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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税
鎖定
- 中文名
- 報税
- 拼 音
- bào shuì
- 條 目
- 報税
- 引證解釋
- 向税務部門申報並辦理有關納税
申報流程
一、凡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以下簡稱納税人)均按本辦法進行納税申報。
三、納税申報資料
(一)必報資料
1.《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及其《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3.《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4.《成品油購銷存情況明細表》(發生成品油零售業務的納税人填報);
5.主管税務機關規定的其他必報資料。
(二)備查資料
2. 符合抵扣條件並且在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
4. 收購憑證的存根聯或報查聯;
5. 代扣代繳税款憑證存根聯;
6. 主管税務機關規定的其他備查資料。
備查資料是否需要在當期報送,由各省級國家税務局確定。
四、增值税納税申報資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納税申報必報資料
納税人在納税申報期內,應及時將全部必報資料的電子數據報送主管税務機關,並在主管税務機關按照税法規定確定的期限內(具體時間由各省級國家税務局確定),將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要求報送的紙介的必報資料(具體份數由省一級國家税務局確定)報送主管税務機關,税務機關簽收後,一份退還納税人,其餘留存。
(二)增值税納税申報備查資料
納税人在月度終了後,應將備查資料認真整理並裝訂成冊。
1. 屬於整本開具的手工版增值税專用發票及普通發票的存根聯,按原順序裝訂;開具的電腦版增值税專用發票,包括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存根聯,應按開票順序號碼每25份裝訂一冊,不足25份的按實際開具份數裝訂。
2. 對屬於扣税憑證的單證,根據取得的時間順序,按單證種類每25份裝訂一冊,不足25份的按實際份數裝訂。
3. 裝訂時,必須使用税務機關統一規定的《徵税/扣税單證彙總簿封面》(以下簡稱“《封面》”),並按規定填寫封面內容,由辦税人員和財務人員審核簽章。啓用《封面》後,納税人可不再填寫原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封面內容。
4. 納税人當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專用發票,暫不加裝《封面》,兩個月仍未使用完的,應在主管税務機關對其剩餘部分剪角作廢的當月加裝《封面》。
納税人開具的普通發票及收購憑證在其整本使用完畢的當月,加裝《封面》。
五、《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納税人向主管税務機關購領。
六、申報期限
納税人應按月進行納税申報,申報期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後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納税人進行申報的主要方式為網上申報。為了更好的服務廣大納税人,手機上也可以報税。只要有張手機ca數字證書就可以了。網上申報的主要流程:例如:如果你需要報國税,那你只需要通過聯通ca證書,在網上申報系統或者網上辦税服務廳中進行操作就可以了。
八、罰則
(一)納税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納税人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按偷税處理,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三)納税人不進行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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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納税申報流程 .警務室[引用日期201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