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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房學派

鎖定
官房學派(cameralism)產生於17—18世紀。當時德國有一批學者被國王選為財政金融顧問,作為國王的“智囊團”經常參加在王室私人議事室召開的會議,討論有關國家的財政金融事務。這些學者被稱為官房學者,其學派被稱為“官房學派”。又稱作重商主義的官房學派,是重商主義的一種形式,強調促進國家福利狀況,認為增加國家的貨幣財富能增強國家的經濟力量。
中文名
官房學派
外文名
cameralism
產生時間
17—18世紀
地    點
德國

官房學派發展

官房學派 官房學派
官房,在歐洲的中世紀原指國家的會計室,中世紀以後指國庫或泛指國王的財產。官房學是有關政治、經濟知識的總稱,包括財政學國民經濟學、私經濟經營學和產業行政學等科學。當時德國各大學設官房學一科,主要是培養財務行政官吏和君主的財政顧問,故名官房學派。而德國的官房學派一直被認為是重商主義在德國的變種。德國官房學派以1727年在哈雷大學和奧德大學設立官房學講座為界限,分為舊官房學派和新官房學派。16~17世紀的德國處於封建國家向近代的統一國家過渡的階段,由於各大小諸侯國和自由城市的各自割據,進行土地兼併與爭奪城市的戰爭,德國經濟遭到破壞,皇帝在政治經濟上的實權,受到極大的限制。為了加強國家對財政經濟活動的管理和控制,擴大財政收入,促進經濟發展和國家富強,官房學派以重商主義的經濟思想,闡明財政與國富有不可分割的聯繫。與英法重商主義思想有所不同,其基本思想是用政治權利謀求國家的經濟統一,增加財政收入和增加國家經濟實力。 舊官房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G·奧布里特、L·Von·薛肯道爾夫、J·J·貝切爾等人。
新官房學派主要代表人物:翟肯多福(VertludwigvonSeckendorf,1626-1692),尤斯蒂(JohannHeinrichGotelobVonJusti,1720-1771)和宋能非爾斯。 [1] 

