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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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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是國家對城鄉個體工商業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税。社會主義改造以前,國家依據原工商業税中的所得税規定對個體經濟徵收所得税。1958年單獨開徵工商所得税,其徵税範圍包括城鄉個體工商業户。1978年後,我國個體經濟得到較快的恢復和發展。原有徵税辦法已不能適應調節個體經濟收入水平和加強税收徵管的需要。1986年1月,國務院發佈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暫行條例》,規定徵税範圍包括在城鄉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以及其他行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的城鄉個體工商業。 [1] 
中文名
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
徵收對象
城鄉個體工商業户
税    種
所得税
時間計算
1月1日至12月31日

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背景介紹

對城鄉個體工商業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税。個體工商業户在1964年以前,按21級全額累進税率繳納工商業所得税,最高税率為34.5%;1964~1979年按14級全額累進税率繳納工商所得税,最高税率為62%,並可加徵1~4成。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後,發展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允許個體經濟適當發展,以繁榮市場,擴大就業。為此,1980年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發出了《關於改進合作商店和個體經濟繳納工商所得税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個體工商業户的所得税負擔作了適當調整。
個體工商業户的所得税可以暫不執行全額累進税率和加成徵税的辦法,其負擔可在相當於手工業集體企業8級超額累進税率負擔水平的原則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具體情況自行規定。徵收管理和徵税辦法的權限也下放給地方。這樣,全國各地對個體工商業户徵收的所得税各不相同,出現個體工商業户的人均税收負擔輕於集體企業的現象。為了加強對城鄉個體工商業户的經營管理,合理調節其收入,國務院於1986年1月27日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暫行條例》。
從此以後,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成為單獨的税種。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的納税人是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健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以及其他行業(包括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轉讓者),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户。該税以納税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徵税對象。應税所得額為納税人每一納税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工資、損失以及國家允許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後的餘額。該税採用10級超額累進税率。最低一級,全年所得額1000元以下的部分,税率為7%。最高一級,全年所得額 3萬元以上的部分,税率為 60%。納税人全年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徵10%~40%的所得税。具體加徵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可按税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給予定期減徵、免徵的照顧。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根據中國新的經濟形勢的需要,將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併入新的個人所得税中。新的個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即行廢止。

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發展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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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至1984年,中國對個體工商業户的生產經營所得是依照工商所得税有關規定徵税的。其間在1963年改進所得税徵收辦法時,對個體工商户單獨制定了14級全額累進税率,提高了税收負擔,目的在於限制個體經濟。1978年以後國家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個體經濟有了較快發展,成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必要和有益的補充,在挖掘勞動潛力,增加社會財富,活躍城鄉市場,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均起了積極作用。為了鼓勵個體經濟的發展,國家適當調整了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負擔,規定在相當於集體企業所得税負擔的原則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税負標準。但各地執行很不一致,個體工商户收入水平差別很大,各地區間所得税負也不平衡。為了平衡各種經濟成分之間的税負,正確處理和調節國家與個體經營者之間的分配關係加強對個體經濟的監督管理,引導其沿着有利於國計民生的方向健康發展,1986年1月,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暫行條例》,使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成為一個獨立的税種。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以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的城鄉個體業户為納税人,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計税依據,採用10級超額累進税率徵收。其中,最低一級是全年所得額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為7%;最高一級是全年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的,税率為60%。另對納税人全年應納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就其超過部分的應納所得税額加徵10~40%的所得税款,具體加成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税法還規定對孤老、殘疾人員和烈軍屬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以及某些社會急需、勞動強度大而收入又低於一定標準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給予定期的減免税照顧。城鄉個體工商户所得税,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徵收管理

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採用查帳辦法徵收所得税的,應在月終後七日內,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年度終了後二十日內繳清應納税款。採用“定率並徵”辦法徵收的,按月隨同產品税、增值税或營業税同時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縣(市、區)税務機關確定。納税期限最後一日如遇法定假日,可以順延。納税人依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按季(月)預繳所得税時,應將當季(月)累計應納税所得額換算為一年所得額,按適用税率計算,求得本季(月)應納税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月累計應一年月份一年應納税所得額=×──────納税所得額累計經營月份一年應納所得税額=一年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累計經營月份
當月累計應納所得税額=一年應納所得税額×──────一年月份本月應納所得税額=當月累計應納所得税額-上月累計已繳所得税額。按月預繳的,可採取分月份所得税速算方法,直接計算出當月應預繳的所得税額(按月份計算的超額累計税率表附後)。納税人經營期不滿一年的,按實際經營期間的應納税所得額和規定的計算公式計算繳納所得税。對從事季節性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業户,可以按生產經營期的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税,不再按換算的一年利潤額確定所得税率。
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除另有規定者外,向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繳納;固定工商業户臨時到外地從事生產經營的,憑税務機關填發的《外銷產(商)品證明單》回原生產經營地納税、超過證明單規定期限或超過規定地區範圍的,均向外地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繳納所得税。外省(市、區)來本省從事生產經營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户,經本省生產經營地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發給臨時户口證、臨時營業執行的,在本省生產經營所在地繳納所得税。所稱“開業”,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發證,並正式生產經營的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憑《營業執照》向當地税務機關辦理税務登記;未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的,按臨時經營規定徵税。
“納税人應該建立帳冊”,凡是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必須建立帳簿:
1.個人合夥經營和聯户辦企業者;
2.僱工經營者;
3.經營批發業務者;
4.個人承包(租賃)國營或集體企業的生產經營者;
5.平均每月營業收入額達到四千元或收益額達到五百元者;
6.縣(市、區)税務機關認為需要建帳的。
除上述各項外,其他個體工商業户暫時不能建帳的,須報經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批准。但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建帳户。城鄉個體工商業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由省税務局制定頒發。

