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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鎖定
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是指納税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税務登記證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税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中文名
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概述
期    限
30-180天
性    質
臨時生產經營活動
工作標準
受理審核,核准,資料歸檔

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法律依據

《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税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税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税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税人外出經營的,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税務登記手續。”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納税人辦理納税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税申報表,並相應報送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税憑證。這裏的從事生產、經營納税人是指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業户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從事生產、經營納税人應當按照規定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税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在辦理過税務登記後,如果有到外縣(市)臨時開闢營業地,納税人就必須首先持税務登記證副本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後,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該證明有一定的期限,按現行規定納税人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證明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到外縣(市)從事建築安裝工程的,證明的有效期限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長的,應當重新申請。
其次,納税人應當在到達經營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經營地税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接受營業地税務機關的管理,即持税務登記證副本和《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到指定的税務機關驗證一下納税主體合法性,不是重新辦理另一個税務登記。
最後,納税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納税人應當向營業地税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按規定結清税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經營地税務機關應當在此證明上註明納税人的經營、納税及發票情況。納税人應持證明,在證明有效期屆滿10日內,回到所在地税務機關辦理證明繳銷手續。一旦納税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則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税務登記手續,而成為營業地主管税務機關的固定業户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辦理要求

納税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3份
納税人應提供資料
税務登記證》(副本)
納税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税人應在外出經營活動前到主管税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税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工作標準

1.受理審核
(1)查驗納税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填寫是否完整、邏輯關係是否正確,有關印章是否齊全;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税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准
審核無誤的,核准納税人的外出經營申請,錄入系統,製作《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簽章後交付納税人。
3.資料歸檔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