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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所制度
鎖定
- 中文名
- 衞所制度
- 別 名
- 衞所制
- 歷史沿革
- 設立及軍户制度等
- 性 質
- 最主要軍事制度
- 所屬朝代
- 明朝
- 創立者
- 朱元璋
衞所制度歷史沿革
衞所制度設立及制度
元朝户部尚書張昶最早提出衞所
[1]
。洪武十七年(1384),在全國的各軍事要地,設立軍衞
[2]
。一衞有軍隊五千六百人
[3]
,其下依序有千户所、百户所、總旗及小旗等單位,各衞所都隸屬於五軍都督府,亦隸屬於兵部,有事調發從徵,無事則還歸衞所。此法的實行,須有一套能保障軍隊數目的户籍制度配合,來維持衞所制的運行。
軍户即户籍種類屬軍籍之户,初期的來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軍户,二是現役軍人之户,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黃冊編造之後更加以確立。軍户為世襲,且管理頗嚴格,除籍十分困難,大致上除非丁盡户絕、家中有人成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是無法除軍籍的。儘管如此,日久軍户仍日漸減少, 龐尚鵬主張:“清查隱佔,均平糧額,開墾拋荒最為目前急務”
[6]
,因此後來有使因犯罪而充軍者入軍籍之方法,被稱作“恩軍”或“長生軍”。
衞所制度負擔及生活
軍户的主要的義務,便是出一丁男赴衞所當兵,稱作“正軍”,其他的子弟稱作“餘丁”或“軍餘”,正軍赴衞所,至少要有一名餘丁隨行,以助其生活,由於軍户負擔沉重,故多給有田地,且正軍免全部差役,而在營餘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並供給正軍之生活。如影響所有民間秘密宗教的羅教創始人羅思孚,本是一名戍軍,後來找人頂替之後,才離開軍伍。
軍丁的分發地點,多以距離原籍地遙遠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長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給役卒帶來不少痛苦。正軍服役於衞所,必須帶妻同行,以安定生活並生兒育女,每一軍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糧,但實際情形則常分配不足,行軍時則發給口糧,衣裝則須自備,武器則由國家以工匠生產。軍士在營,分成守備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時輪流,屯田固定上交糧食,以供給守備軍及官吏,其目標在養兵而不耗國家財力,但明宣宗以後,衞所官侵佔軍屯田地、私役軍士耕種之事,已經常發生
[7]
,這個目標漸難以達到
[8]
。
一般正軍身死,即以户中壯丁補充,但由於軍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即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計47986人
[9]
,因此有“根補”、“勾補”等方法。根補即抓回逃軍,勾補則由其户中以丁補,但此舉既擾民又擾官,亦有軍官藉此貪污,迫害人民,使鄉里間痛苦不堪。而且逃兵有增無減。
嘉靖八年,桂萼公佈天下兵籍,僅有兵士九十七萬。軍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與其社會位的低落亦有關
[13]
。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較重視軍人,其後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軍人地位就大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軍,使的軍人的形象更為低下。嘉靖年間,有些衞所逃亡軍士達到在籍軍士70%左右
[14]
。至16世紀初,一些衞所的逃亡軍士已達其總數的80%,許多邊地駐軍只剩下一半
[15]
。
嘉靖時期,邊患嚴重,急需兵力,朝廷改採募兵制
[16]
。募兵不同於衞所軍,不世襲,來去相對自由。但由於募兵制破壞了早期衞守制“兵帥分離”的構想,內閣必須將兵權下放於將領,明朝無法完全掌控兵權,尤以戚繼光的“戚家軍”更為有名,中央集權逐漸轉變成為個別軍官所擁有的勢力。
衞所制度職能管理
衞所制度所管理都指揮使司大抵5600名軍人為一衞,1120人為一所,一般每衞設左、右、中、前、後5個千户所;112人為一個百户所
[17]
,百户所設總旗2個(每總旗轄50人)、小旗10個(每小旗轄10人)。此外,還有一種單獨駐紮一個地方,直接歸都指揮使司管轄指揮的千户所,叫做守禦千户所;還有一種稱為“御”(設置數量不多)的軍事機構,管2到3個千户所。洪武二十三年(1390)時,全國共有內、外衞547個,所2563個。
