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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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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所制度為明朝最主要的軍事制度,為明太祖朱元璋所創立,其構想來自於隋唐時的府兵制
明朝在與元朝及元末羣雄爭戰期間,軍隊的來源有諸將原有之兵,即所謂從徵,有元兵及羣雄兵歸附的,有獲罪而謫發的,而最主要的來源則是籍選,亦即垛集軍,是由户籍中抽丁而來。除此之外尚有簡拔、投充及收集等方式。此外,明中期以後又有強使民為軍的方式,不過都屬於少數,衞所制仍然是最主要的軍制。
明朝自北京達於郡縣,皆設立衞、所,外統於都司,內統於五軍都督府。衞、所分屬於各省的都指揮使司,各省的都指揮使司又由中央的五軍都督府劃片管轄雲南都指揮使司隸屬於中央右軍都督府。都指揮使司下轄若干個衞,衞下轄一定數量的千户所百户所
中文名
衞所制度
別    名
衞所制
歷史沿革
設立及軍户制度等
性    質
最主要軍事制度
所屬朝代
明朝
創立者
朱元璋

衞所制度歷史沿革

衞所制度設立及制度

元朝户部尚書張昶最早提出衞所 [1] 洪武十七年(1384),在全國的各軍事要地,設立軍衞 [2]  。一衞有軍隊五千六百人 [3]  ,其下依序有千户所百户所、總旗及小旗等單位,各衞所都隸屬於五軍都督府,亦隸屬於兵部,有事調發從徵,無事則還歸衞所。此法的實行,須有一套能保障軍隊數目的户籍制度配合,來維持衞所制的運行
明朝的衞所兵制,實乃吸取中國歷史屯田經驗,是一種寓兵於農 [4]  ,守屯結合的建軍制度。朱元璋説:“吾養兵百萬,不費百姓一粒米。” [5] 
軍户即户籍種類屬軍籍之户,初期的來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軍户,二是現役軍人之户,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黃冊編造之後更加以確立。軍户為世襲,且管理頗嚴格,除籍十分困難,大致上除非丁盡户絕、家中有人成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是無法除軍籍的。儘管如此,日久軍户仍日漸減少, 龐尚鵬主張:“清查隱佔,均平糧額,開墾拋荒最為目前急務” [6]  ,因此後來有使因犯罪而充軍者入軍籍之方法,被稱作“恩軍”或“長生軍”。

衞所制度負擔及生活

軍户的主要的義務,便是出一丁男赴衞所當兵,稱作“正軍”,其他的子弟稱作“餘丁”或“軍餘”,正軍赴衞所,至少要有一名餘丁隨行,以助其生活,由於軍户負擔沉重,故多給有田地,且正軍免全部差役,而在營餘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並供給正軍之生活。如影響所有民間秘密宗教的羅教創始人羅思孚,本是一名戍軍,後來找人頂替之後,才離開軍伍。
軍丁的分發地點,多以距離原籍地遙遠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長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給役卒帶來不少痛苦。正軍服役於衞所,必須帶妻同行,以安定生活並生兒育女,每一軍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糧,但實際情形則常分配不足,行軍時則發給口糧,衣裝則須自備,武器則由國家以工匠生產。軍士在營,分成守備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時輪流,屯田固定上交糧食,以供給守備軍及官吏,其目標在養兵而不耗國家財力,但明宣宗以後,衞所官侵佔軍屯田地、私役軍士耕種之事,已經常發生 [7]  ,這個目標漸難以達到 [8] 
一般正軍身死,即以户中壯丁補充,但由於軍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即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計47986人 [9]  ,因此有“根補”、“勾補”等方法。根補即抓回逃軍,勾補則由其户中以丁補,但此舉既擾民又擾官,亦有軍官藉此貪污,迫害人民,使鄉里間痛苦不堪。而且逃兵有增無減。
正統三年(1438),逃亡官軍竟達1633664人 [10]  這時開始有募兵之舉 [11] 
正德十四年,吏部尚書王瓊上疏:“天下都司衞所每歲差去勾軍官旗不下一萬六七千名,計所勾之軍,百無一二到衞。有自洪武、永樂年間差出,到今三十餘年,在外娶妻生子,住成家業,通同軍户,窩藏不回。” [12] 
嘉靖八年,桂萼公佈天下兵籍,僅有兵士九十七萬。軍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與其社會位的低落亦有關 [13]  。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較重視軍人,其後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軍人地位就大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軍,使的軍人的形象更為低下。嘉靖年間,有些衞所逃亡軍士達到在籍軍士70%左右 [14]  。至16世紀初,一些衞所的逃亡軍士已達其總數的80%,許多邊地駐軍只剩下一半 [15] 
嘉靖時期,邊患嚴重,急需兵力,朝廷改採募兵制 [16]  。募兵不同於衞所軍,不世襲,來去相對自由。但由於募兵制破壞了早期衞守制“兵帥分離”的構想,內閣必須將兵權下放於將領,明朝無法完全掌控兵權,尤以戚繼光的“戚家軍”更為有名,中央集權逐漸轉變成為個別軍官所擁有的勢力。

