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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

鎖定
兼營是指納税人的經營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
中文名
兼營
解    釋
納税人既銷售增值税的應税貨物
性    質
經濟
類    別
税務

兼營解釋

兼營是指增值税納税人在銷售增值税的應税貨物或提供增值税應税勞務的同時,還從事營業税的應税勞務,並且這兩項經營活動間並無直接的聯繫和從屬關係。

兼營税收籌劃

税法規定兼營行為的徵税辦法是,納税人若能分開核算的,則分別徵收增值税和營業税;不能分開核算的,由税務機關核定。這一徵税規定説明,在兼營行為中,屬於增值税的應税貨物或勞務不論是否分開核算,都要徵增值税,沒有籌劃餘地;而對營業税的應税勞務,納税人可以選擇是否分開核算,來選擇是繳納增值税還是營業税。
兼營行為的產生有兩種可能:
(1)增值税的納税人為加強售後服務或擴大自己的經營範圍,涉足營業税的徵税範圍,提供營業税的應税勞務;
(2)營業税的納税人為增強獲利能力轉而也銷售增值税的應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應税勞務。
在前一種情況下,若該企業是增值税的一般納税人,因為提供應税勞務時,可以得到的允許抵扣進項税額也就少,所以選擇分開核算分別納税有利;若該企業是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則要比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徵收率和該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税税率,如果企業所適用的營業税税率高於增值税的含税徵收率,選擇不分開核算有利。
在第二種情況下,由於企業原來是營業税納税人,轉而從事增值税的貨物銷售或勞務提供時,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方式來徵税,這和小規模納税人提供營業税的應税勞務的籌劃方法一樣。
【例】某大型百貨商場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2008年5月發生如下的業務:銷售商品取得零售收入468萬元,分別核算的飲食服務部取得營業收入150萬元。
這是屬於兼營行為。對於銷售業務其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現金(等)468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4000000
對於飲食服務部收入,其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現金(等)150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1500000
貸:應交税費——應交營業税75000

兼營兼營與銷售

兩者的概念不同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税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納税人的經營行為既涉及貨物或增值税應税勞務,又涉及增值税非應税勞務,稱其為兼營非應税勞務。混合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整體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税勞務;而兼管非應税勞務則不同,它是不與所銷售貨物相聯繫而獨立提供的非應税勞務,即所提供的非應税勞務與銷售貨物無直接關係。
税收政策規定不同  納税人的應税行為確定為混合銷售行為後,應按税法區別兩類納税,分別對其銷售收入全部徵收增值税或營業税;如果納税人的應税行為為兼營非應税勞務,則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税勞務和非應税勞務的銷售額,分別徵收增值税和營業税,如果納税人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徵營業税的勞務要與應徵收增值税的應税行為一併徵收增值税。