衞所制度分佈區域
衞所軍隊都有固定的戍所。衞所由朝廷根據各地的防衞、戰略需要而設置,或數府一衞,或一府數衞,或一府、一州一個千户所,視各地戰略地位之重要與否而定,固定駐屯戍守。從雲南來説,雲南都指揮使司所統領的衞所數量,各個時期有所不同,最多時有20衞、3御、18(守禦)所,共有133個千户所,衞軍約148960人。這些衞所遍佈全省各地,指揮和鎮撫大都駐在城裏。如雲南府為都司城,曲靖、臨安、楚雄、蒙化為衞城,陸涼、平夷、越州也是衞城,宜良、安寧、易門、楊林、武定、馬隆、木密、鳳梧為千户所城,通海為御城。其餘瀓江、廣西(今瀘西)等府、州、縣的城裏亦有衞所兵分駐,負責城防,所謂的“以武衞文”。近城的壩區分千户、百户、總旗、小旗,屯戍墾殖,散為村落。交通沿線也有軍户屯田,在驛站衝要之地,設堡軍屯田。而哨戍大都在山區,撥軍駐守。
衞所制度級別定義
都指揮使司、衞指揮使司、千户所、百户所官員稱謂及其品級:都指揮使司有都指揮使(正二品)、都指揮同知(從二品),都指揮僉事(正三品),其下屬有經歷司經歷(正六品)、都事(正七品),斷事司斷事(正六品)、副斷事(正七品)、吏目等。都指揮使、都指揮同知、都指揮僉事等高級軍官都不世襲,由朝廷從世襲軍官中升任或從武舉人中任命。衞有指揮使(正三品)、指揮同知(從三品)、指揮僉事(正四品)、衞鎮撫(從五品),其下屬有經歷(從七品)、知事(正八品)、吏目(從九品)、倉大使、副使等。千户所有正千户(正五品)、副千户(從五品)、所鎮撫(從六品),其下屬為吏目;百户所有百户(正六品)、總旗、小旗。自衞指揮使以下軍官則都是世襲的。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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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羅梅因·戴樂:《衞所制度在元代的起源》,第23—24頁;又見黃仁宇:《明代的税收與敗政》,第287—288頁。
- 2. 《明史·卷一百二十八·劉基傳》太祖即皇帝位,基奏立軍衞法。」《明史》(卷90):「初,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衞所,共計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內外衞三百二十九,守禦千户所六十五。及成祖在位二十餘年,多所增改。其後措置不一,今區別其名於左,以資考鏡。
- 3. 佘一元,《山海關志》:明初建關,設一衞、十千户所,領軍萬人,以侯伯統之。
- 4. 《明史·卷五十三·食貨志一》
- 5. 《續文獻通考·卷一二二》
- 6. 王毓銓,《明代的軍屯》開種拋荒屯田,給開種者永為己業,從嘉靖以後幾乎成了救止屯軍逃亡,屯田拋荒的最重要的方法。
- 7. 正統六年(1441),尚書王驥奏稱,貴州二十衞所屯田、池塘共九十五萬七千六百餘畝“良田為官豪所佔”,“貧窮軍士無寸地可耕”。正統九年(1444),大寧都司官軍都指揮僉事田禮等「侵佔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頃有奇,遞年不輸子粒」。弘治年間,陝西榆林地區管屯官,“侵奪屯田,隱佔為業,祖孫相繼,盤踞自如,凡應納屯糧,悉置諸度外,其餘官舍,彼此效尤,用強霸耕,不納子粒,往往均攤於諸衞,或捐月糧扣補,或變家產包賠”,“富豪者種無糧之地,貧弱者輸無地之糧”。
- 8. 《明宣宗實錄·卷七十六》
- 9. 《明太祖實錄·卷五十九》
- 10. 葉盛:《水東日記·卷二二·府衞官旗軍人數》,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219頁。
- 11. 《明史·兵志》正統二年,始募所在軍餘、民壯願自效者,陝西得四千二百人。
- 12. 張萱《西園聞見錄·卷六十四》
- 13. 利瑪竇:《16世紀的中國》在這個國家中,也許沒有哪個階層比這些士兵更為卑賤和懶散了……平時,他們抬轎、餵馬,像奴僕一樣受人役使。第89—90頁。
- 14. 鄭若曾《籌海圖編》卷三《廣東兵防官考》
- 15. 清水泰次:《明代的流民與流賊》,第217頁。
- 16. 《明史·兵志》正統二年,始募所在軍餘、民壯願自效者,陝西得四千二百人。範萊,《兩浙海防類考續編》卷二載:浙江有戎行39總,其中募兵有27總,佔69.2%。
- 17.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古代史教研室,中國古代史講義 初稿 下,,1981.06,第2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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