材料只要求解決一個問題,一件信訪材料台頭只寫一個單位,一件信訪材料只能送交一個單位。

信訪信訪《辦法》

國家信訪局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以下皆稱《辦法》《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17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明確分級受理來訪事項,即由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本級和上一級機關受理辦理來訪事項;要求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依法按程序規範受理辦理來訪事項,向羣眾出具相關文書等;強調責任追究,明確規定對不按要求登記錄入、應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序受理辦理來訪事項、不執行來訪事項處理意見等,要提出改進工作建議、視情通報和啓動責任追究;明確相關配套要求,包括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引導、制定配套措施、明確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等。

信訪分級受理

《辦法》就來訪事項分級受理作出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二是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
三是在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中,首先收到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所謂本級機關,是對來訪事項有直接管轄權的機關。

信訪訴訪分離

依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四(五) 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 [5] 

信訪相關規定

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羣體性事件工作責任制,切實落實領導責任,懲處信訪工作違紀行為,維護信訪工作秩序,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信訪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反信訪工作紀律,是指違反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領導責任,是指有關領導人員在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羣體性事件時,承擔的與領導工作職責相關的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
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參與決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嚴重損害羣眾利益,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羣體性事件的;
(二)主要領導不及時處理重要來信、來訪或不及時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疑難複雜的信訪問題,未按有關規定落實領導專辦責任,久拖不決,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拒不辦理上級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交辦、督辦的重要信訪事項,或者編報虛假材料欺騙上級機關,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拒不執行有關職能機關提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羣體性事件的;
(三)本地區、單位或部門發生越級集體上訪或羣體性事件後,未認真落實上級機關的明確處理意見,導致矛盾激化、事態擴大或引發重複越級集體上訪,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不按有關規定落實信訪工作機構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給予處分等建議,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一)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工作作風簡單粗暴,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信訪事項應當受理、登記、轉送、交辦、答覆而未按規定辦理或逾期未結,或者應當履行督查督辦職責而未履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重大信訪突出問題和羣體性事件,應到現場處置而未到現場處置或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
第九條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羣體性事件,或者濫用警械、強制措施,或者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武器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第十條在信訪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羣體性事件的。
第十一條 有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的行為,除給予政紀處分外,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可同時建議有關機關給予組織處理。
第十二條 有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但未造成較大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可以責令作出深刻檢查或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其他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的行為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信訪相關條例