衞所制度職能管理

靈山衞地名郵戳 靈山衞地名郵戳
衞所制度所管理都指揮使司大抵5600名軍人為一衞,1120人為一所,一般每衞設左、右、中、前、後5個千户所;112人為一個百户所 [17]  ,百户所設總旗2個(每總旗轄50人)、小旗10個(每小旗轄10人)。此外,還有一種單獨駐紮一個地方,直接歸都指揮使司管轄指揮的千户所,叫做守禦千户所;還有一種稱為“御”(設置數量不多)的軍事機構,管2到3個千户所。洪武二十三年(1390)時,全國共有內、外衞547個,所2563個。

衞所制度分佈區域

威海衞地名郵戳 威海衞地名郵戳
衞所軍隊都有固定的戍所。衞所由朝廷根據各地的防衞、戰略需要而設置,或數府一衞,或一府數衞,或一府、一州一個千户所,視各地戰略地位之重要與否而定,固定駐屯戍守。從雲南來説,雲南都指揮使司所統領的衞所數量,各個時期有所不同,最多時有20衞、3御、18(守禦)所,共有133個千户所,衞軍約148960人。這些衞所遍佈全省各地,指揮和鎮撫大都駐在城裏。如雲南府為都司城,曲靖、臨安、楚雄、蒙化為衞城,陸涼、平夷、越州也是衞城,宜良、安寧、易門、楊林、武定、馬隆、木密、鳳梧為千户所城,通海為御城。其餘瀓江、廣西(今瀘西)等府、州、縣的城裏亦有衞所兵分駐,負責城防,所謂的“以武衞文”。近城的壩區分千户、百户、總旗、小旗,屯戍墾殖,散為村落。交通沿線也有軍户屯田,在驛站衝要之地,設堡軍屯田。而哨戍大都在山區,撥軍駐守。

衞所制度級別定義

都指揮使司衞指揮使司、千户所、百户所官員稱謂及其品級:都指揮使司有都指揮使正二品)、都指揮同知從二品),都指揮僉事正三品),其下屬有經歷司經歷(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吏目等。都指揮使、都指揮同知、都指揮僉事等高級軍官都不世襲,由朝廷從世襲軍官中升任或從武舉人中任命。衞有指揮使(正三品)、指揮同知(從三品)、指揮僉事(正四品)、衞鎮撫(從五品),其下屬有經歷(從七品)、知事(正八品)、吏目(從九品)、倉大使、副使等。千户所有正千户(正五品)、副千户(從五品)、所鎮撫(從六品),其下屬為吏目;百户所有百户(正六品)、總旗、小旗。自衞指揮使以下軍官則都是世襲的。
參考資料
  • 1.    羅梅因·戴樂:《衞所制度在元代的起源》,第23—24頁;又見黃仁宇:《明代的税收與敗政》,第287—288頁。
  • 2.    《明史·卷一百二十八·劉基傳》太祖即皇帝位,基奏立軍衞法。」《明史》(卷90):「初,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衞所,共計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內外衞三百二十九,守禦千户所六十五。及成祖在位二十餘年,多所增改。其後措置不一,今區別其名於左,以資考鏡。
  • 3.    佘一元,《山海關志》:明初建關,設一衞、十千户所,領軍萬人,以侯伯統之。
  • 4.    《明史·卷五十三·食貨志一》
  • 5.    《續文獻通考·卷一二二》
  • 6.    王毓銓,《明代的軍屯》開種拋荒屯田,給開種者永為己業,從嘉靖以後幾乎成了救止屯軍逃亡,屯田拋荒的最重要的方法。
  • 7.    正統六年(1441),尚書王驥奏稱,貴州二十衞所屯田、池塘共九十五萬七千六百餘畝“良田為官豪所佔”,“貧窮軍士無寸地可耕”。正統九年(1444),大寧都司官軍都指揮僉事田禮等「侵佔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頃有奇,遞年不輸子粒」。弘治年間,陝西榆林地區管屯官,“侵奪屯田,隱佔為業,祖孫相繼,盤踞自如,凡應納屯糧,悉置諸度外,其餘官舍,彼此效尤,用強霸耕,不納子粒,往往均攤於諸衞,或捐月糧扣補,或變家產包賠”,“富豪者種無糧之地,貧弱者輸無地之糧”。
  • 8.    《明宣宗實錄·卷七十六》
  • 9.    《明太祖實錄·卷五十九》
  • 10.    葉盛:《水東日記·卷二二·府衞官旗軍人數》,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219頁。
  • 11.    《明史·兵志》正統二年,始募所在軍餘、民壯願自效者,陝西得四千二百人。
  • 12.    張萱《西園聞見錄·卷六十四》
  • 13.    利瑪竇:《16世紀的中國》在這個國家中,也許沒有哪個階層比這些士兵更為卑賤和懶散了……平時,他們抬轎、餵馬,像奴僕一樣受人役使。第89—90頁。
  • 14.    鄭若曾《籌海圖編》卷三《廣東兵防官考》
  • 15.    清水泰次:《明代的流民與流賊》,第217頁。
  • 16.    《明史·兵志》正統二年,始募所在軍餘、民壯願自效者,陝西得四千二百人。範萊,《兩浙海防類考續編》卷二載:浙江有戎行39總,其中募兵有27總,佔69.2%。
  • 17.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古代史教研室,中國古代史講義 初稿 下,,1981.06,第2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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