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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知
鎖定
- 中文名
- 同知
- 釋 義
- 明清時期官名
- 級 別
- 同知為知府的副職,正五品
- 設置情況
- 每府設一二人,無定員
同知名詞釋義
康熙後,一些派駐在外分管某一事務的同知,逐漸成為主持當地政務的實際長官,此區域遞為“廳”,是為“散廳”。這些散廳級別等同於州縣,同知視如州縣官,不再是副職。
同知歷史沿革
(2)遼南面官有同知府事、同知節度使事與同知州事,皆地方副長官。金各總管府與諸州皆有同知,掌通判府、州事。元各州、府亦有同知。明、清沿置。分掌巡捕獲、糧務、屯田、水利、江海防務等。清各州同知稱州同,同知與通判並右為地方政權廳一級長官。
(5)州同知,清朝地方各州之副職。明朝稱州同知,清沿置,改稱州同,以別於各府之同知。無定員,從六品。與州判分掌督糧、捕盜、海防、水利諸事。
(6)清朝的地方機構是省、府、縣三級。“府”相當於地級,地市級,府的首長就是知府,副職就是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