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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户

鎖定
百户,官名。 金初設置,為世襲軍職。 元代相沿,設百户為百夫之長,隸屬於千户,而千户又隸屬於萬户,為世襲軍職,受萬户管轄。駐守各地者,設百户所,分隸於各千户所。百户所有兩等,上所設蒙、漢百户各1員,俱作從六品銀牌。下所設百户1員,從七品銀牌。
百户之下,設牌子頭,有時設“五十户”之職。
明代衞所兵制亦設百户所,為世襲軍職,百户統兵120人,正六品。試百户為(從六品)。百户所分為2總旗,總旗(正七品)、旗各50人;10小旗,小旗(從七品),旗各10人,隸屬千户所。百户為百户所的長官。如明·黃道周節寰袁公傳》:“公(袁可立)先鳳陽人,始祖榮以開國功為睢陽百户,因家焉。”
中文名
百户
拼    音
bǎi hù
釋    義
百家
出    處
淮南子·氾論訓》

百户漢語詞語

百户:bǎi hù
1.猶百家
淮南子·氾論訓》:“堯無百户之郭,舜無置錐之地,以有天下。”
史記·封禪書》:“賜民百户牛一酒十石,加年八十孤寡布帛二匹。”
史記·孝武本紀》:“自新,嘉與士大夫更始,賜民百户牛一酒十石,加年八十孤寡布帛二匹。”
《後漢書·章帝紀》:“加賜河南女子百户牛酒。” 李賢 注:“此女子百户,若是户頭之妻,不得更稱為户;此謂女户頭,即今之女户也。” [1] 
2.官名。元設百户為“百夫之長”,隸屬於千户,為世襲軍職。明清為低級軍官。明時此職務為衞所軍中職務,掌軍户一百。
《元典章·兵部·整治軍兵》:“萬户、千户、百户不肯奉公優恤軍人,專務尅取益己。”
《清史稿·食貨志一》:“嘉慶初,銅仁、石峴苗地建碉卡,置屯軍,每軍百名,設百户一,總旗二。”
董其昌節寰袁公行狀》:“(袁可立)始祖榮,洪武二年以(軍)功授睢陽衞百户。” [1] 

百户官吏制度

百户設置

百户制度,是一種百户等官吏為主體的藏族基層官吏制度。清雍正十年(1732)夏,應西寧辦事大臣達鼐奏請,西寧、四川、西藏派員勘定界址,三方交界之地的藏民七十九族之中近西寧者歸西寧管轄,近西藏者暫隸西藏。在歸西寧管轄的四十族之內,依據族人多寡,從本族豪酋之中委任土官,令其治理地方,管轄屬民。“其族內人户,千户以上,設千户一員。百户以上,設百户一員。不及百户者,設百長一員……千百户之下,設散百長數名”。
可見,“千户”、“百户”的稱謂與他們當初所管轄的屬民户數直接相關。這裏提到的“百長”有兩種:一是管轄屬民不足百户的土官,並規定:“每十户設立頭目一名”,若不遵行,千百户要受到處罰。顧名思義,“十家長”只是在十户左右的屬民中產生影響。在《番例》各條款中,十家長和小頭目從未被同時提及,二者所指很可能是同一職級,只不過稱謂不同而已。《番例》在量刑時,常常把十家長或小頭目與平人相提並論,説明他們的地位與平人相差無幾。《番例》在論及有關職權時,往往沒有提到“散百長”或“小百長”,表明他們在諸多方面沒有權威。這樣,千户、百户和管束部落的百長是千百户中的主要人物。

百户管理方法

中央王朝通過千百户對藏族地區實施有效的統治,具體方式如下:
第一、委任職務
百户的職務由中央政府分封,並依據其是否管束部落分級管理,百户和管束部落的百長“俱由兵部頒給號紙,準其世襲”
其世襲傳承,無疑由西寧辦事大臣呈報有關材料經朝廷審批,換取相應執據,完成權力交替。散百長“由西寧夷情衙門發給委牌
由於他們不管束部落,其管理權限在西寧辦事大臣衙門。散百長職務不能世襲,因此西寧辦事大臣衙門對其職務任命、人選變動有較大的自主權
第二、以會盟形式與千百户保持政治聯繫
史書記載,歷史上清廷曾與藏族千百户實行會盟制,即1年會盟1次,3年後間年會盟1次。乾隆二年(1737),西寧辦事大臣衙門副都統保祝以玉樹四十族藏民漸知禮法,奏改間2年會盟1次。差章系1員,守備1員,帶綠旗兵20名,蒙古兵50名,前往會盟。為保證會盟如期舉行,(番例)專闢條款做出規定:“凡會盟已經傳知,如有推故不到者,千户等罰犏牛十五條,百户等罰犏牛十條,管束部落之百長等罰犏牛五條;如過期不到者,計日罰犏牛”。這表明,一經傳知則必須參加,會盟是千百户責無旁貸的義務。清王朝通過會盟顯示出對千百户的絕對領導和對藏區的嚴格管轄權

百户職責

百户作為清政府委任的基層官吏,對維護藏族地區安寧、推動社會經濟發展、體現清王朝的統治意志負有重要責任。
首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諧的家庭關係是社會安定的基本因素,《番例》極力維護藏族傳統的婚姻家庭習俗和倫理關係。由男女雙方商議締結婚姻關係,不得謀娶他人議定之女,違者受罰“平人將平人所定之婦謀娶者,主婚與謀娶之人,如系頭目等,各罰三九;如系平人,各罰—九;其失離異,仍歸前夫”。夫妻不睦,可以離異,合理分割家庭財產。“凡出妻者,其妻陪嫁物件,全行給回;除夫妻和睦時花費物件不償外,現在所有物件,悉行還給。”調戲或姦淫他人之妻者,依照情節輕重罰取三九至五九牲畜,並嚴厲處罰姦婦。千百户在必要時介入轄區內屬民家庭糾紛和男女關係糾葛的處理。
人員流動在當時被視為一種不安定因素,於是嚴格實行户口管制。凡部落人內,如有二十人以下攜帶軍器逃走者,本寨人等即行追趕;若二十人以上攜帶軍器逃走者,其鄰近寨落之頭目等酌量逃走人數,即行裝束口糧、馬匹,無論方向,速行抵剿追趕。”並由千百户據報逃去緣由,違者受處罰。對於過往逃人,責成當地百户捉拿並立即解送指定地方。凡部落不分管束不管束之頭目等,明知外處逃來之人不行追拿,反而為其提供馬匹等便利者,更嚴厲處置。如果殺死外地逃來之人,當地頭目要立即上報,否則視為違法。
其次,維護畜牧業生產秩序。《番例》説:“凡分定地方,有他處千户等移進住牧者,罰犏牛七條,百户等罰犏牛五條,管束部落之百長等罰犏牛三條;系平人户,各罰牛一條。”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