官房學派税收思想簡介

交税 交税
綜述
官房學派的税收思想是16~18世紀流行於德國的重商主義的税收思想體系。
税法公德性原則
所謂社會公德,是指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循的基本道德,即列寧所説的“起碼的公共社會規則”.“社會公德是人類在社會生活中根據共同生活的客觀需要而形成的,為社會中每一個成員所必須遵循,如遵守公共秩序、文明禮貌、誠實守信、救死扶傷、互相尊重等。它對維繫公共生活和調整人與人之間關係具有重要作用。”
官房學派認為税收起源於社會公共需求。税法公德性原則是從社會公共需要中產生出來的,得到廣大社會成員普遍認同並上升為税法根本準則層次的原則。公德性原則全面反映了税法所調整的税收關係的本質屬性,因而它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很強的法的部門區別性。税法公德性原則反映了各個國家税法的共性,使各國税法具有一致性的一面。按照對税法公德性原則的理解,可以將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無償徵收原則、公平徵收原則、法定徵收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原則列為税法公德性原則。
保障財政收入原則
税收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額充足和完善就能保證財政收入的豐裕和穩定。為了保障財政收入充分、確實、可靠和適度,應當在税法中明確保證財政收入是税收活動過程中徵納雙方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
無償徵收原則
最早明確提出課税原則的英國重商主義前期的財税學家托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開始,經過英國重商主義後期的經濟學家威廉。配第(WillianPetty),德國經濟學家、後官房學派代表人物尤斯蒂(JohannHeinvichVonJusti),英國古典經濟學家創始人亞當。斯密(AdamSmith)、約翰。穆勒(JohnStuartMill),到德國最著名的財税學家阿道夫。瓦格納(AdolfWagner)提出“收入充分、税收有彈性的財政原則;選擇税源、選擇税種的國民經濟原則;普遍、平等的社會公平原則;確實、便利、徵收費用最少的税務行政原則。”四大原則和凱恩斯主義強調税收的“公平效率穩定”三原則。
公平原則
社會物質財富在人民之間公平地分配,這是人類社會無時無刻不在追求的理想。官房學派在論述選擇經濟政策的原則時説:“在任何一個時點上,都應該在社會的全體人民之間比較公平地分配社會的收入和財富。”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更是注重社會公平問題。鄧小平指出:“走社會主義道路,就是要逐步實現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構想是這樣提出的:一部分地區有條件先發展起來,一部分地區發展慢點,先發展起來的地區帶動後發展的地區,最終達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來愈富,窮的愈來愈窮,兩極分化就會產生,而社會主義制度就應該而且能夠避免兩極分化。解決的辦法之一,就是先富起來的地區多交點利税,支持貧困地區的發展。”可見,運用税收可以促進社會公平公平作為税收的原則,通過法律確認,使之上升為税法的原則,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調整税收關係的一種體現。
税收公平原則是由英國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最早提出並系統加以闡述的税收首要原則。税收公平,即公平税負,其含義是什麼?官房學派是這樣界定的:“税收公平原則就是指國家徵税要使各個納税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並使各個納税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中國税收學者認為,所謂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納税人之間税收負擔程度的比較,納税人條件相同的納同樣的税,條件不同的納不同的税。因此,公平是相對於納税人的課税條件説的,不單是税收本身的絕對負擔問題”。所以,要理解税收公平原則,還要進一步瞭解税負公平的兩層含義:橫向公平縱向公平。
  1. 1.橫向公平這是指經濟條件或納税能力相同的納税人應負擔相同數額的税收。例如對同等納税人在相同的情況下應同等徵税,而不應當有所偏差。橫向公平強調的是情況相同,則税收相同。而情況不同,説明納税能力也不同,如果同等徵税,則違反了徵税的公平原則。例如,個人所得税税法公平不是直接對所得而言的,而且還應考慮納税人的相關情況有所扣除。有兩個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撫養的人有多有少,在計徵所得税時,若對兩家同等徵税,顯然是不公平的。遇到這種情況,應准許有不同的扣除額,才能做到實際上的公平。“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税是按月收入扣除800元免徵額之後的餘額徵收的。不論不同納税人實際生活費用如何,都按統一數扣除。形式上公平,實際上也可能存在不公平問題。”
  2. 2.縱向公平這是指經濟條件或納税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不同的税。例如,高收入者應當比低收入者多納税。一般採用累進税率以滿足這種要求。高收入者按較高税率徵税。從表面上看,税法適用不一,有違背税收公平原則之嫌,然而,從實質上看,卻是符合公平原則的。但需要指出的是,縱向公平也是相對而言的。因為縱向公平不能普遍應用於所有納税人。用它處理個人收入最適合,而適用於公司企業收入就不適宜。即使對個人收入的課徵來説,累進税率比例税率要公平,但累進程度也是有限度的。累進税率如果訂的過高,個人大部分收入都要作為税金上交國家,就會妨礙納税人的創收積極性,造成税源萎縮。
自願納税 自願納税
從對税收公平原則的一般分析看,税收公平問題,納税人之間税負的平衡問題,在經濟和社會生活領域中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然而,怎樣實現税收公平原則?國家可以採取行政手段、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歷史的經驗表明,運用税法的形式促進和保障社會公平的辦法是最理想的方法。
所以,自税收公平原則問世以來,經過不斷的完善,現已被各國立法者固定為税法的原則之一,“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制訂税收制度的首要準則。”
税收法定原則,又稱為税收法定主義、租税法律主義、合法性原則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已為當代各國所公認,其基本精神在各國憲法或税法中都有體現。
關於税收法定原則的內涵,學者們有不同的表述:有的學者認為,“税法課賦和徵收必須基於法律的根據進行。換言之,沒有法律的根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徵收税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納税款。這個原則就是税收法律主義。”它“是有關課税權形式方式的原則”。也有的學者這樣表述:“税收法定主義,是指税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税法的各類構成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徵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不得徵税或減免税收。”還有的學者指出:“税收法定原則是指徵税必須有法律依據並且依法徵税和納税。税收法定原則是指有關征税行使方式的原則,是法治原則在税法中的體現。”。

官房學派財政理論

行政組織 行政組織
德國在17—19世紀中葉,仍處於邦國的封建割據狀態在各邦國之內,專制集權是其特徵,王室財務與國家財政合二為一,具有典型的封建財政特色。德國早期學者引進英法的重商主義觀點和主張,建立了適合自己國情(經濟落後,政治封閉割據)的官房學派經濟理論,強調的是集中統一。
新官房學派思想理論,雖然仍以充實國庫的研究為主,但同時也重視對如何增加國家財富的研究。主要體現在新官房學派代表人物尤斯梯和宋能非爾斯的着作中。尤斯梯(1705~1771),主要着作有《國家經濟學》(1755)、《賦税及捐税研究》(1762)、《財政體系論》(1776)等。

官房學派行政組織思想

官房學派的行政組織思想包括: (1)建立統一的、完整有效的行政組織制度與方法;
(2)主張選用優秀的人才來治理國家;
(3)主張國家行政組織機構應將管轄的事務分為若干部門來管理;
(4)加強國家及政府的權利。 [1] 