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税率計算

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 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
“收入總額”,是指納税人的生產經營收入、營業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應納税所得額”,是指納税人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包括納税人從事工業、手工業、修理修配業、商業、飲食服務業、勞務服務、建築安裝、交通運輸和其他項目的所得。“其他所得”,包括股息利息(不包括國庫券利息)、租賃所得、技術轉讓收入、商標權以及營業外收益或其他收入等所得。《條例》第二條所稱減除的“工資”,應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人數,並經税務機關核准的人員計算列支。具體計税工資標準由省税務局制定。《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家允許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按照税法規定交納的產品税、增值税、營業税、資源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房產税、車船使用税以及其他允許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納税人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下列項目:
1.以前年度的虧損;
2.應在繳納所得税後開支的各項費用以及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等;
3.超標準的工資、津貼:
4.繳納的所得税、建築税以及購買的國庫券債券等;
5.以非法憑證購進的商品材料或憑以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
6.應在所得税後的利潤中分配的股息、股金分紅和勞動分紅等;
7.繳納的個體工商業管理費;
8.税務機關明文規定不準在成本、費用及營業外或其他項目列支的費用。
第九條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的有關計算公式計算。城市個體户經營的企業,需要支付醫藥補助費的,可按當地税務機關認可的工資總額百分之五以內列支。
《條例》規定的“納税人一年應納税所得額超過五萬元的,按超過部分的應納所得税額,加徵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所得税”,具體加徵辦法是:
1.一年所得額超過五萬元至六萬元的部分,按應納所得税額加徵百分之十;
2.一年所得額超過六萬元至七萬元的部分,按應納所得税額加徵百分之二十;
3.一年所得額超過七萬元至八萬元的部分,按應納所得税額加徵百分之三十;
4.一年所得税超過八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應納所得税額加徵百分之四十。
加徵所得税税款,按照所附《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加徵税率表》的規定計算徵收。

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相關規定

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暫行條例》精神,對城鄉個體工商業户(以下簡稱“個體户”)所得税的一些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從聯營企業分得利潤的納税地點問題。個體户與國營或集體企業聯營,如果實行“先分後税”的,個體户分得的利潤,應在聯營企業所在地繳納個體工商業户所得税。
二、關於個體户承包收入的徵税問題。個體户承包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應按照《暫行條例》規定徵收所得税。
三、關於對個體户減免的產品税、營業税等應否計算損益問題。凡是對個體户減免的產品税增值税營業税等税額,應一律併入損益計徵所得税。
四、關於個體户從業人員工資的列支問題。個體户的工資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和税務機關認可的從業人數計算,工資標準可參照當地街道企業同行業職工的工資標準計算。
五、關於個體户可否用税前利潤歸還貸款問題,個體户使用銀行的各種貸款一律不準在所得税前歸還。
六、關於私人診所、個體醫生牙醫、鑲牙所徵免所得税問題。對私人診所、個體醫生、牙醫、鑲牙所的所得收入,一般免予徵收所得税。對於他們收費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以及鑲牙所兼營其他營業或專以製造和販賣假牙、假眼為主業的,不予免税。對以醫療為主附帶為就診病人開方售藥的收入,可從寬掌握不予徵税,但對以售藥為主所得的收入應當徵收所得税。
七、關於個體户從事工商業又從事種養業的徵税問題。個體户從事工商業,同時又經營種養業的,只就經營工業、商業、服務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等項所得徵收所得税。其所從事的種養業應單獨核算,不徵收所得税。
八、關於個體户從事水運所得收入的減税問題。個體户從事水上運輸,按規定納税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徵個體户所得税的,可由市、縣税務局在應納税額30%的幅度內酌予減徵照顧。
九、關於個體獸醫的徵免税問題。為了扶持農業和畜牧業的發展,對個體獸醫取得的收入,可免徵所得税。但對個別利潤大的,也可徵收所得税。
十、關於歸僑、難僑個體户的免税問題。為了支持歸僑、難僑安排好生活,對國營華僑農(林)場的歸僑、難僑在本場範圍內自辦的個體企業從事的生產經營所得,從取得收入的月份起,三年內免徵所得税。
十一、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對個體工商業户不再徵收所得税附加。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