信訪工作條例
(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保持黨和政府同人民羣眾的密切聯繫,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羣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開展信訪工作。
第三條 信訪工作是黨的羣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瞭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接受羣眾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
第四條 信訪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政治責任,堅守人民情懷,堅持底線思維、法治思維,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維護羣眾合法權益,化解信訪突出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五條 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信訪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確保正確政治方向。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的羣眾路線,傾聽羣眾呼聲,關心羣眾疾苦,千方百計為羣眾排憂解難。
(三)堅持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四)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將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依法維護羣眾權益、規範信訪秩序。
(五)堅持源頭治理化解矛盾。多措並舉、綜合施策,着力點放在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發信訪問題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第六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暢通信訪渠道,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信訪事項,傾聽人民羣眾建議、意見和要求,接受人民羣眾監督,為人民羣眾服務。
第二章 信訪工作體制
第七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信訪部門推動、各方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第八條 黨中央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統一領導:
(一)強化政治引領,確立信訪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則,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二)制定信訪工作方針政策,研究部署信訪工作中事關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社會和諧穩定、羣眾權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領導建設一支對黨忠誠可靠、恪守為民之責、善做羣眾工作的高素質專業化信訪工作隊伍,為信訪工作提供組織保證。
第九條 地方黨委領導本地區信訪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執行上級黨組織關於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統籌信訪工作責任體系構建,支持和督促下級黨組織做好信訪工作。
地方黨委常委會應當定期聽取信訪工作彙報,分析形勢,部署任務,研究重大事項,解決突出問題。
第十條 各級政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本級黨委關於信訪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組織各方力量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研究解決政策性、羣體性信訪突出問題和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第十一條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負責全國信訪工作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分析全國信訪形勢,為中央決策提供參考;
(二)督促落實黨中央關於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三)研究信訪制度改革和信訪法治化建設重大問題和事項;
(四)研究部署重點工作任務,協調指導解決具有普遍性的信訪突出問題;
(五)領導組織信訪工作責任制落實、督導考核等工作;
(六)指導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工作;
(七)承擔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由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以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擔任召集人,各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參加。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國家信訪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督促檢查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
第十二條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全體會議或者工作會議。研究涉及信訪工作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應當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當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及時報送落實情況;及時將本領域重大敏感信訪問題提請聯席會議研究。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在本級黨委和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地區信訪工作的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協調處理發生在本地區的重要信訪問題,指導下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一般由黨委和政府負責同志擔任。
地方黨委和政府應當根據信訪工作形勢任務,及時調整成員單位,健全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訪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訪問題協調處理、聯合督查等工作機制,提升聯席會議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根據工作需要,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可以建立信訪工作聯席會議機制,或者明確黨政聯席會定期研究本地區信訪工作,協調處理發生在本地區的重要信訪問題。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是開展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二)協調解決重要信訪問題;
(三)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四)綜合反映信訪信息,分析研判信訪形勢,為黨委和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五)指導本級其他機關、單位和下級的信訪工作;
(六)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承擔本級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信訪工作形勢任務,明確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參照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職責,明確相應的職責。
第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應當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的信訪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受理辦理信訪事項,預防和化解政策性、羣體性信訪問題,加強對下級機關、單位信訪工作的指導。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拓寬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的制度化渠道,發揮羣團組織、社會組織和“兩代表一委員”、社會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羣眾意見和要求,引導羣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推動矛盾糾紛及時有效化解。
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黨工委和辦事處以及村(社區)“兩委”應當全面發揮職能作用,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協調處理化解發生在當地的信訪事項和矛盾糾紛,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部門建設,選優配強領導班子,配備與形勢任務相適應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訪督查專員制度,打造高素質專業化信訪幹部隊伍。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當由本級黨委或者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室)副主任〕兼任。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將信訪工作作為黨性教育內容納入教學培訓,加強幹部教育培訓。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年輕幹部和新錄用幹部到信訪工作崗位鍛鍊制度。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為信訪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採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向社會公佈網絡信訪渠道、通信地址、諮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以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佈與信訪工作有關的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各級機關、單位領導幹部應當閲辦羣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羣眾來訪、定期下訪,包案化解羣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市、縣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聯合接訪工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機關、單位聯合接待,一站式解決信訪問題。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並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如實記錄。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認真接待處理羣眾來訪,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依規依法有序推進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信訪事項錄入信訪信息系統,使網上信訪、來信、來訪、來電在網上流轉,方便信訪人查詢、評價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依照職責屬於本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決定。
(二)涉及下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
(三)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交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涉法涉訴信件,應當轉送同級政法部門依法處理;對走訪反映涉訴問題的信訪人,應當釋法明理,引導其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問題。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轉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對屬於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對屬於本系統下級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並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對不屬於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範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對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能夠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本系統上級機關、單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於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不屬於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範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並詳細説明理由,經轉送、交辦的信訪部門或者上級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後,交還相關材料。
政法部門處理涉及訴訟權利救濟事項、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事項的告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機關、單位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決定受理機關;受理有爭議且沒有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的,由共同的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處理。
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機關、單位分立、合併、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單位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黨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單位受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單位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及時報告本級黨委和政府,通報相關主管部門和本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接到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向上一級信訪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國家信訪局。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時就地解決羣眾合法合理訴求,維護正常信訪秩序。
第二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有關政法部門依法處理。
各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九條 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採納或者部分採納,並予以回覆。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健全人民建議徵集制度,對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動聽取羣眾的建議意見。
第三十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告類事項,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反映幹部問題的信訪情況,重大情況向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負責同志報送。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幹部選拔任用監督的有關規定進行辦理。
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以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複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二)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三)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複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四)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五)屬於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覆。
(六)不屬於以上情形的,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並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第三十二條 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載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依據: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作出解釋説明;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執行;不予支持的,應當做好信訪人的疏導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機關、單位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範圍內,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願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
第三十四條 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第三十六條 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
複核機關、單位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複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單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堅持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多措並舉化解矛盾糾紛。
各級機關、單位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信訪人,可以告知或者幫助其向有關機關或者機構依法申請社會救助。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有關政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司法救助。
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基層黨組織和基層單位對信訪事項已經複查複核和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的相關信訪人,應當做好疏導教育、矛盾化解、幫扶救助等工作。
第五章 監督和追責
第三十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對開展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的情況組織專項督查。
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督查,就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地方和部門進行反饋,重要問題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
各級黨委和政府督查部門應當將疑難複雜信訪問題列入督查範圍。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以依規依法及時就地解決信訪問題為導向,每年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在適當範圍內通報,並作為對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對在信訪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機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履職不力、存在嚴重問題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視情節輕重,由信訪工作聯席會議進行約談、通報、掛牌督辦,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發現有關機關、單位存在違反信訪工作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對工作中發現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並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
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對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書面反饋採納情況。
第四十一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編制信訪情況年度報告,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上一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單位;
(二)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轉送、交辦、督辦情況;
(三)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建議以及被採納情況;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根據巡視巡察工作需要,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向巡視巡察機構提供被巡視巡察地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主要負責人有關信訪舉報,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具有苗頭性、傾向性的重要信訪問題,需要巡視巡察工作關注的重要信訪事項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機關、單位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
第四十三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照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照規定登記;
(二)對屬於其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
第四十五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
(三)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事項處理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關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待信訪人態度惡劣、作風粗暴,損害黨羣幹羣關係;
(二)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吃拿卡要、謀取私利;
(三)對規模性集體訪、負面輿情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
(四)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未依法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五)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六)打擊報復信訪人;
(七)其他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信訪人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