官房學派税收思想

官房學派的税收思想是16~18 世紀流行於德國的重商主義的税收思想體系。
舊官房學派的理論
這個學派的特點是以研究充實國庫,特別是如何使王室財政充裕為主,具有國王私人財政學的性質。薛肯道爾夫把國家財政視為君主和私人經濟的一部分,認為應該把官產收入及特權收入作為財政收入的基礎,在官產收入和特權收入不足以彌補財政支出時,才能徵税。在税收根據理論方面,他持“利益説”的觀點。認為税收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代價,人民應該自覺承擔納税義務。
新官房學派的財政理論
此理論雖然仍以充實國庫的研究為主,但同時也重視對如何增加國家財富的研究。新官房學派思想理論,主要體現在新官房學派代表人物尤斯梯和宋能非爾斯的著作中。
尤斯梯的税收理論
尤斯梯(1705~1771),主要著作有《國家經濟學》(1755)、《賦税及捐税研究》(1762)、《財政體系論》(1776)等。尤斯梯認為國家經濟政策和實施管理的目標,不僅要使國庫充裕,而且要增進包括君主和臣民在內的整個國民的福利,否則就不能達到富民強國的目的。他還認為財政學是研究如何管理國家財產,如何適當徵税,如何加強税收管理,以維護和提高君主與臣民的共同福利為目的的科學。尤斯梯認為,國家財政收入有四個方面的來源即管產收入、特權收入、賦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含公債收入)。在這些收入來源中,官產收入與特權收入是國家的主要收入,税收收入是次要的,只有在前兩項收入不足支出時,才應徵税或組織其他收入,如舉債。據此,尤斯梯提出了課税根據理論“義務説”的觀點。他認為臣民的私有財產是一種間接性質的國家財產,當財政收不抵支時,臣民隨時都有繳納國家所需費用的義務。他在主張臣民有納税義務的基礎上,還強調君主的財政支配權與臣民的利害關係,國家徵税不要妨礙私人的經濟活動。
為此提出了課税的6項原則:
(1)採用促使自願納税的課税方法;
(2)課税不得侵犯臣民的合理自由,不得桅工商產業,不得有害於國家的繁榮和臣民的幸福;
(3)應該平等課税;
(4)課税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5)選擇徵税費用最低的貨物課税;
(6)納税手續應簡便易行,納税時間要安排適當。這些税收原則,集中反映了新興資產階級利益的要求,對後來資本主義税收理論的形成有重要影響。
尤斯梯還深入探討了當時國內消費税流行的原因及其利弊。從課税原則角度來看,他反對國內消費税,其理由:
(1)限制人們的合理自由活動。
(2)不利於商業的活動。
(3)不能實現税負平等。
(4)漏税較多。
(5)徵税費用高。
從作為一個官房學派的代表人物。考慮到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現實需要,他又主張折衷主義。他認為營業收益税是符合税收基本原則的,應以此為新税制,取代國內消費税。
宋能非爾斯的税收理論
宋能非爾斯(1732~1817)是奧地利的財政學者,他繼承並發展了尤斯梯的經濟理論和税收理論,同時也受到了重農主義的經濟自由思想的影響。宋能非爾斯的主要著作是《行政、商業與財政的理論》。宋能非爾斯認為,財政學的任務是滿足國家需要,編制經費預算;決定國家的收入來源;檢查審核經費開支與收入;研究收入的組織徵收等。在税收理論方面,他強調税收的重要性,主張財政收入應以税收為主要來源,而官產收入和特權收入是次要的;強調税收與國民經濟的關係。據此,他提出普及、公平及保護税源的税收原則,反對設置非常準備金。他對消費税的看法與尤斯梯不同,他贊成徵收消費税。他認為消費税的優點是徵税數量與納税人的所得相適應;商人可將税款加入商品價格中轉嫁出去。税金為數不多,納税人在無意識中繳付了税金等。其缺點是徵税費用高,增加負擔。此外,對富有者的所得課不到税,課税使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抑制了就業與商業。因此,他贊成課徵消費税,特別是對奢侈品課税與對貨幣收益課税,反對向資本直接課税。他還反對税收承包制,主張應由政府掌握課税權。德國官房學派的財政税收理論,代表了當時德國封建君主的利益,當時提倡“君安則民安,君富則民富”的以君主為中心的觀點。在税收理論方面較早地認識到税收與國民經濟的關係,同時相應地提出了税收原則觀點,對於早期資本主義税收理論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